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医保制度及学校相关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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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应用技术大学 关于大学生持卡就医结算的通知

索取号:G022-1503000-2023-2068    发布时间:2023-07-01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医保局、市教委、市卫健委、市财政局、市科委《关于推动本市大学生持卡就医结算有关事项的通知》(沪医保待遇发〔202142号)文件精神,本市大学生校内校外就医,都将持社保卡结算。在校大学生须及时申请购买大学生医保并及时办理社保卡。

一、社保卡办理条件

属于我校在籍注册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学生、高职(高专)学生以及非在职研究生(以下统称“大学生”),包括少数民族预科生及港、澳、台大学生,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参保缴费后,可及时办理社保卡。

备注:已有社保卡的大学生,须每年及时参保缴费,确保社保卡有效使用。

二、参保时间和费用

每年大学生集中申请次年参保的缴费时间在9-12月(具体时间和方式另行通知),逾期无法参保。

大学生实行个人自愿缴费。个人缴费标准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中小学生标准执行,并随居民医保中小学生标准同步调整(具体金额待通知)。

三、参保待遇

(一)起止时间

自新生入学取得学籍并参加上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且缴纳参保费后,可享受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障待遇;自办理离校手续,并按学籍管理规定注销学籍之日起停止享受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障待遇。

1.每年9月起,有意愿参保且承诺按规定缴纳下一年度居民医保费的入学新生,入学即可享受本市居民医保待遇,但须及时足额缴纳下一年度居民医保费。

2.应届毕业生如未找到工作或单位未及时购买职工医疗保险,则仍享受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障待遇(校内门急诊除外)至当年1231日。

3.按学籍管理规定办理因病等休学手续的学生,休学期间继续根据规定享受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障待遇。

(二)具体待遇

1.校内门急诊:学生在校内门诊部或医务室就诊,不设起付标准线,所发生的符合医保规定的医疗费用由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80%

2.上海市门急诊及住院(医保定点医院):学生可持卡就医,直接结算。年累计超过起付线以上的部分,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按照一定比例即时支付


门急诊

住院

起付线

(当年累积)

个人

自负比例

起付线

(每次)

个人

自负比例


300

一级:30%

一级:50

一级:20%

二级:40%

二级:100

二级:25%

三级:50%

三级:300

三级:40%

3.外地就医:需要提前在网上办理“异地就医”备案,在异地联网定点医疗机构可以实现门诊、住院直接医保结算。未实现直接结算的由本人现金垫付后,可到本市医保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申请报销。


4.大学生未携带医保就医凭证的,在本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结算;急诊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现金垫付后,可以在凭证开具之日起的6个月内,凭本人就医凭证、医疗费收据以及相关病史资料,到本市医保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申请报销。

5.新生入学取得学籍后,在持卡就医直接结算前发生的医疗费用,先个人现金垫付,留存医疗费收据、相关病史资料,待后续参保、领取医保就医凭证后,凭医保就医凭证到本市医保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申请报销(针对每年新生有新政策的,按照新政策执行)。

四、补充医疗保险待遇

大学生按照年度标准缴费后,不仅可以享受门诊和住院等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还可同时享受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待遇,待遇享受起止时间与城乡居民医保待遇享受起止时间一致。

大病保险内容依据国家医保政策。

五、校内就诊须知

1、大学生校内就诊凭医保就医凭证挂号。

2、门诊用药应由接诊医生按病情开具处方,就诊学生应遵从医护人员的治疗方案,不得指定用药。

3、医生视病情及时开具相关的病假证明,学生不得索要病假单。原则上,病假单不予补开。

六、其他

1.若学生不参加当年度的上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则完全不享受当年度门(急)诊及住院医疗费用的医保待遇,校内校外就医全自费。

2.本管理规定自202371日起施行。原《上海应用技术大学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障管理及实施办法》(上应后【20192号)文同时废止。

3.若遇上级医保管理部门政策调整,以上级医保管理部门发布的最新政策为准。

20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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