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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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应用技术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索取号:G022-0901000-2023-2034    发布时间:2023-09-01


上海应用技术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加强研究生的校具

 教育研究

第二章学制与年限

第一条 我校全日制学术硕士研究生学制为3年,全日制专业硕士研究生学制为2.5年,硕士研究生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为5 年,最短年限为2年。

第二条我校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制为3年,硕士研究生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为5年,最短年限为2

第三条研究生提前完成学业者,经学校批准可以申请提前毕业。

第四条研究生不能在标准学制内毕业的,应在毕业资格审查开始2周内办理延期手续。研究生到达最长学习年限不能毕业的,应以结业、肄业、退学等形式终止学籍,特殊情况按国家、上海市等相关规定办理。

 新生入学与注册

 学校期限按照入学通知要求,校报有以下情况者,不予报到:

1、凡需要签订培养合同(定向、委培、自筹)而未签订合同者,或未按照合同执行者。

2、需要转入学校人事档案而未转入者,因原档案所在单位原因或邮寄原因造成档案未按时转入我校且出具证明者除外。

第二条新生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到校报者,应事先凭本人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到所录取学院办理请假手续,请假时间不超过2周。有不可抗力的可以适当延长,但准假的总期限最长不得超过4周。

未请假、请假未批准或请假届满不办理入学手续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但因不可抗力逾期未办理入学手续的除外。

第三条时应按照要求缴纳学费。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可按照国家规定申请助学贷款或其它形式资助。

第四条 缴纳学费学校在3、体检标准等对研究生新生进行复查,,方予以注册取得研究生学籍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学籍。情节恶劣者,送有关部门查究。

 新生注册前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研究生部审定,取消其入学资格,不予注册

1、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

2、弊而录取

3、新生经全面复查不合格者

4、保留入学资格期满的新生未按规定申请入学者,或虽申请入学但经复查仍不合格者。

注册后,发现学生有本条款第1、2、3项所述情形之一的,取消学籍。

 新生生,档案材料退工或退

第七条新生有如下情况者,经研究生部审定,学校批准后可推迟入学,在规定的年限内保留入学资格。

1、在新生复查期间,发现学生患有心理或生理疾病而不宜在学校学习者,但经学校指定以上诊断,在1年内可以痊愈者,保留入学资格1年;

2、应征入伍者,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以后2年;

3、根据国家相关文件规定选派支教者,保留入学资格至支教活动结束后1年;

4、已怀孕者,凭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可申请推迟入学,保留入学资格1年;

5、学生因不可抗力,经核查属实者,保留入学资格1年;

6、其他正当原因不能按期到校报到,经本人申请,可保留入学资格1年。

保留入学资格应当在规定的报到期间内(因病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可以在新生复查期限内)提出申请。保留入学资格要填写《上海应用技术大学研究生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因病申请保留入学资格者,需同时提交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其不宜在校学习的证明,在征得录取学院同意后,并经校医院核准,将申请表及其附件交研究生部审核,批准后方为有效。保留入学资格,以1次为限。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具有研究生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

第八条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的最后一学期末,由本人申请,填写《上海应用技术大学研究生新生保留入学资格者入学申请表》,经录取学院同意及研究生部批准后,凭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指定的时间到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

保留入学资格的研究生入学后,按照当年录取新生政策进行缴费、注册。其学习计划按照其正式入学时的年级安排,学习年限按其正式入学时间开始计算。

保留入学资格的研究生,逾期不提出入学申请、或不办理入学手续、或入伍高校新生重新报名参加研究生招生考试的学生,均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因病保留入学资格的研究生新生,须提交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痊愈者,并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后,方可提出入学申请,重新办理入学和注册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九条 新生注册后,方可享受在校生的待遇。

第四章在校生注册、请假

 开学,在校研究生(包括推迟毕业研究生)必须规定的日期内学院必须在规定的注册日期1周向学院申请办理请假手续,请假期限不超过2周

第二条研究生应当在每学年注册日期前办理好各项缴费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情形的不予注册。

第三条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它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注册。

第四条参加,不享受在校生一切待遇。

第五条研究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者,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

第六条研究生请假分为以下三类(一)病假;(二)事假;(三)因公事派遣(国内外交流访学、毕业生实习见习、学术研讨会、社会调查实践等)不能参加规定活动者。具体按照《上海应用技术学院研究生请假制度(试行)》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研究生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离校者、请假期满未返校且未续假者、续假未获批准者,均按旷课记。具体处理办法按照《上海应用技术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

 更换导师、转专业与转学

第一条研究生一般不能更换导师。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更换导师:

1、学生转专业;

2、导师离职、退休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

3、其他特殊原因。

第二条研究生完成开题报告以后,一般不得提出更换导师申请。

 研究生导师双向选择,申请更换导师必须符合研究生专业培养要求。和拟转导师和拟转学院分管副长同生部。审批通过后方可更换导师

第四条研究生一般不能转专业。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转专业(国家特定专业除外):

1、学生原所学专业调整;

2、学生身体健康原因不适合原专业要求;

3、其他特殊原因。

第五条研究生申请转专业原则上在第一学年内提出申请。开题之后原则上不再受理转专业申请。

一般不受理跨一级学科转专业申请,不得从专业学位专业转入学术型专业。

第六条申请转专业,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经导师同意,转入与转出学院主管副院长同意,转入与转出专业所在一级学科(专业学位领域)硕士点负责人同意,研究生部审核,报教育部学信网审批,审批通过后方可转专业。

转专业后的研究生,必须按调后专业的培养方案重新制订培养计划,并完成所有相关的要求才能毕业

第七条研究生一般应当在我校完成学业。在读期间如因患病或确有特殊困难,且我生部审核,经分管校长审批同意且拟转入学校无异议后,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审核备案。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1、或毕业前一年者

2、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培养者;

3、研究生二区招生单位录取的转入一区招生单位者;

4、拟转入学校与转出学校在同一城市者;

5、退

6、转学由者。

 休学与复学

第一条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办理休学手续:

1、一学期内请假超过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2、因病治疗超过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3、因病经学校指定医院认定应当休学者;

4、其他经学校认定应当休学者。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办理休学手续:

1、因特殊原因(怀孕、生育)需要休学者;

2、定向、委培研究生因单位工作需要中断学业者;

3、其他特殊原因需要暂时中断学业者。

 学校发现研究生出现符合休学的情形而向该生发出办理休学手续通知时,研究生应在接到学校通知后1周内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要求休学者,如坚持拒绝休学,学校可以视情况采取强制休学或取消其学籍的措施。

第四条研究生休学时间以学期为单位。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者可申请继续休学。休学一般累计不得超过两学年,在校年限(含休学)不得超过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休学起止时间以学校核定为准。

 研究生在校期间参加由导师、学院或学校组织的与学业相关的各类出国(境)学术交流与访学活动或承担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项目等公派出访任务的,除按《上海应用技术学院学生海外交流项目管理细则》的相关规定办理出国审批手续之外,超过2个月,必须提供邀请函或协议书,办理保留学籍手续。按期返校后办理复学手续。

研究生其他因私出国(境)探亲、旅行等活动,请假时间均应安排在法定节假日与寒、暑假,其他时间不予批准。

第六条 研究生在读期间应征入伍者,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2年。其服役时间不计入学习年限和在校年限。

第七条研究生参加西部志愿者等国家组织的重大活动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

第八条研究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但不予注册。休学研究生不享受在校注册研究生待遇。研究档案

第九条研究生休学期间,若发生意外事故或侵权事件,学校不承担责任。研究生休学期间的医保、违法、违规、违纪事项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必须复学

十一 究生休学期满,要求复学应在休学期满前10个工作日内(如休学期满正处于假期的,则应于假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持相应证明书面向学院提出复学申请。逾期未提出复学申请者视为自动放弃学籍,做自动退学处理。

被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的研究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十二条 因病休学的研究生申请复学时,必须持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证明、并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确认能正常学习的,经学校批准,方可复学。复查不合格者,应继续休学或退学。

十三 研究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研究生休学期满,应向学院提出书面复学申请,经导师及学院主管院长初审同意后,学生持复学申请材料到相关部门盖章审核后,报研究生部审核合格者可办理复学手续

2、复学研究生的学习执行原培养方案;

3、复学研究生的毕业时间按照休学时间予以确定实际在校学习时间应不少于我校学制要求的最短在校学习年限。

 退学

 研究予以退

1、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校规

2、期限或继学申

3、经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4、擅自离校连续2周内未参加学校规定教学科研活动,一学期内旷课达到或60学时

5、规定的注册日期2周

6、退

 根据第一条第1、2、3、4、5款对研究生作退学处理者,由学院研究生主管副院长提出拟处理意见,并通知研究生本人。如无法联系到本人,在学院公示2周,视作已通知本人。通知发出2周内本人无异议的,学院研究生主管副院长将拟处理意见提交研究生导师签署意见后,报研究生部处理。

第三条根据第一条第6款申请退学者,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上海应用技术大学研究生退学申请表》,相关部门签字确认后,学生将申请表送研究生部处理。

第四条研究生因意外死亡、病故或失踪者,按自动终止学籍处理。

第五条 对退学的研究生,需经校长办公会议批准。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无法送达本人,在学院公示栏公示2周,视作已通知本人。

第六条退学者自批准之日起不再享受在校研究生一切待遇,学生接到退学决定书后必须在2周内办理完离校手续,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的,由学校有关部门注销其在校各种关系。

第七条研究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者,在接到退学决定书后有权根据学校《学生申诉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处理。

第八条退学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所在地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办理退学手续后,2周内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定向培养或委托培养的研究生,档案等材料退回定向或委托培养单位。

 退学的研究生,一律不予复学。

 毕业、结业与肄业

 位论辩并符合书。

 研究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学习和科研任务,成绩合格但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者,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结业的研究生,可在一年内完成学位论文修改由本人申请,经导师和学院主管院长同意,重新举行学位论文答辩。答辩通过,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发给学位证书。学位授予时间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通过日期为准。已获得的结业证书可以换发毕业证书,换发的毕业证书时间按换证日期填写。

第四条生结位论理。仍未通不能再次申请规定新进位论不得再次申请

第五条 研究生学习满一年及其以上,发给肄业证书;学习不满一年者,发给学习证明。

 因故未能在毕业的研究生,需在毕业资格审查前由本人提出延期申请导师长同,方可延期受奖宿

第七条延期位论文辩并符合

第八条分别结业研究位论

 研究生提前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习和学位论文,可以申请提前参加学位论文答辩,并按规定程序提前毕业和获得学位。

 研究生提前毕业应由本人在最短学习年限满后提出申请,经导师及所在学院主管院长同意并报研究生部批准。

十一 被批准提前毕业的硕士研究生,届时不能完成学业的,学校根据实际情况予以结业或肄业处理。

 效。

 位论剽窃严重证书育行

 者损校档部门核实证书力。

 2周以内办完离校手续离校。

第十 研究生就业,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附则

 本细则的解释权归研究生部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同时废止《上海应用技术学院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