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应用技术大学关于印发《上海应用技术大学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校属各部门:
《上海应用技术大学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已经学校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上 海 应 用 技 术 大 学
2022年5月12日
上海应用技术大学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 财务部 中国人民银行 银监会关于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若干意见》(教〔2015〕7号)、《教育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银保监会关于调整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教财〔2020〕4号)、《财政部 教育部 人民银行 银保监会
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通知》(财教〔2021〕164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助学贷款是党中央、国务院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用金融手段完善我国普通高校资助政策体系,加大对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力度所采取的一项重大措施。国家助学贷款分为两类: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和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
第三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指国家开发银行等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生发放的、在校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县(市、区)办理的助学贷款。生源地贷款为信用贷款,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生源地助学贷款主要由生源地资助中心负责开展相关工作,学校配合完成账户及信息维护、续贷以及回执录入、放款、毕业确认等相关工作。
第四条 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是由政府主导、财政贴息、财政和高校共同给予银行一定风险补偿金,银行、教育行政部门与高校共同操作的,帮助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优先解决在校学习期间所需的学费、住宿费的银行贷款。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是信用贷款,无需担保或抵押,须承诺按期还款,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本办法下述各条所指国家助学贷款主要针对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
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借款人是指在学校全日制在籍在读家庭经济困难的本专科学生(含预科生、第二学士学位、高职学生)和研究生,不含留学生。贷款银行是指办理助学贷款的商业银行机构,即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合作银行。
第二章 贷款申请条件
第六条 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范围仅限于学校全日制在籍在读家庭经济困难的本专科学生(含预科生、第二学士学位、高职学生)和研究生,不含留学生,并且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3.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4.因家庭经济困难,在校期间所能筹集到的资金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
5.严格遵守国家助学贷款的各项规定,承诺正确使用所贷款项并按照规定履行还贷义务;
6.未申请当学年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第三章 贷款金额、期限及还款方式
第七条 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含预科生、第二学士学位、高职学生)每学年申请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12000元,全日制研究生每学年申请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16000元。贷款金额优先用于支付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超出部分可弥补日常生活费。
第八条 贷款期限为学制加15年,最长不超过22年。
第九条 借款学生因毕业后继续攻读学位、服兵役、因病休学、参加西部服务计划等合理原因申请展期的,由学校确认审核后,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还款。
第十条 还款方式
1.在校期间还款方式:自2020年1月1日起,新签订合同的助学贷款利率按照同期同档次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减30个基点执行。借款学生在校期间暂不归还贷款本金,贷款利息100%由财政贴息;
2.毕业后还本宽限期内还款方式:助学贷款还本宽限期为毕业后5年(60个月),还本宽限期内借款学生暂不归还贷款本金,仅按月归还宽限期间产生的利息;
3.还本宽限期结束后还款方式:借款学生自宽限期结束次月起,按月归还贷款本息;
4.因借款学生按照学籍管理规定结业、肄业、退学、被取消学籍等情形财政终止贴息的,自终止之日起,由借款学生自付利息。
第四章 贷款流程
第十一条 国家助学贷款每学年办理一次,学生须在学校通知的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并如实填写和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办理有关手续。逾期未提出申请或办理相关手续的,将不能再申请本年度的国家助学贷款。
第十二条 学生登录上海市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完成网上注册手续。在线填写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
第十三条 借款学生须如实提供以下材料:
1.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复印件;
2.本人学生证或学生录取通知书原件、复印件;
3.《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原件;
4.本人借记卡复印件(卡号清晰可见);
5.贷款银行需要借款人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 学校对借款学生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后,向银行递交学生申请材料。
第十五条 银行对学生的贷款申请进行调查、审核、审批。审批通过后,银行放款,并将放款信息反馈学校。
第五章 贷款合同变更
第十六条 借款学生自愿终止借款合同:借款学生在校期间,经办银行允许借款学生自愿提出终止贷款发放或提前还款的申请。
第十七条 对于转学、退学、被取消学籍、在校生参军等借款学生,停止续放贷款。
第十八条 借款学生发生出国、结业、肄业、退学、被开除学籍等不能正常完成学业的情况时,视同结束学业。自终止之日起,由借款学生自付利息,还本宽限期五年结束次月起开始偿还本息。
第六章 贷款违约责任
第十九条国家助学贷款的借款学生如未按照与经办银行签订的还款协议约定的期限、数额偿还贷款,经办银行将对其违约还款金额计收罚息。
第二十条经办银行将违约情况录入中国人民银行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供全国各金融机构依法查询。对恶意拖欠贷款的违约借款人采取限制措施,不予提供住房贷款、汽车贷款等金融服务。
第二十一条对于连续拖欠还款行为严重的借款人,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银行将通过新闻媒体和网络等信息渠道公布其姓名、公民身份号码、毕业学校及具体违约行为等信息。
第二十二条严重违约的借款人还将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七章 奖补资金及还款救助机制
第二十三条 学校建立国家助学贷款奖补专项资金管理机制,规范使用奖补资金。
第二十四条 学校建立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机制,对毕业时学生本人重残重疾且无稳定收入来源,无法偿还国家助学贷款的情况,给予贷款代偿。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如遇上级文件调整,按上级文件要求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上海应用技术大学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上应学〔2020〕107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