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高等学校从事有害健康工种人员营养保健等级和标准的暂行规定》、《关于本市高校从事有害健康工种人员保健津贴发放标准实行核定新价目的通知》等上级文件精神,为了切实保障我校从事有害健康工种人员的合法权益,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发放保健津贴只是对从事有害健康工种人员的一项保护性辅助措施,各院、直属单位应在设备、工艺、防护等方面积极采取措施,努力减少或避免因职业因素而造成的危害。
一、营养保健津贴发放范围和等级
营养保健津贴发给因接触放射线类和接触化学、生物类有毒有害物质可能引起职业中毒和职业病的从事实验教学、科研与为实验教学服务的人员。
营养保健津贴按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数量、毒性大小、接触时间长短和损害健康的程度等严格划分等级,分别给予不同级别的营养保健费。等级规定见附件1,化学药品、试剂毒性分类参考举例见附件2。
二、享受营养保健津贴的标准
营养保健是一项保护性辅助措施,不是一种生活福利待遇,应严格执行营养保健的范围和标准,不得任意提高等级和扩大范围。
1.专职从事放射线类岗位工作的人员,每月接触放射线类物质在60小时以上者,享受全月保健津贴;60小时以下者,享受半月保健津贴;短期从事放射线类工作的人员,按接触天数(每天4小时)享受保健津贴。
2.接触化学、生物类有毒有害物质,每天2~4小时,按半天计算;超过4小时按一天计算,但同一天内超过8小时仍算一天。以日计算时达到22天为满月。
3.实习、进修和协作人员的营养保健费凭接收单位证明,由派出单位审核发放。
4.研究生进行毕业设计实验或论文实验,在工作中接触有毒有害健康物质连续工作超过三个月时,可按相应标准享受营养保健。考虑到本科生连续接触时间和剂量低于上述规定的标准,原则上不予享受。
5.病假、探亲假、离职学习和出差等不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时期,不享受保健津贴。
6.同时从事两种及以上可享受营养保健工作时,只准享受接触时间较长的等级保健待遇。
7.调离有毒有害工作岗位的,除已连续从事放射线类工作一年以上者可按原等级标准续发三个月营养保健津贴外,其他人员自调离岗位起停止享受营养保健津贴。
8.营养保健津贴标准:(单位:元)
类 别 | 时间 | 等 级 | |||
甲 | 乙 | 丙 | 丁 | ||
放射线类 | 全月 | 220.00 | 176.00 | 132.00 | 44.00 |
半月 | 110.0 | 88.00 | 66.00 | 22.00 | |
化学、生物类 | 全月 | 110.00 | 88.00 | 66.00 | 44.00 |
每天 | 5.00 | 4.00 | 3.00 | 2.00 |
三、营养保健津贴的来源
1.凡按学校教学计划从事实验教学和为实验教学服务人员,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办理,其营养保健津贴由学校人事处专款支出;
2.凡从事科研的在岗在编人员、研究生,其营养保健津贴由科研项目经费或导师的课题经费中支付;
3.返聘人员的营养保健津贴由返聘单位自行支付。
四、营养保健津贴的发放办法
1.各部门应认真做好相关实验课程和科研项目营养津贴发放标准的审核工作,不得随意扩大范围和提高标准。发放标准上报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经审批备案后,在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网站公示;
2.营养保健津贴每学期发放一次。各单位由专人负责,每年3月和9月根据营养保健津贴的经费来源分别填报上一学期的《上海应用技术大学从事有害健康工种人员营养保健津贴发放汇总表》,经本单位主管领导审查签字后提交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审批,发放营养保健津贴,逾期不补;
3.从事教学和科研的营养保健津贴不得重复申领,不得超过按全月发放标准;
4.各部门应按实申报,不得弄虚作假,一经发现,除追回多发的营养保健津贴外,根据情节轻重,追究有关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责任。
五、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上海应用技术学院从事有害健康工种人员营养保健津贴管理办法》(沪应院资〔2015〕5号)同时废止。未尽事宜或与上级主管部门的文件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文件为准。
六、本办法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
附件1
等级规定
一、 接触放射线类工作
甲 级
1. 从事放射性核素最大等效每日操作量在3.7×106贝可(100微居里)以上的工种。
2. 固定式γ幅射源,活度在3.7×1012贝可(100居里)以上的专职操作人员。
3. 从事同位素中子源或中子发生器,发射率在105中子/秒以上的工种。
4. 零功率反应堆的操纵人员。
5. 月累积剂量当量达0.8~1.5毫西沃(80~150毫雷姆)的工种。
6. 用加速器进行同位素生产运行或使用氚靶出中子束流的工种。
乙 级
1. 从事放射性核素最大等效每日操作量在1.85×105贝可(5微居里)以上的工种。
2. 使用固定式γ射辐源,活度在3.7×1011贝可(10居里)以上的专职操作人员。
3. 从事同位素中子源或中子发生器,发射率在105中子/秒以下的工种。
4. 从事X衍射研究工作的直接上机者。
5. 月累积剂量当量达0.3~0.8毫西沃(30-80毫雷姆)的工种。
丙 级
1. 从事放射性核素最大等效每日操作量在1.85×105贝可(5微居里)以下的工种。
2. 固定式γ辐射源,活度在3.7×1011贝可(10居里)以下的专职操作人员。
3. 从事X光探伤及荧光分析工作的专职人员。
4. 月累积剂量当量在0.3毫西沃(30毫雷姆)以下的工种。
丁级
不直接操作放射性物质,但需经常在放射性场所工作的其他人员。
二、 接触化学、生物类有毒有害物质和物理致害因素类工作
甲 级
1. 长期从事黄曲素B1,亚硝胺和3-4苯芘等强致癌物质的研究、监测工作或在实验中经常使用上述物质。
2. 长期从事有机合成、高分子合成和金属有机化合物合成等研究、生产工作,在实验或工艺中经常使用多种剧毒、高毒化学药品或大量使用多种中毒化学药品,并接触上述物质的有毒气体或粉尘。
3. 从事鼠疫、天花、霍乱及副霍乱等烈性传染病菌和病毒的研究实验工作或病理解剖工作。
乙 级
1. 从事4-氨基联苯、联苯胺及其盐类等一般致癌物质的研究、监测工作或实验及其它工作中经常使用接触上述物质者。
2. 从事有机化学、高分子化学的实验课教学工作,使用剧毒、高毒化学药品并在工作中接触上述物质的有毒气体或粉尘者。
3. 长期从事生物化学、无机化学、分析化学和物理化学(含催化化学及胶体化学)等的研究工作,在实验中主要使用接触高毒化学药品以上者。
4. 长期从事核磁发射光谱等研究或测试工作,在工作中经常使用接触有毒物质者。
5. 校级化学药品库剧毒化学药品和化工原料的保管、分装和发放工作者。
6. 长期从事砷、汞,铅、铬、锰、铍、镉、氰、磷及其化合物等剧毒物质的分析工作,经常接触上述物质的有毒气体或粉尘。
7. 从事传染病的防治研究和致病菌种、病毒的分类、鉴定及培养保藏工作。
8. 研制调试有毒染料介质激光器或平均功率大于50瓦的大功率激光器的工作人员。
9. 专职从事电镜维护操作、曝光及蒸发和电子束焊接(离子束)、等离子切割、氩弧焊的工作人员。
丙 级
1. 从事生物化学、无机化学、分析化学和物理化学(含催化化学及胶体化学)等的研究和实验课教学工作,经常使用接触中、低毒化学药品者。
2. 从事质谱、吸收光谱、色谱的元素分析等方面的实验工作,经常使用接触有毒化学药品者。
3. 校级化学药品仓库高毒以下、院级专职从事剧毒以下化学药品、化工原料的保管、分装及发放者。
4. 从事动植物组织切片(不含取材、固定、包埋、切片,显微镜观察和照相等),在制片染色过程中接触甲苯等有毒物质,在电镜制片过程中接触酸等有毒物质者。
5. 从事动物生理学实验、动物解剖学研究和标本制作、植物和昆虫标本制作保管,在工作中接触开放性汞、升汞、甲醛和砒霜等有毒化学药品者。
6. 恶性肿瘤或其它有毒有害物质试验的实验动物饲养工。
7. 平均功率小于50瓦的激光器的研制、调试工作人员。
8. 在研制、调试、使用微波设备的工作过程中,其操作和经常观察点上的微波功率密度一日八小时连续辐射时大于38微瓦/平方厘米,或短时间间断辐射及一天辐射八小时以上日剂量超过300微瓦时/平方厘米的工作人员。
9. 由于防护屏蔽条件的限制,经常暴露在电场强度大于50伏/米,或磁场强度大于5安/米的高频辐射(100千周至30兆周)下的工作人员。
10. 长期在大于90分贝(A)的噪声条件下工作(脉冲声除外)的人员。
11. 接触矽尘作业的工种包括岩石标本的切割、磨片、石英喷砂、翻砂、水泥粉尘作业。
丁 级
1. 经常接触和升汞,砒霜等有毒物质消毒处理过的动植物标本,从事分类鉴定工作。
2. 空调、冰箱等制冷设备的维修工。
附件2
化学药品、试剂毒性分类参考举例
1. 剧毒物质(致癌*)
六氯苯*;羟基铁;氰化钠;氢氟酸;氢氰酸;氯化氰;氯化汞;砷酸汞;汞蒸气;砷化氢;光气;氟光气;磷化氢;三氧化二砷*;有机磷化物;有机砷化物;有机氟化物;有机硼化物;铍及其化合物*;蛇毒;羰基镍*;砷酸盐;四甲基联苯胺(TMB)*;四氯化饿;二甲砷酸盐;异硫氰酸苯脂*;丙烯酰胺;马钱子碱;毒毛旋花素—G;二氨基联苯胺*DAB);二甲亚砜;二甲砷酸钠;甲酚。
2. 致癌物质
黄曲霉素B1;3-4苯并芘;芘及苯并芘;苯及葸类;2-乙酰胺基酚;1-(或2-)萘胺;4-联苯胺类及其硫酸盐;4-氨基联苯;2,3-二甲基-4-氨基偶氮苯;磷甲苯胺;2,4-二氨基甲苯;乙酰胺N-芴基取代物;乙酰苯胺取代物;环磷酰胺;3,3-二氯联苯胺;4-二甲基胺基偶氮苯;4-硝基联苯;4-甲叉(双)-2氯苯胺;乙撑亚胺;间苯二酚;亚硝胺;二硝基萘;N-亚硝基二甲胺;甲基亚硝基脲;二甲(或乙、丙)基亚硝胺;N-甲基-N-亚硝基氨基甲酸乙酯;N-甲基-N-亚硝基丙烯胺;N-甲基-N-亚硝基-N’-硝基胍;N-甲基-4-亚硝基苯胺;B-丙内脂;甲烷磺酸甲酯(或乙酯);丙磺内脂;重氮甲烷;1,4-二恶烷;二氯二甲硅烷;硫酸二甲脂;双氯甲基醚;氯甲甲醚;氯乙烯;溴乙烯;氟乙烯;砷;三氧化砷;砷酸钙(或铅、钾);铍及其盐类;镉及其盐类;镍及其盐类;羰基镍;铬;氧化铬;铬盐类;石棉;氘代试剂。
3. 高毒物质
四氯化碳;三氯甲烷;溴甲烷;三氯乙烷;二溴氯丙烷;二氯乙烷;六氯乙烷;溴苯;氯苯;对二氯苯;氟乙酸;氯乙酸;氯乙酸乙酯;溴乙酸乙脂;氟乙酰胺;乙腈;丙烯腈;甲基丙烯腈;偶氮二异丁腈;丙酮氰醇;甲苯二异氰酸脂;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脂;肼;甲基肼;苯肼;二苯肼;甲(或乙、丁)硫醇;二氯硅烷;三氯甲硅烷;硼烷;四乙基铅;四乙基锡;丙烯醛;乙烯酮;二乙烯酮;对苯二酚;苯胺及甲苯胺;三氯甲硅烷;碘乙酸乙脂;硫酸二甲脂;芳香胺;叠氮钠;三氯氧磷;五氯化磷;三氯化磷;五氧化二磷;黄磷;氧化亚氮;铊及其盐类;三氯化锑;二氧化锰;五氧化二钒;砷化钠;氟化钠;氯化氢;氯气;溴水;硫化氢;秋水仙碱。
4. 中毒物质
三氯硝基甲烷;乙烯吡啶;三硝基甲苯;五氯酚钠;硫酸;砷化镓;环氧乙烷;环氧氯丙烷;烯丙醇;二氯丙醇;糠醛;三氟化硼;四氟化硅;硫酸镉;氯化镉;硝酸;甲醛;甲醇;二硫化碳;甲苯;二甲苯;一氧化碳;一氧化氮;联苯胺;二苯酮;苯磺酰氯;苯磺酸、多聚甲醛;三氯乙醛;四氢呋喃;吡啶;吡咯烷;二甲胺;三苯基磷。
5. 低毒物质
三氯化铝;钼酸铵;间苯二胺;正丁醇;叔丁醇;乙二醇;丙烯酸;甲基丙烯酸;顺丁烯二酸酐;二甲基甲酰胺;乙内酰胺;亚铁氰化钾;铁氰化钾;氨及氢氧化铵;四氯化锡;氯化锗;对氯苯胺;硝基苯;三硝基甲苯;对硝基苯胺;硝基氯苯;二苯甲烷;苯乙烯;二乙烯苯;邻苯二甲酸;四氢呋喃;烷基铝;苯酚;三硝基酚;丁二烯;异戊二烯;氢氧化钾;盐酸;乙醚;丙酮;已二胺;丙二胺;丙烯酸乙脂;环已烷;环已酮;同苯二酚;邻苯三酚;三乙撑四胺;萤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