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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应用技术大学采购管理办法

索取号:G022-1102000-2022-3202    发布时间:2024-10-2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采购工作,加强对采购工作的监督与管理,规范采购流程,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学校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上海市政府采购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采购,是指使用学校资金有偿取得货物、服务和工程的行为,包括并不限于购买、委托、租赁、雇用等。

本办法所称的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设备、产品、软件、图书、家具、低值耐久品等,不包含耗材(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除外)。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是指工程建设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工程建设,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咨询和服务。

本办法所称的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包括物业管理、安保服务、维护保养等服务。

第三条  学校采购工作,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依照批准的预算执行,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  采购项目须落实经费来源,完成采购申请。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经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讨论通过后报学校会议,同意后可作特殊情况处理:

(一)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

(二)因自然灾害、紧急抢修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紧急采购项目;

(三)学校认定的其他特殊情况。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学校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是学校采购与招标工作的议事机构,由学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主要职责为:

(一)贯彻执行国家、上海市及上级部门关于采购与招标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

(二)审议学校采购与招标工作的规章制度等;

(三)审议学校采购与招标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四)听取学校采购与招标工作的年度计划及总结;

(五)审议紧急采购项目及特殊采购项目的采购方式;

(六)对采购与招标过程中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提出处理意见。

第七条  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采招办)是负责学校采购与招标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学校采购与招标工作的组织与实施,主要职责为:

(一)贯彻落实上级管理部门关于采购与招标的政策法规,制订学校采购与招标的规章制度、实施办法;

(二)负责受理、审批采购申请,确定采购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指导、协调和监管各类采购活动;

(三)负责校级采购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

(四)负责进口设备的备案、报关及免税手续办理工作;

(五)负责采购与招标相关资料的整理和归档;

(六)负责招标代理机构的考核、监督和管理工作;

(七)协助处理采购过程中的质疑和投诉;

(八)完成上级部门和学校交办的其他采购相关工作。

第八条  经费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相关采购项目立项、审核报批工作,并对采购执行情况监督管理。

第九条  业务归口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为:

(一)党政办公室负责与采购业务相关的法律咨询和法律纠纷处置,参与采购合同的审核。

(二)财务处参与采购申请的审核,负责采购相关款项的收取与支付工作。

(三)基建处负责组织确定学校新、改、扩建工程和修缮工程的采购需求,负责审核确认相关采购文件中的技术相关内容,负责工程合同的签订和履约验收等相关工作。

(四)信息化技术中心负责学校信息化项目的招标采购需求论证,参与项目采购申请和合同审核,监督项目实施,对项目结项验收材料进行审核备案。

第十条  需求单位是申请采购与招标项目的具体实施单位,主要职责为

(一)对照学校采购制度,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单位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细则),明确采购组织架构、职责权限和责任主体,并报采招办审核、备案;

(二)根据学校工作要求,确定采购项目负责人和联系人,编制需求计划,做好立项申报准备,落实经费来源,提出相关招标申请;

(三)负责项目前期的调研和论证工作,做好招标需求技术文件编制;

(四)参与采购相关文件的审核及项目的评审等工作,负责项目的技术释疑;

(五)负责合同的洽谈、起草及签订;

(六)负责合同执行及项目验收等各项工作;

(七)负责本单位采购相关资料的整理与保存工作。

第三章 组织形式与采购方式

第十一条  学校采购工作实行校级采购和部门采购相结合的组织形式。校级采购由采招办组织实施,部门采购由各需求单位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组织形式及下文中限额标准以《上海应用技术大学采购组织形式及限额标准》(见附件)为准。本办法所指限额均指当年预算金额。

第十三条  校级采购及部门采购范围:

(一)校级采购范围:

纳入上海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下简称“政采目录”)的项目;预算金额达到校级采购限额标准的政采目录外项目。

(二)校级采购范围之外的项目,为部门采购。

第十四条  根据项目不同,校级采购采用框架协议采购、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及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一)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采购项目金额达到国家公开招标标准或项目特殊、技术复杂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执行。

(二)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不少于三家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具有特殊性质,只能在有限范围内的供应商处采购的,可采用邀请招标方式。

(三)竞争性谈判是指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推荐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没有合格标的,或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2.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非采购人所能预见的原因或者非采购人拖延造成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4.采购艺术品、因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四)竞争性磋商是指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项目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符合下列情形的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采购;

1.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4.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5.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五)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人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货物、服务和工程的采购方式。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必须经过申请、审批、公示,方可实施。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进行单一来源采购:

1.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公共服务项目具有特殊要求,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2.突发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总金额10%的。

4.因工作需要,采购特定地点办公用房的;

5.特殊领域的课题研究,需要委托该领域具有领先地位的学术机构或者自然人开展研究的;

6.邀请具有特定专业素养、特定资质的文化、艺术专业人士、机构表演或者参与文化活动的;

7.其他依法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六)询价采购是指询价小组向符合资格条件的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发出采购货物询价通知书,要求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采购人从询价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询价方式采购可用于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采购项目。

第十五条  部门采购货物、服务的采购方式包括直接采购、比选采购和单一来源采购等。特殊情况需求单位可向采招办申请校级采购。

(一)直接采购,是指需求单位直接从供应商处进行采购的方式,限预算金额小于5万元的项目;

(二)比选采购,是指需求单位收到数家(不少于3家)供应商提供正式产品报价后,在报价基础上进行比较,确定最优性价比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三)单一来源采购,是指符合第十四条第(五)款规定情形,只能从特定供应商处采购的方式。需求单位需进行专家论证并提交采招办审批后方可实施单一来源采购;若有上级文件规定只能从特定供应商处采购的,需将上级文件提交采招办审批后方可实施单一来源采购。

 第十六条  工程类项目公开招标限额标准按照国家《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执行;国家规定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限额变化时,从其规定。

校级采购限额以下的工程类项目,按基建处《工程建设项目采购管理实施细则》实行采购。

因特殊情况基建处无法组织实施的,可向采招办申请校级采购。

第十七条  非政府采购项目,有效标不足三家致使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应重新进行采购;重新采购,有效标仍不足三家的,由采招办确定采购方式。

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方式变更需经上级部门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十八条  采购进口货物的,按照《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需进行进口设备论证,根据主管部门要求报批同意后,方可启动相应采购程序。

第十九条  财政经费不得购置政采目录外的各类平板电脑、手机等,有预算批复的除外。如确因工作需要采购的,必须经过经费归口管理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购置。

第二十条  财政经费购置通用办公设备家具,按《上海市市级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试行)》(沪财行(201439号)限制采购。如确因工作需要采购的,必须经过经费归口管理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购置。

第二十一条  纵向科研项目经费按批复的预算执行。横向科研经费遵循《上海应用技术大学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细则》(上应科〔202411号)规定。

第四章  采购程序

第二十二条  政采目录内项目及预算金额5万元(含)以上的政采目录外项目,须提交采购申请,经审批通过后方可进入采购环节。

第二十三条  需求单位按照项目要求编制采购清单,向采招办提交详细的采购需求。

第二十四条  根据采购申请及相关项目采购要求,制订具体的采购方案,编制采购文件,经需求单位确认后,按国家及学校规定的程序实施采购。

第二十五条  供应商投标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供应商应当按照采购文件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并对采购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做出实质性响应;

(二)供应商应当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恶意串通,不得妨碍其他投标人的竞争行为,不得损害采购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三)供应商应当自觉接受学校管理部门对其采购相关事项的审查、评估。

第二十六条  评审

(一)评审方法应当公开、公正、合理,不得妨碍或者限制供应商之间竞争,不得排斥潜在供应商,并最大程度维护学校利益;

(二)采招办、需求单位和招标代理机构对投标人资格进行预审;经预审,若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不足三家,可以直接确定此次投标无效,不再进入评审环节;

(三)校级采购项目的评审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部门采购的评审依据二级单位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细则)执行。

第二十七条  根据采购金额、设备产地国别等的不同分类,在以下不同网站公布采购招标、中标、成交结果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由采招办或招标代理机构向中标单位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

(一)上海应用技术大学信息公开网站;

(二)上海政府采购网;

(三)中国政府采购网;

(四)中国国际招标网;

(五)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

(六)机电产品招标投标电子交易平台。

(七)各二级部门网站。

第二十八条  各需求单位应当建立真实完整的采购档案,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相关文件及合同文本等资料一并整理,立卷归档。各需求单位对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应当妥善保存,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保存十五年。

第五章  合同签订与验收

第二十九条  凡项目金额达到2万元及以上的必须要签订合同。

第三十条  确定供应商后,由需求单位按《上海应用技术大学合同管理办法》与供应商签订合同。

第三十一条  签订合同时,不得对招标采购文件要求进行实质性修改,不得变更中标、成交通知书规定的金额。

第三十二条  需求单位应当加强对供应商的履约管理,合同一经签订,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任何一方不得自行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如确需调整的,应按照国家或学校相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第三十三条  各需求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学校资产管理相关制度要求,及时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

原值单价超过30万元(含)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的验收入库按《上海应用技术大学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办法》(上应资〔202013号)执行;其他货物的验收入库按《上海应用技术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修订)》(上应资〔202312号)及《上海应用技术大学实验材料、低值耐久品及易耗品管理办法》(上应资〔20194号)等文件执行。

第六章  采购监督与纪律

第三十四条  所有参与采购及招标工作的人员均应自觉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相关规章制度,维护国家和学校的利益,按规定的权限、程序开展工作,坚持原则,廉洁自律,保守秘密,主动接受监督。

主要监督内容:

(一)采购相关部门的活动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

(二)采购相关部门是否严格按计划进行,有无超计划或无计划采购行为;

(三)采购相关部门采购方式和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四)采购相关部门合同履行情况是否符合规定。

第三十五条  学校采购与招标工作严格实行回避制度。在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采购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学校申请回避。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依据本办法开展采购及招标活动,不得将本办法规定必须纳入校级采购管理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校级采购管理。

第三十七条  开标前,任何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人数以及与招标、投标有关的其他情况;招标过程中任何人不得私自拆看标书,不得向供货商泄露评委、评标过程及与招标有关的其他情况,不得与供应商违规串通。

第三十八条  采购责任人不得收受供应商的财物,在采购过程中有违纪违规行为的,已构成违纪的,学校依据有关党纪、政纪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供应商在采购过程中发生围标、串标、行贿、提供假冒伪劣产品、利用不正当手段获取资料或虚假材料进行质疑等恶意行为的,将被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自列入名单之日起3年内禁止其参与学校的任何采购及招标行为。

第四十条  纪检监察机构、审计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等相关文件规定,对采购活动进行监督,并根据需要开展现场和专项检查。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学校采购招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检举和投诉,但不得以非法方式干预和影响采购过程和结果。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校属独立法人单位的采购及招投标工作可结合本单位实际,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中涉及的学校文件如有最新发布,按照最新发布的文件执行,不再另行发文。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上海市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上海应用技术大学采购管理办法》(上应资〔202211号)和《上海应用技术大学基本建设项目招标和采购制度》(上应基〔20211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上海应用技术大学采购组织形式及限额标准


上海应用技术大学采购组织形式及限额标准

类别

组织形式

内容

限额标准

采购方式

组织单位

货物
服务

校级采购

集中采购
   (
政采目录内)

400

公开招标

学校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

100万≤预算<400

根据项目类型定

100

适用框架协议采购

采招办

分散采购
(政采目录外)

400

公开招标

学校委托采购代理机构

30万≤预算<400

根据项目类型定

部门采购

5万≤预算<30

根据项目类型定

需求单位

5

直接采购

工程

校级采购

工程项目

400

公开招标

学校委托采购代理机构

工程相关货物

200

工程相关服务

100

工程项目

50万≤预算<400

根据项目类型定

工程相关货物

30万≤预算<200

工程相关服务

30万≤预算<100

部门采购

工程项目

50

按照基建处《工程建设项目采购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基建处

工程相关货物、服务

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