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上海应用技术大学委员会件
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学校各级职能部门和二级学院依法行使管理职权,促进学校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及《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教政法[2012]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职工校内申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39条之规定赋予教职工享有申诉权利在学校内部管理的具体体现,属于非诉讼意义上的行政申诉。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申诉人为本校在编及合同聘用的教职工,被申诉人为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和二级学院。
第四条教职工行使申诉权利,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学校处理教职工申诉事项,遵循合法公正、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申诉不得加重处罚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成立“上海应用技术大学教职工校内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处理委员会)。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作为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常设机构,负责受理申诉、送达申诉处理意见书、保管申诉卷宗等日常事务。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校工会。
第六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由学校领导、党办、校办、监察处、信访办、校工会等部门负责人及教职工代表共11人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1—3名,办公室主任1名。主任由学校领导担任,办公室主任由副主任兼任。
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中的教职工代表由校教代会主席团推荐,其人数不得少于申诉处理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一。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由学校发文公布。
第七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受理申诉人的申诉,履行申诉处理职能;
(二)对申诉人的申诉请求及事实理由进行调查、复核、并就调查结果形成申诉处理意见书;
(三)向申诉人送达申诉处理意见书。
第三章 申诉范围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诉人可以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起申诉:
(一)对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和二级学院作出的行政处分(处理,下同)决定持有异议的;
(二)教职工认为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和二级学院在职称评审、职务(岗位)聘任、教学科研考核奖惩等方面作出的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在及时向学校行政职能部门和二级学院反映后不予解决的;
(三)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应当受理的其他申诉事项。
第九条申诉人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起申诉,同一案件以一次为限。
第四章 申诉申请与受理
第十条 申诉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附上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和二级学院作出的处分决定(复印件)。申诉人的申诉申请书应该阐明申诉人基本情况、被申诉人、申诉请求、申诉事实和理由。
第十一条 申诉时效为30个工作日。即受处分(处理)或权益受侵犯的教职工自接到处分(处理)决定,知道或者应该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次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因不可抗力而致逾期者,应向申诉处理委员会申明理由,申请延长申诉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0日,逾期不再受理。
第十二条申诉人可以委托1—2位校内教职工作为其申诉代理人,代为办理申诉事项,但申诉申请书、申诉处理意见书等重要文书须由申诉人本人签名。
第十三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收到申诉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依据本办法第八、九、十、十一条进行审查,区别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一)符合申诉条件的,决定复查,同时书面告知申诉人和被申诉人。
(二)不符合申诉条件的,不予受理或驳回,同时书面告知申诉人。
(三)对申诉申请未阐明申诉理由和要求,或申诉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书面通知申诉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和补正期限。逾期补正视为放弃申诉。
第十四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做出申诉处理意见前,原申诉人可以书面申请撤回申诉。申诉一经撤回,申诉复查即行终止,并且原申诉人不得以相同理由再行提起申诉。
第五章 申诉处理
第十五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诉申请后的30个工作日内,按照下列规定作出申诉处理意见:
(一)原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维持原处理决定;
(二)原处理决定程序不当,建议原处理机构重新复议再作出决定;
(三)原处理决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请学校撤销原处理决定: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处理行为明显不当的。
第十六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处理申诉案件,应组成专门小组对申诉事项进行调查复核。调查复核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举证。被申诉人应在接到申诉处理委员会举证通知后的5个工作日内,针对申诉人提出的异议作出书面答复并提供相关的证据。若在规定时间内被申诉人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视为没有证据。
申诉处理期间,被申诉人不得再自行收集对教职工进行处罚或处理的证据材料。
必要时申诉处理委员会可依申诉人申请调查收集相关的证据材料。
(二)质证。申诉处理委员会组织双方当事人对所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质证与辩论以公开方式进行,但当事人要求不公开的,应尊重其意见。
申诉处理委员会依申诉人申请调查的证据材料应当由双方当事人进行质证。
质证情况应当记入笔录,并由当事人核对后签名或盖章。
(三)证据审核认定。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当事人双方的质证和辩论意见,对证据进行审核认定。
(四)调解。申诉处理委员会处理申诉事项,根据当事人自愿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申诉双方经调解达成一致的,制作调解协议书,经申诉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后生效,双方当事人不得就已生效的调解再次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起申诉。调解不成的不影响申诉处理委员会对申诉事项作出申诉处理意见。
第十七条申诉处理委员会进行评议时采用不公开方式,委员意见应予保密;教职工申诉处理意见书未经送达申诉人前,不得公开表决结果。涉及当事人隐私的申诉案件,当事人的基本资料应予保密。
第十八条申诉处理委员会评议申诉案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参加,表决须应到成员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方为有效。评议会议由主任主持,主任缺席时由副主任主持。评议应当制作笔录,由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签名,评议中的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记入笔录。
第十九条 办理申诉案件的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自行提出回避;当事人也有权要求其回避,但应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需要作出本办法第十五条(三)的申诉处理意见时,对申诉事项属于校长办公会议议事范围的,由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审议研究后再下达申诉处理意见书。
第二十一条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申诉处理意见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加盖申诉处理委员会印章;申诉处理意见书于5个工作日内送达申诉人和被申诉单位(部门、组织);申诉处理意见书自送达申诉双方当事人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二条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申诉处理意见书生效后,申诉双方当事人应当予以足够尊重和有效执行。相关单位(部门、组织)应当自接到申诉处理委员会申诉处理意见书起的30个工作日内,执行建议意见,并将执行情况书面报送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生效申诉处理意见的,由申诉处理委员会提请学校会议决定,给予有关单位(部门、组织)和相关责任人批评教育。
第二十三条申诉处理委员会的核查建议书为校内最终申诉处理意见,申诉人不得针对同一事项再次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也不得针对申诉处理意见书结果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二十四条申诉处理委员会的校内最终申诉处理意见不影响教职工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向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及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对于处分(处理)决定向学校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提起申诉并予受理的,在申诉期间,原处分(处理)决定一般维持执行。对于处分(处理)决定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申诉或司法机关提起诉讼的,原处分(处理)决定或复查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二十六条申诉处理期间,申诉人就申诉事项或与之牵连事项,另行提起诉讼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诉处理委员会,申诉处理委员会接到上述通知后,应立即中止复查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经学校四届三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党委常委会批准后颁布试行,现正式实施。沪应院委〔2015〕21号文同时废止。
中共上海应用技术大学委员会
2019年10月30日
编号:
上海应用技术大学教职工校内申诉申请表
申诉事由 | | |||||
申诉人姓名 | | 性别 | | 年龄 | | |
申诉人所在单位 | | 申诉人联系电话 | | |||
申诉人联系地址 | | 申诉人联系邮箱 | | |||
被申诉部门 | | |||||
申诉人应提供的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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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申请人签字: 年 月 日 |
编号:
上海应用技术大学教职工校内申诉申请受理答复表
申诉人姓名 | | 申诉申请表编号 | | |
申诉事由 | | |||
申诉人所在单位 | | |||
准予受理 | | 不准予受理 | | |
不准予受 理的理由 | □非本校在编教职工 □申诉事由不属受理范围 □超过申诉期限 □申诉人未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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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职工校内申诉处理委员会 年 月 日 |
编号:
上海应用技术大学教职工校内申诉处理意见书
申诉人 | | 申诉人所在单位 | |
申诉受理日期 | | 申诉申请表编号 | |
申诉事由和请求 | | ||
复查 结果 | 复查小组成员(签字):、、 年 月 日 | ||
处理 意见 | | ||
备 注 | 申诉人如对本复查处理意见仍有异议,可以向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
教职工校内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
年 月 日
上海应用技术大学党委办公室 2019年11月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