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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应用技术大学横向科研项目合同管理办法

索取号:G022-0801000-2023-2037


上海应用技术大学横向科研项目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加强和规范学校横向科研项目合同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上海市横向科研项目合同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上海应用技术大学合同管理办法(修正案)》(上应〔2017〕1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上海应用技术大学名义对外签订经费来源性质属于社会资金的横向科研项目合同,包括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转让、产学研合作协议等相关合同。

第三条横向科研项目合同的签订履行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自愿、平等、互利有偿和诚实信用”原则;有利于科学技术进步,加速科学技术成果的应用和推广;有利于维护学校权益和声誉。

第二章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

第四条上海应用技术大学校长是上海应用技术大学法定代表人(以下简称法人代表),校长委托并授权科学技术处处长为委托代理人,负责审核学校对外签订的横向科研项目合同。

第三章合同印章管理

第五条上海应用技术大学合同专用章(1)是代表学校对外签订横向科研项目合同唯一的印章,由科学技术处保管使用。

第六条合同印章不得代替其它印章使用。未经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同意,不得携带外出;若印章丢失应立即报告上级部门备案。

第七条横向科研项目合同书必须加盖上海应用技术大学合同专用章(1),方为有效。

第四章合同管理

第八条 合同管理,实行学校、学院、项目负责人三级管理体制。

(一)科学技术处是上海应用技术大学横向科研项目合同管理职能部门,以学校名义对外签订的横向科研项目合同纳入科学技术处统一管理。科学技术处主要履行以下合同管理职能:

1. 制定和修订横向科研项目合同管理办法,建立、健全管理制度;

2. 组织、参与重大技术合作项目和技术招投标项目的洽谈和合同签订;

3. 横向科研项目合同签订、变更与解除的审定;

4. 横向科研项目合同上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科技开发中心认定登记;

5. 协助处理横向科研项目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

6. 横向科研项目合同文本、重要文件、资料的建档、归档管理等;

7. 横向科研项目合同有关数据、信息的统计与分析等;

8. 监督、检查横向科研项目合同的履行;

9. 与横向科研项目合同有关的其他管理工作。

(二)学院是横向科研项目合同的承担单位,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 组织、指导学院教师、相关人员对外洽谈、签订和履行合同;

2. 审核学院教师、相关人员签订的合同,主要包括:技术内容、技术方案、技术经济指标、承担任务的能力、完成时间以及履约风险、违约责任承担等内容进行审核;

3. 加强合同的组织与过程管理工作,承担与团队和人才培养结合。

4. 为项目负责人提供必须的履约条件,督促合同的实施,确保按时完成。

(三)项目负责人履行下列职责

1. 根据委托方的要求填写合同书;

2. 组织研究团队,制定实施计划,严格信守合同,依照合同约定的标的、计划、进度、期限、地点、方式适当履行,确保合同权利与义务的实现;

3. 合同履行结束,及时提交研究成果,组织鉴定或验收,将研究成果材料全套移交科学技术处存档,并按规定及时办理结题、结账手续。

第五章合同的签订、上传与流转

第九条合同签订须上传学校合同系统进行流转,严格遵循相关法律规定,必须内容合法、格式规范、条款完整、技术内容清楚、技术指标明确、权利义务平等。提倡使用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的标准格式文本。

第十条 合同流转程序经审核结束后,项目负责人须打印出带学校水印的合同文本,报科学技术处审定、办理合同专用章和委托代理人签章手续。

第十一条 合同委托方(甲方)为法人的,加盖法人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和法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章。合同委托方(甲方)为自然人的,由该自然人签字。

第十二条 合同文本中所有条款,包括有关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条款的约定应明确,违约金额不得超过合同实际进款额度;风险责任一般不得超过合同额以内实际损失的50%。

第十三条合同洽谈和签订过程中,由于受学校条件限制,不能履约实施的,可联合第三方共同承担,或在合同条款中标明合作单位、外协内容和经费额度。

第十四条签订与国(境)外企业及其在华企业、合资企业、驻华机构的外文项目合同,须同时附中文文本,由科学技术处主管领导审批。

第十五条 签订技术开发合同(包括合作开发和委托开发),必须对合同的风险责任、技术成果的归属与分享(包括专利申请权、技术秘密成果的使用权和转让权等)做出明确的约定。

第十六条 签订产学研合作协议合同,合同流转时须同时上传:

(一)我校与协议方签订的“四技”合同之一;

(二)签订协议方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第十七条签订外委横向科研项目合同,须确认对方当事人的缔约资质、资信状况、履约能力等情况。并要求对方当事人提供以下文件:

(一)法人营业执照;

(二)证明经办人有权代表该当事人签订相应横向科研项目合同授权委托书;

(三)其他相应的证明文件。

第十八条 科学技术处对以下横向科研项目合同书,有权拒绝签章:

(一)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损害学校合法权益的;

(二)主要条款不完整的;

(三)权利义务不平等的;

(四)空白横向科研项目合同书;

(五)存在其它问题的合同书。

第六章合同的履行、变更与解除

第十九条 横向科研项目合同一经生效,必须全面履行,不得随意变更,确保权利义务的实现。

第二十条 横向科研项目合同项目负责人不得随意更换,项目负责人若遇出国、进修、病休等特殊情况而可能影响合同的履行时,合同项目负责人应安排合适人选负责继续履行合同,并提交书面申请,经所在学院批准,报科学技术处备案。

第二十一条横向科研项目合同履行中需要当事人保守秘密的,应设立保密条款,如有必要应签订书面保密协议。

第二十二条 横向科研项目合同的变更,同样应当遵循要约与承诺的程序,未经协商达成变更协议的,不得擅自变更。

第二十三条 横向科研项目合同的解除,包括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法定解除的应依照法定程序解除;约定解除的,当条件成就时,予以解除;未约定解除条件的,可以协议解除。协议解除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横向科研项目合同的变更与解除,除依法应当免除责任的外,违约责任应依照《上海应用技术大学合同管理办法(修正案)》(上应〔2017〕10号)规定的方式承担,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横向科研项目合同的变更与解除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第七章合同项目的结题

第二十六条横向科研项目合同按计划完成后,由委托方出具正式验收报告,证明合同履行完毕;合同虽未履行完毕,双方同意终止的,则签订补充协议作为依据,予以终止。

第二十七条横向科研项目合同履行结束一个月内,项目负责人应向科学技术处提交验收证明,并申请结题和结账。

第八章  责任承担

第二十八条 履行横向科研项目合同完成的技术成果为职务技术成果,除提交委托方外,任何单位、人员(包括退休、离休、已调离学校的人员)未经学校允许不得私自泄漏、转让,违者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九条向科研项目合同签订、履行中,由于当事人工作失误或不遵守合同约定,导致学校义务增加或权利减少、丧失的,学校将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三十条 横向科研项目合同履行实施过程中,对研究计划执行不力、无故拖延研究计划、工作无进展或经费使用不当的项目,学校有权根据情况做出决定,必要时更换项目责人或终止项目的执行,并根据情况追究项目负责人的相应责任。

第三十一条 横向科研项目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学院和项目负责人应与委托方协商,争取和解或调解解决。若协商无效,须仲裁或诉讼解决的,项目负责人应及时提请所在单位和科学技术处,并提供原始材料与有关证明文件,按法定程序办理。

第三十二条 在横向科研项目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我方违约,责任由学校、学院和项目负责人共同承担;若需赔偿的,学校、学院,项目负责人按比例合理分担。

第九章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如与国家法律、法规有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科学技术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