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政府有关《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42 号令),和上海应用技术大学学分制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外国留学生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申请、注册
第一条 申请者条件
1. 申请者应是品德良好、愿意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及学校纪律、尊重中国人民风俗习惯的外籍人士。
2. 申请者应具有高中毕业学历,成绩良好。
3. 申请者应通过相应的汉语水平考试(HSK),其中申请理工类学科、经济管理类学科和艺术类学科的学生应达到HSK 四级以上水平(含四级),申请文科专业的学生应达到HSK 六级以上水平(含六级)。
4. 申请入学者如未能提供 HSK 相应等级证书,可以提供汉语学习证明,经学校审核批准后可作为试读生入学。试读生的课程安排和学费标准等同于正式本科生。试读期原则上为一年。本科试读生在试读期间获得与入学条件相符的HSK 等级证书且各门考试成绩合格者,可以取得本科生学籍,学校承认其在试读期间所修的本科课程的学分。试读期间未能获得与入学条件相符的 HSK 等级证书或取得学分不足所选课程学分的 1/2 者,作为普通进修生结业,不退任何费用。
5. 汉语水平低于 HSK 四级的申请者原则上需先在国际交流处进修半年至一年的汉语,再行申请本科。
6. 已在其他高校就读并申请转入我校相同或相近专业学习的留学生,应提交原高校出具的转学说明、学习证明和成绩单,并提供 HSK 等级证书,由接收学院对其已修课程的学分进行确认,报教务处、国际交流处和主管校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插入相应年级专业学习。
第二条 申请人应交验的材料
1. 《上海应用技术大学外国留学生入学申请表》;
2. 护照原件及复印件;
3. 经公证后的学历证书及成绩单原件;
4. HSK 等级证书、成绩单原件及复印件;
5. 报名费。
第三条 通过国家交流项目或校际交流项目来我校学习的外国籍本科生按有关规定或协议办理申请手续。
第四条 申请就读本科的留学生应于每年申请截止日期之前将申请材料送到国际交流处。申请材料由二级学院、国际交流处共同审核。国际交流处负责在 8 月 15 日之前向被录取者发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签证材料。
第五条 被录取的学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国际交流处及相关二级学院报到注册,并按规定交纳学费和住宿费等费用。
第二章 课程和教学管理
第六条 本科外国留学生均应按上海应用技术大学本科教学计划的规定修读所在专业的课程,并取得相应的学分。根据外国留学生的特点,作如下调整:
1. 免修课程:
(1)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2)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3)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
(4)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5)军训与军事理论
(6)大学语文
(7)形势与政策
2. 中级汉语和中国概况作为本科留学生必修课程纳入本科生教学管理系统,由国际交流处进行日常教学管理。
3. 母语或国家官方语言为英语的学生免修大学英语课程。
4. 母语或国家官方语言为非英语的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本科留学生,大学英语课程为必修,其他专业学生大学英语课程可作为选修课,是否修读大学英语课程,由学生自主选择。
5. 体育课作为选修课,是否修读体育课程,由学生自主选择。
6. 专业必修或限选课程不及格者,应按学校规定交费重修;享受政府奖学金的留学生重修时需自己支付重修学费。
7. 免修课程的相应学分都为减免学分,不以其它选修课学分替补。二级学院如确实认为留学生在该专业学习过程中可以免修或可以用其它学分代替某课程学分,应上报教务处、国际交流处,经教务处、国际交流处同意后可确定为免修或用指定课程替代学分。
8. 所有本科留学生都必须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进入本科教学管理系统进行选课。因个人原因不能及时选课者,后果自负。教务处应根据留学生学习的实际情况,尽可能确保留学生在第一轮次选课中选课成功。
第七条 本科留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应负责留学生的日常教学管理,将其纳入日常工作。学院应重视对留学生的学习指导,指派专人协助留学生制定学习计划,指导留学生完成学业。学院辅导员应关心留学生的日常学习生活,推荐品学兼优的本学院学生和留学生结对互助,使得留学生能够克服困难、尽快适应本科专业的学习。
第八条 严重违反考核(考试和考查)纪律或者作弊的外国留学生参照《上海应用技术大学考试考核违纪处理办法(试行)》严肃处理。
第三章 转专业、休学、复学
第九条 转专业的留学生应在一年级开学后两周内、或一年级和二年级春季学期结束前提出申请,需填写《上海应用技术大学外国留学生转专业申请表》,经原学院、申请转入学院、教务处和国际交流处按照《学分制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相关条款审批同意后转入所申请的学院学习。
第十条 休学最长年限为 2 年。留学生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需教务处和国际交流处批准。外国留学生休学申请获得批准后,应到所在学院开具成绩单,递交到国际交流处,并办理好相关的校内一卡通手续和签证手续。
第十一条 休学的留学生如需复学,应于下学期开学前2 个月提出申请,并经学生所在学院、教务处和国际交流处批准。
第四章 学业警告及退学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学业警告。
1. 一学期所学课程经第二次考试后,不及格学分达到或超过 14 学分;
2. 不及格课程学分累计达到或超过 24 学分。
第十三条 学业警告以一学期为期,受学业警告学生取消当年度奖学金和转专业申请资格。学业警告期满,实施学业警告的情形消失,则恢复学生正常待遇。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劝退。
1. 已被学业警告一次,又出现学业警告情形的;
2. 不及格学分累计达到或超过 30 学分。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1. 本人申请退学者;
2. 复学申请未被批准者;
3. 超过最长学习年限仍未完成学校规定的学业者;
4. 无正当理由逾期两周不注册者;
5. 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没有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环节者;
6. 经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等严重疾病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7. 因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8. 患有传染性疾病不适于在中国境内停留者;
9. 在校期间有反华言行,情节严重者;
10. 触犯中国法律并被中国司法机关处以拘留以上处罚者。
第十六条 退学的学生,原则上不得申请复学。
第十七条 因违反中国法律和校规校纪被勒令退学者,学费一律不退,因其他原因退学者,按留学生退费标准执行。
第十八条 退学者应在离校前办好各类退学手续,包括校内的一卡通手续、退宿手续和签证手续。
第五章 修业年限、毕业、结业、肄业与学位
第十九条 本科留学生基本修业年限为四年(建筑学专业为五年),因故不能及时毕业者可以申请延长,延长期限最多为两年。延长期间按留学生学费标准交纳学费。提前完成学业的学生可以申请提前毕业,但在校本科课程的学习时间不得少于三年,而且需要按上海应用技术大学自费留学生收费标准交齐所选学分应付的学费。对于转院校的插班生学制最短为二年。按实际学习时间交纳学费。
第二十条 本科留学生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取得所在专业规定的学分者,允许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二十一条 本科留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已取得所在专业人才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总学分的 90%及以上,不再继续在校学习者,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第二十二条 在六年内(建筑学为七年)未获得毕业所要求的应修学分者,应做肄业处理,发给肄业证书。
第二十三条 取得毕业资格的学生,凡符合《上海应用技术大学外国留学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中的有关规定者,授予学士学位,发给学士学位证书。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经学校批准,自 2019 年 10 月开始实行。原《上海应用技术学院本科外国留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沪应院外〔2013〕2 号)相应废止。凡本规定中条款与上级有关部门的规定有冲突者,以上级有关部门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国际交流处和教务处共同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