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实验室化学品安全管理,严防事故发生,保证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和条例以及《上海应用技术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危险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腐蚀品等各种危险化学品。包括但不限于:
(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等10部门联合公布的《危险化学品名录》中的剧毒化学品和非剧毒化学品;
(二)公安部公布的《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和《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中的化学品;
(三)国务院公布的《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目录》中的化学品;
(四)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等3部门联合公布的《麻醉药品品种目录》和《精神药品品种目录》中的药品;
(五)国务院公布的《医疗用毒性药品目录》中的药品。
在本办法中,易制毒(爆)化学品、剧毒化学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医疗用毒性药品统称为管控类危险化学品,其余危险化学品统称为非管控类危险化学品。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涉及使用危险化学品用于教学、科研等用途的所有部门的安全监督与管理。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实行学校、学院、实验室三级管理体制,各级职责按《上海应用技术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上应资〔2017〕3号)执行。学校建立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督查机制,对实验室管控类危险化学品实施全过程管理,做到“四无一保”,即无被盗、无事故、无丢失、无违章、保安全。
第五条 凡购买、储存、使用、运输和销毁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的部门与个人,必须严格遵守本办法。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有关人员,学校可依据事项性质、情节轻重,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 安全保卫处负责运用视频监控、门禁、红外报警等技术方法和手段,对学校危险品仓库、各学院实验室危险化学品进行安全保卫与管理,审批和汇总上报易制爆类危险化学品的采购。
第七条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全校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制度建设、日常管理、培训考核等工作。负责易制毒化学品的购买、审核管控类危险化学品的采购、仓储及使用过程中的安全检查,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管控类化学品包装物、使用危险化学品所产生危险废物的集中处置。
第八条 各学院院长、书记是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各学院的分管院长是本部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的责任人,其职责是:
(一)建立健全本部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防范措施、安全操作规程,并对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二)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教育,组织技术培训,配备防护设施,提高相关人员的安全意识和管理水平。
(三)建立危险化学品管理台帐,指定专人负责监督本部门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实验室按照国家规定储存,确保危险化学品的安全。
(四)制定应急预案,定期演练。发生事故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减小事故损失;迅速查清事故原因,上报学校主管部门。
第九条 各实验室安全责任人是该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的直接责任人。包括技术安全管理工作:
(一)制定本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的安全制度和应急预防方案,并在显著的地方加以张贴;
(二)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三)对进入实验室的人员进行危化品知识的培训,督促操作人员按照安全规范进行实验;
(四)按规定对危化品废液进行收集并加以管理;
(五)做好本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的购买、入库、存放、使用、和处置等流程的记录,做到可追溯。
(六)负责该实验室的日常安全检查等工作。
第三章 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的采购与运输
第十条 学校建立化学品管理平台,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遴选合格供应商,核定供货商品,考核其服务质量。因教学、科研工作需要购买危险化学品(含钢瓶),必须通过学校化学品管理平台完成。原则上不购买剧毒化学试剂。
第十一条 管控类危险化学品的采购和使用必须注明场所,经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保卫处审批,特殊情况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并依规向公安部门申报,取得相应资质后按核准的数量采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规购买、接受或赠送管控类化学品。
第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应由供货商或委托有资质的单位承运,运输单位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危险化学品运输的相关规定,其他部门或个人不得自行运输。严禁随身携带危险化学品乘坐学校校车或公共交通工具。
校外实验项目的化学试剂采购无需通过学校化学品管理平台进行采购、登记,双方另行签订委托采购协议。
第四章 危险化学品的储存
第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或专用储存室(柜)内,危险化学品专用储存室(柜)应在醒目的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指示牌。
公共场所一律不得存放危险化学品。
第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有关安全规定,并根据物品的种类、性质,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第十五条 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应根据国家规定的安全要求分类存放,不同类别危险化学品的存放应达到规定的安全距离。原则上每个实验室的易燃易爆性化学品的存放总量不应超过50公升或50千克,且单一包装容器不应大于20公升或20千克(按50平方米为标准),危险化学品的贮存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必须根据各自不同的危险特性,分类分项存放在易燃易爆化学品安全柜内,不得混存;
(二)遇火、遇潮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在露天、潮湿、漏雨和低洼容易积水地点存放;
(三)受阳光照射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和桶装、罐装等易燃液体、气体应当在阴凉通风地点存放;
(四)化学性质或防火、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在同一储存室(柜)存放。
第十六条 易燃、易爆、腐蚀、助燃、剧毒等压缩气体的存放须符合相关安全规定,尤其应注意:
(一)气瓶应存放在通风良好的场所,并有固定措施;
(二)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不相容(相互反应)气体必须分开存放;
(三)气瓶不可靠近热源和火源。
第五章 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的领用和使用管理
第十七条 易制毒危险化学品原则上存放在学校危险化学品仓库,由仓库管理员负责建立易制毒危险化学品台账记录。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按需采购,使用人员完成备案手续后,由学校危险化学品仓库进行收发。
第十八条 各项目组负责人及实验人员应按计划,经实验室安全责任人同意,根据实际需要领用危险化学品;对使用危险化学品的教师、实验技术人员和学生应加强安全教育和安全操作方法的指导。
第十九条 实验室安全责任人应指定专人负责,建立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出入库登记台账。所有危险化学品的容器都应有清晰的标识或标签,标明内容及危害,妥善存放、保管、管理,台账必须清晰明了,进出账目相符。
第二十条 规范实验室危险化学品领用手续,领取量一般不得超过一周实验需要量,应放入实验室危险化学品专柜,并指定双人、双锁妥善保管。使用完毕后有剩余的危险化学品应归还至贮存柜,做好使用台账记录。无保管条件的实验室,每天实验结束后及时送还危险化学品仓库。未经学校和公安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存放或擅自处理危险化学品。
第二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使用部门和个人应熟悉和了解所使用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及相应的安全使用说明。使用前要制订详细的实验方案和应急防范措施,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尤其是在使用易燃易爆品、剧毒品、致病性生物品以及有压力反应等危险性较大的实验时,严禁盲目操作。
第二十二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必须有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严格遵守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学生在实验中使用危险化学品时,必须在老师的指导下进行,防止丢失、污染、中毒和其他事故发生。
第二十三条 每学期结束前两周,各实验室对本实验室的危险化学品进行核查,并将购买、使用、存储、处置等信息报送至学院;学院汇总后,于每学期结束前一周将统计数据报送至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
第六章 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废弃物的处理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废弃物应按照《上海应用技术大学实验废弃物处置管理办法》(上应资〔2019〕9号)的要求,进行分类收集,安全存放,规范处置,防止污染环境。
第二十五条 剧毒品废弃物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并报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备案,委托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统一处置。
第七章 安全应急措施和事故处理
第二十六条 各学院和实验室应认真落实《上海应用技术大学实验室安全与环境检查管理规定》(上应资〔2019〕8号),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最大限度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七条 各学院应根据本部门危险化学品种类、性质、存放和使用情况,确定各区域、实验室的安全等级,有针对性地制订本部门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并进行定期检测和维护,保证其运行状态良好。
第二十八条 各学院应成立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小组,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本单位人员的应急救援预案学习和演练。
第二十九条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包括燃烧、爆炸、泄露、丢失、被盗等)时,事故发生部门应根据《上海应用技术大学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方案》(上应资〔2019〕25号)要求,立即启动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采取有效的应急措施,同时报告学校相关职能部门,不得瞒报、谎报或延报。
第八章 其 他
第三十条 各学院和实验室在新建、改建、扩建教学、科研场所或设施时,凡涉及危险化学品的,除按学校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外,还应将相关项目的安全可行性论证报告报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备案。项目建成后,须经相关部门验收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涉及的相关国家法律法规、各类化学品管理条例、名录等均以国家及政府部门最新颁布的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上海应用技术大学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管理办法》(上应资〔2019〕10号)废止。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本规定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