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应用技术大学研究生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吸引优质生源,激励研究生刻苦学习、潜心科研,根据《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沪教委规〔2020〕2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设立上海应用技术大学研究生奖学金。为做好研究生奖学金评审管理工作,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研究生奖学金的参评对象为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在校非定向全日制研究生。
第二章 奖励基本条件与标准
第三条全日制第一志愿报考我校并被录取的优秀考生,入学后给予新生奖学金,最高10000元,具体评定等级如下:
1.来自高水平大学并获得省部级及以上优秀毕业生称号的奖励10000元。
2.来自高水平大学并获得校优秀毕业生称号,以及获得省部级及以上优秀毕业生称号的奖励6000元。
3.来自高水平大学或获得校优秀毕业生称号的奖励2000元。
第四条 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依据思想品德、学术创新、科研成果、课程成绩、应用能力、社会服务等方面的实际表现综合评定学业奖学金的等级。凡涉及的发表学术科研论文,均指以上海应用技术大学为第一单位署名、学生为第一作者的论文。导师第一作者、学生第二作者可视为学生第一作者。凡在重要竞赛中获团体奖的,须注明排名。等级设置如下:
年级 | 等级 | 金额 | 比例 |
硕士一年级 | 不分等级 | 6000 | 100% |
硕士二、三年级 | 一等 | 12000 | ≤5% |
二等 | 10000 | ≤25% | |
三等 | 6000 | ≥70% |
第五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4.积极参与科学研究、社会实践;
5.积极参与学术讲座和学术沙龙等学术活动;
6.按学校规定时间进行学籍注册、缴纳学费。
研究生出现以下任一情况,不具备参评资格:
1.参评学年违反校规校纪受到通报批评及以上处分的;
2.参评学年违反研究生学术道德规范,在学术科研等方面有不诚信行为等情况的;
3.在申请资料中提供了不实信息或隐瞒不利信息者。
第六条原则上学位课等必修课程考试不及格者不得参评一等学业奖学金。
第三章评审机构与程序
第七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一般于每学年初进行。
第八条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机构为上海应用技术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校评审领导小组”),由学校主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等组成。校评审领导小组依照本办法,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和监督本校评审工作,并裁决有关申诉事项。
第九条各学院须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院评审委员会”),由学院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行政管理人员、学生代表任委员,负责本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
第十条评审程序
1.研究生本人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按照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2.院评审委员会确定本学院获奖学生名单后,应在学院公开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校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3.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学院公示阶段向所在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申诉人对院评审委员会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校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十一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正、公平、公开、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杜绝弄虚作假。
第十二条在研究生奖学金评审过程中,若研究生本人有违反学术纪律或弄虚作假行为,取消该生在校期间奖学金评审资格,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第四章 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学校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当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将研究生获得学业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四条硕士研究生在基本学制期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暂停对其发放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超过规定学制年限的延期毕业生不再享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第十五条已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被发现有严重违反校规校纪、学术不端等情形,撤销奖学金获奖资格,并收回奖学金。
第十六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资金专款专用,接受校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附 则
第十七条各学院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学院详细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中“高水平大学”指列入国家及地方双一流建设及地方高水平建设(含应用型)等计划的高校。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1级研究生开始实施,2020级研究生按照上应研〔2020〕4号文件执行,2019级研究生按照上应研〔2019〕3号文件执行,2018级之前的研究生按照上应研〔2017〕11号文件执行。本办法解释权归属校研究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