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申诉途径与处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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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应用技术大学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的通知

索取号:G022-1004000-2022-2181    发布时间:2020-12-03





中共上海应用技术大学委员会文




上应委〔202057自选图形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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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海应用技术大学教师师德

失范行为处理办法》的通知


校属各部门:

《上海应用技术大学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经学校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中共上海应用技术大学委员会

20201130



上海应用技术大学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师德师风建设的意见》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我校教师职业行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弘扬新时代高校教师道德风尚,努力建设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教师队伍,依据《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和《上海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指导意见》等文件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全体在职教职工(以下统称教师)。以学校名义从事教育教学、学术研究、管理服务工作的离退休教师、兼职教师、访问学者、进修教师、协议人员等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师德失范行为

第三条  教师应自觉加强师德修养,严格遵守高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严以律己,为人师表,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可认定为师德失范行为:

(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损害国家利益、人民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安全、师生安全,泄漏国家秘密等。

(三)通过课堂、论坛、讲座、期刊、杂志、信息网络及其它渠道传播虚假信息、不良信息、违法信息,传播宗教信仰,传播邪教、恐怖主义,宣扬封建迷信等。

(四)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未经学校同意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无故长期缺勤、旷工,未经学校允许脱离工作岗位等。

(五)要求学生从事与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无关的事宜;侮辱、歧视、威胁、打击报复学生等。

(六)与学生发生任何不正当关系,猥亵、性骚扰学生等。

(七)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以及其他学术违规行为;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等。

(八)在招生、考试、推优、保研、就业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奖评优、帮困助学等工作中以权谋私、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

(九)利用教师职业和教学岗位谋取非法利益,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付费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借开会、调研、培训等名义用公款旅游等。

(十)假公济私,擅自利用学校名义或校名、校徽、专利、场所等资源谋取个人利益。

(十一)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教师行为规范、职业道德,严重损害学校声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行为。


第三章  师德失范处理机制与办法

第四条  学校师德师风建设委员会为师德失范行为处理领导机构,办公室设在党委教师工作部。师德师风建设分委员会为师德失范行为举报受理和调查取证单位。

第五条  师德失范行为的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公平公正、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六条  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

对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实行“一票否决”制度。根据教师发生师德失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或处理。

  1. 情节较轻的,给予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同时取消受处理人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岗位聘用、工资晋级、干部选任、申报人才计划、申报科研项目等方面的资格。担任研究生导师的,应采取限制受处理人的招生名额、停止招生资格直至取消导师资格的处理。取消相关资格的处理执行期限不得少于24个月。

  2. 情节较重应当给予处分的,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过期限为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期限为24个月。需要解除聘用合同的,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3. 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坚决清除出教师队伍。依据《教师资格条例》报请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撤销受处分人的教师资格,解除聘用合同,并且本校所有岗位均不再予以聘用。如果是中共党员的,同时由校纪委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相应党纪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四)对于有虐待、猥亵、性骚扰等严重侵害学生行为的,要撤销受处分人所获荣誉、称号,追回相应奖金,依法依规撤销教师资格、解除教师职务、清除出教师队伍。

第七条  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程序

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程序包括受理、调查、处理、复核、申诉和解除。

(一)师德师风建设分委员会发现教师有师德失范行为或有相关举报线索、材料的,进行初步核查。如属于自己职责范围内的,可以直接按照相关规定处理,调查报告及拟处理决定应及时向党委教师工作部通报;如果不属于自己职责范围内的,则应将举报或者线索材料会同《师德失范报告》提交给党委教师工作部。对于不存在师德失范行为或者证据依据不足的,不予立案,由党委教师工作部回复举报人。

(二)党委教师工作部根据师德师风建设分委员会提交的《师德失范报告》,予以立案的按照以下情况分类处理:

属于学术不端的,交学校学术道德委员会按照相关规定程序处理;属于违反教学纪律的,交教务处、研究生院按照相关规定程序处理;属于违纪违法的,交纪委(监察处)按照相关规定程序处理;涉及党员领导干部的,交党委组织部按照相关规定程序处理。上述情况的调查报告和处理决定应及时转交党委教师工作部。

属于其他师德失范情况的,由党委教师工作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进行调查和处理。

(三)由党委教师工作部负责处理的师德失范行为,按照如下程序进行调查和处理。

党委教师工作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确定3-5人组成调查组。调查过程中,应向被调查的教师询问情况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并查询相关证据。完成调查后,调查组根据调查情况撰写调查报告,报告应当包括被调查人基本情况、调查过程、事实认定、调查结论、处理依据等。根据调查情况,党委教师工作部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学校师德师风建设委员会进行审定,必要时提交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审议决定。

党委教师工作部应及时将学校审定的处理意见反馈给当事人,同时反馈给师德师风建设分委员会及相关二级单位。若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有权在通知下达后30个工作日内向党委教师工作部申请复核,党委教师工作部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后的30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向教职工校内申诉处理办公室递交书面申诉申请,按照《上海应用技术大学教职工校内申诉处理办法》规定进行受理和处理。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理的执行。

教师受处理期满,在受处理期间有悔改表现,没有再出现师德失范行为的,自然解除处理。在受处理期间再次出现师德失范行为的,另行处理。相关处理决定和处理解除决定完整存入教师个人人事档案。

第八条  师德失范行为的调查处理回避原则

(一)与被调查教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应予以回避。

(二)与被调查教师有利害关系并会影响公正处理的职能部门、学院(部),应予以回避。

第四章  问责机制

第九条  各师德师风建设分委员会是师德建设的主体责任单位,各分委员会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负有对本单位教师师德教育和考核督查的职责。学校将师德建设列为二级单位工作考核和绩效考核的核心内容。

第十条  对各师德师风建设分委员会主要责任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职责权限和责任划分进行问责:

(一)师德师风制度建设、日常教育监督、舆论宣传、预防工作不到位。

(二)师德失范问题排查发现不及时。

(三)对已发现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置不力、方式不当。

(四)已作出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决定落实不到位,师德失范行为整改不彻底。

(五)多次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或师德失范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影响。

(六)其他相关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十一条  教师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所在师德师风建设分委员会的二级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和党组织主要负责人需向学校分别做出检讨,学校师德师风建设委员会依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采取谈话提醒、通报批评、诫勉谈话、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等方式进行问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学校每半年在师德师风建设委员会议上通报一次全校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情况。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党委教师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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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线 3上海应用技术大学党委办公室             20201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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