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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应用技术大学实验室工作规程

索取号:G022--2022-205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实验室是学校进行培养人才、科学研究和服务社会的重要基地,其主要职责是面向教学、面向科学前沿,开展教学活动、教学研究、科学研究、创新性研究,推进学校内涵建设,以高效管理和高水平科学研究支撑高质量的高等教育。根据教育部第20号令《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的精神,必须加强实验室建设,规范实验室管理,提高实验室工作效能,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指实验室是隶属于学校或依托于学校进行管理,从事实验教学、科学研究、生产试验、技术开发及技术服务的教学、科研实体。

    第三条 实验室工作必须认真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验室工作人员应努力钻研业务,不断提高实验教学水平,高质量完成实验教学任务,培养全面发展的高素质创新人才和完成高水平科研成果是实验室的工作重点。

第四条 实验室实行责任制管理,各学院应执行学校实验室管理的规章制度,并根据本单位实际制定相应的管理细则,认真完成所担负的各项任务。

第五条 实验室建设应纳入学校及学科总体发展规划,从实际出发,统筹规划,合理设置,做到仪器设备、技术队伍与科学管理协调发展,提高投资效益。

第二章  实验室基本任务

第六条根据学校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的规定承担实验教学任务,实验员应认真做好实验的各项准备工作,协助指导教师落实实验安全与事故应急处置教育,提供安全防护,认真辅导,严格要求,保障实验教学任务的顺利完成。

第七条 以培养和提高学生的科学实验能力为目标,进行实验教学改革,因材施教,努力提高实验教学质量。改革教学方法,切实加强学生基本实验方法和技能的训练,通过实验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严谨的科学态度,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八条 加大实验室的开放程度,特别是对学生开展科技创新活动的开放。制定实验室开放具体实施细则,安排人员,提供条件。在保证完成教学和科研任务的前提下,积极开展社会服务和技术开发,开展学术、技术交流活动。

第九条 努力提高实验技术,完善技术条件和工作环境, 做好仪器设备的配备、管理、维修、维护工作,使仪器设备处于完好状态,积极为各学科提供技术服务和仪器设备测试服务,实现资源共享。发挥各方面的技术潜能,开展实验装置的研究和试制工作。

第十条 建立健全实验室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实验室工作各项规范,加强对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努力实现实验室管理的科学化、标准化、规范化。

第三章  实验室管理体制与机构

    第十一条 根据学科发展和基础教学需要,合理制定实验室建设规划。规划与学科建设办公室负责国家级、市级重点实验室、各类工程研究中心、协同创新平台等科研基地的设置和建设;教务处负责教学实验室的设置和建设。实验室建设应遵循立项、论证、实施、监督、竣工、验收、效益考核等“项目管理”办法的程序。

    第十二条 实验室实行校、院、实验室三级管理体制。学校委派一名副校长主管全校实验室工作,成立实验室工作委员会,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是学校主管实验室工作的行政机构。学院是实验室建设与管理的主体,各学院委派一名副院长分管实验室工作,根据本单位实验室的规模,设立相应的实验室管理中心,负责实验室的日常运行和管理。

    第十三条 实验室工作委员会由主管校长、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学院分管院长和专家等组成。主要职责:

(一)      审定学校实验室的发展与建设规划、对实验室建 设与管理、大型仪器设备的合理布局、科学管理、开放共享、人员培训等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咨询,提出建议;

(二)     审定学校实验室管理规章制度;

(三)     听取学校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工作的考核和评估汇   ;

(四)     研究学校实验室建设和发展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第十四条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主要职责:

(一)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和法令,并结合学校实验室工作的实际,起草各项管理等规章制度;

(二)     不断完善学校实验室各项管理制度,并对校内外实验室工作中先进科学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加以宣传和推广;

(三)     检查督促实验室基本任务完成情况和规章制度执行情况;

(四)     负责仪器设备固定资产的管理,维修经费的分配、监管贵重仪器设备使用及效益评价;

(五)     负责实验用房的分配和使用管理;

(六)     负责实验室综合信息的归档及数据统计;

(七)     负责实验室工作环境管理和劳动保护工作。

    第十五条  学院实验室工作分管院长主要职责:

(一)     贯彻执行学校主管部门有关实验室建设与管理的任务;

(二)     组织制定学院实验室建设发展规划;

(三)     落实实验室管理制度和管理责任,根据国家、学校的有关管理规定制定学院实验室建设与管理细则;

(四)     负责组织监管学院完成实验室承担的教学、科研任务;

(五)     负责组织实验室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技术考核  及其晋升、奖惩等工作;

(六)     落实学校各项安全环保要求,做好本单位安全环保工作,督促检查实验室日常安全环保措施;

(七)     负责开展实验室检查、考核和评估工作;

(八)     负责学院实验室信息的统计上报工作;

(九)     完成学校、学院布置的相关实验室的其他工作。

第十六条 实验中心主任主要职责:

(一)     在分管实验室院领导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协助分管院长对本院实验室进行全面管理,落实学校主管部门对本院实验室管理工作的各项要求;

(二)     协助分管院长落实监管学院完成实验室承担的教学、科研任务;

(三)     配合学校和学院落实实验室人员岗位设置,开展实验技术队伍岗位培训、考核、晋升、奖惩等各项工作;

(四)     做好仪器设备维修和开放共享管理;

(五)     认真落实学校布置的各项安全环保管理任务,督促检查本院各部门执行情况,消除各类安全环保隐患,及时报告和处理安全环保事故;

(六)     了解和掌握本院实验室各种信息,完成实验室信息的统计分析上报工作;

(七)     完成学校、学院布置的相关实验室的其他工作。

    第十七条 实验室实施负责人制度,负责人由具有较高思想政治觉悟和专业理论与技术素质,具有丰富的教学、科研工作经验及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的人员担任。实验室负责人主要职责:

(一)    制定、实施实验室各项规章制度,定期检查、总结实验室工作,开展评比活动等;

(二)    落实安全责任,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对学校、学院检查出的安全隐患负责督促整改,并将整改情况签字后报校、学院存档,保障实验室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     实施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负责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培训及考核工作;

(四)     完成实验室承担的教学、科研任务;

(五)     做好仪器设备的管理、维护和对外开放共享服务等工作;

(六)     完成学校、学院布置的相关实验室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实验室分类和建立原则

第十八条 实验室按照管理级别分为以下几类:国家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等国家级实验室、市级实验室、校级实验室,院级实验室。

第十九条 实验室按工作任务分为本科教学实验室、科研实验室和中心实验室。实验室成立时应明确实验室的性质,由于任务改变而需改变实验室性质的单位,应另行申报或备案。

(一)     本科教学实验室是指以承担本科教学任务为主的实验室,分为:

1.      基础教学实验室,指以承担公共基础课或学科基础课教学为主的实验室,如普通物理、普通化学、计算机基础以及英语听力等;

2.      专业教学实验室,指以承担专业课和专业实践教学为主的实验室;

3.      综合教学实验室,指同时承担基础或专业教学的实验。

(二)     科研实验室指以承担硕士研究生及以上教学任务和科研任务为主的实验室。

(三)     中心实验室是指面对全校开放,承担本科、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实验教学任务和科研任务等的实验室。

第二十条 实验室的设置应由学院向学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有关部门会签后报主管校长批准成立。实验室的调整与撤消应经学校主管部门批准。国家级、省、部级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的调整与撤消,需经过学校的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的设立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     有明确的学科发展方向和稳定、比较饱满的实验教学或科研、技术开发等任务;

(二)     有符合实验技术工作要求的房屋、设施及环境。

(三)     有足够数量、配套的仪器设备;

(四)     有相对稳定、结构合理的实验室工作人员,包括实验室负责人和一定数量的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

(五)     有科学的工作规范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五章  实验室管理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应根据学校的统一规划,按照本学科教学和科研发展的需要,制定具体的发展建设规划。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应严格遵守国家法规和学校制度,并结合实际需要建立相应规章制度,包括资产管理制度、人员管理制度、实验设备操作使用制度、安全与环境管理制度、学生实验守则等。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要建立一支知识和年龄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的实验员队伍,实行岗位责任制,工作人员要爱岗敬业、钻研业务、团结协作、积极完成各项基本任务,采取各种措施加强培训,以提高专业理论、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

    第二十五条 实验室用房由学校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统一归口管理,各学院根据学校相关制度实施实验室用房的再分配和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实验室仪器设备、软件、材料、低值耐用品、易耗品的管理要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仪器设备要充分发挥作用,提倡实验室之间资源共享、互通有无,根据学校全局发展需要,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有权对实验室的校管仪器设备统一调配。

    第二十七条 实验室要利用网络化、信息化等现代化管理手段,完成实验室的信息管理、统计、分析和上报工作,并及时为学校提供实验室状况的准确信息。

    第二十八条 参照《高等学校基础教学实验室评估标准》和《高等学校专业实验室评估标准(试行)》逐步建立实验室评估制度,评估结果作为考核各学院办学水平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九条 实验室安全、环保和劳动保护工作由相应的管理部门归口管理。安全保卫处负责实验室消防安全管理;后勤保障处部负责实验室水、电、气和房屋设施等安全管理;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特种设备、危险化学品、辐射、生物安全管理。

    第三十条 实验室要定期检查防火、防爆、防盗、防事故等方面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经常开展安全教育,切实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实验室人员在对人身有害的环境中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津贴和劳动保护待遇。

    第三十一条 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工作的有关规定,加强工作环境和劳动保护工作,不随意排放废气、废水、废物,不污染环境。设施的日常管理,仪器设备布局合理,室内不允许长期存放废损物品。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各学院、实验室可根据本规程精神,结合实际,制订相应的实施细则,报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审定并备案。

第三十三条 本规程如有与上级规程不符之处,按上级规定执行。本规程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