上海应用技术大学预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预算编制行为,强化预算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和制度,并结合财政部门对预算管理的要求和学校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预算是指学校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学校预算是学校经济状况的综合反映,是学校进行各项经济活动的前提和依据。
第三条 学校决算是指根据学校年度预算执行结果编制的年度会计报告,包括决算报表和决算文字说明。决算是反映学校年度财务状况、年度收支情况和事业发展状况的书面总结文件。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预算和决算的编制、审核、批准、监督以及预算的执行和调整。
第五条 预算编制工作遵循“自下而上、领导集体决策”的原则。财经领导小组是学校预算相关工作的议事机构,财务处是学校预算日常管理的工作部门。
第二章 预算编制依据和原则
第六条 学校依据上海市财政局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有关预算管理工作的要求,根据预算年度事业发展目标、计划与财力可能,以及年度收支增减因素和措施,参考以前年度预算执行、结转和结余情况,按照预算编制的规定编制年度财务收支预算。
第七条 学校编制年度财务收支预算应当遵循统筹兼顾、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求绩效和收支平衡的原则。
第三章 预算编制内容和方法
第八条 学校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两部分组成。
预算编制实行“收支两条线”,所有收入由学校统筹使用,所有支出由学校统一安排。
第九条 学校收入预算由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其他收入三部分组成。
(一)财政补助收入由一般财政补助收入和纳入预算的政府性收入(八项收入)组成。一般财政补助收入预算按财政和上级部门要求编制。纳入预算的政府性收入(八项收入)按上一年度学校八项收入上交国库的预计数编制。
(二)事业收入由教育事业收入和科研事业收入组成。教育事业收入是指教学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学费、住宿费、考试考务费、培训费等。科研事业收入指学校开展科研及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纵向科研收入和横向科研收入等。
(三)其他收入指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
第十条 支出预算由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组成。其中基本支出由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组成。
第十一条 学校支出预算编制采用零基预算法。
第十二条 人员经费预算编制方法
人员经费来源由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其他收入三部分组成,按照财政规定时点的实际人员数、开支的项目和范围按实编制。
第十三条 公用经费预算编制方法
公用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补助收入和事业收入组成。各部门日常经费按定额编制,部门业务经费按部门工作需求编制。
第十四条 项目支出预算编制方法
(一)项目支出来源主要由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组成。
(二)从事业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帮困助学专项经费,用于困难学生资助、助学贷款贴息、勤工助学等。具体比例根据国家和上海市的规定执行。
(三)各职能部门根据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建立专项经费项目库,按轻重缓急排序,提出年度专项经费项目支出预算。
(四)学校专项经费项目库实行开放式管理。财务处负责审核汇总全校专项经费项目支出预算。
第十五条 预算编制实行归口管理方法,各部门根据各自职能编制本部门预算。
第四章 预算编制程序
第十六条 根据上海市财政局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预算编制工作的要求,由学校财经领导小组下达学校年度预算编制通知。
第十七条 学校年度预算编制实行“二上二下”的编报审批程序。“一上预算”是学校各部门根据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编制的年度预算。“一下预算”是上海市财政局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下达的预算控制数。“二上预算”是学校和各部门根据“一下预算”的控制数,按照轻重缓急、优化支出结构的要求,对“一上预算”进行调整后上报的年度预算。“二下预算”是经学校核准的各部门年度预算。
第十八条 学校各部门上报财务处预算须经分管校领导审阅同意。财经领导小组审核财务处汇总的预算,报校长办公会审批通过后形成学校“一上预算”。“二上预算”须经党委常委会批准方可上报。
第五章 预算执行和调整
第十九条 学校年度财务收支严格按照批复预算执行,超支不补,结余核销。因特殊情况确需延续到下一年度继续执行的项目,应重新申请,经批准后列入下年度预算。
第二十条 预算中纳入政府采购的支出内容,须严格执行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执行程序。
第二十一条 学校财务处须根据批复的预算对项目支出经费实行单独核算,做到专款专用。
第二十二条 预算一经批复,原则上不得进行调整。如因环境、政策法规等发生重大变化,以及学校重大的战略决策调整或新增重大建设项目等实际情况发生变化,须对财政批复的项目支出预算进行调整的,应根据上级规定的时间,由学校提出申请,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和上海市财政局审核批准。
第二十三条 学校各相关部门因工作计划调整或新增工作内容等实际情况发生变化,需对人员经费、公用经费进行调整时,由部门提出申请,详细说明调整原因。
第二十四条 在财务政策制度允许范围内, 10万元以下的预算调整,须经分管校领导签署意见后方可调整; 10-50万元(含10万元)的预算调整,须经校长办公会批准;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预算调整须经党委常委会批准。
预算调整按规定须报送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和上海市财政局审批的,在审核批准后方可调整执行。
第二十五条 因特殊情况、突发事件等需追加经费预算,应在学校财力允许的情况下,10万元以下由分管校领导和分管财务校领导会签方可追加,10-50万元(含10万元)报校长办公会批准,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追加经党委常委会批准。
第六章 预算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学校建立预算执行情况分析制度。财务处定期向学校相关部门反馈预算执行情况,每季度向校长办公会汇报预算执行情况。各部门应定期检查、分析本部门预算执行情况。各部门负责人对预算资金使用承担主要监督责任。
第二十七条 学校建立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强化预算支出责任,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经费使用和管理的内控和监督机制,对预算的支出情况进行全程监督,做到审批手续完备、账目清晰、内容真实、核算正确,确保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第二十九条 学校接受上海市教育委员对学校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检查和监督。
第三十条 各部门预决算评价纳入学校部门考核管理,如存在违反财经规章制度以及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学校将视情节轻重采取书面警告、通报批评、核减预算经费等方式予以处罚。
第七章 决算管理
第三十一条 财务处根据财政部门决算编制要求负责编制学校年度决算报告。一般在每年初完成学校上一年度的决算报告编制,提交校长办公会和党委常委会批准。
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三十二条 学校部门预算和决算信息按国家规定予以公开。
第三十三条 学校年度财务报告必须向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院部、直属单位的年度财务报告必须向本级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上海应用技术大学预算管理办法》(上应财〔2019〕1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