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应用技术大学基本建设合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上海应用技术大学基本建设合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必须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结合《上海应用技术大学合同管理办法(修正案)》和基本建设、房屋建筑、设施维修及改造项目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合同签订原则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平等互利、协商一致、诚实守信,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合同”是指上海应用技术大学法人授权委托人在学校新建、改(扩)建、房屋建筑、设施维修及改造项目工程中为明确双方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所订立的书面协议,包括: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工程施工、工程监理、材料设备采购、技术咨询、服务(不含投资监理、财务监理)等与基本建设工程相关的合同、协议、备忘录、确认书等。
第四条 依据新建、改(扩)建、房屋建筑、设施维修及改造项目资金来源的性质合同分类为:含有市财政经费的新建、改(扩)建项目合同、学校自筹资金(含市财政经费)的房屋建筑、设施维修及改造项目合同,按照统一的流程进行审批管理。
第五条 合同管理方式:以“基建处起草管理、部门审核监督、主管校长审批签署”的制度;合同的审批程序:由基建处负责起草,经规划与政策法规研究室、审计处、财务处审核,报分管校长审批、签署后,由基建处加盖合同专用章并保管。具体职责:
(一)基建处负责合同起草、管理,履行以下职责:
1.对外签订的合同必须写明双方的全称、签约时间、注明合同有效期限,除安全协议书以外,双方都必须使用合同专用章,其他印章一律不得替代使用;
2.合同必须经相关部门审核、备案;
3.按新建、改(扩)建、房屋建筑、设施维修及改造项目资金来源分类、汇总,建立合同档案、合同管理台帐。
(二)学校规划与政策法规研究室、审计处、财务处是合同的审核监督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1.规划与政策法规研究室负责审核合同条款的合法性和合规性,并对合同提出具体咨询意见;
2.审计处根据学校相关规定对合同的起草、签订、履行过程和结果的合法性、规范性、合理性、效益性进行审核;
3.财务处负责对合同所涉及的财务核算结算是否符合国家和学校财务制度,对合同签订和履行全过程的资金计划、合同金额、结算、收付款方式及时间节点等进行审核。
(三)合同内容经审核需要修改的,由基建处负责修改,必要时可以组织合同乙方、学校相关部门进行商务谈判,有重大变更的需经学校同意后方可进行合同修改,并按照以上程序重新流转、审核、会签。
第六条 合同流转审核时以《上海应用技术大学基本建设合同审核流转表》的形式会签。
第七条 其他事项
1.依法订立的新建、改(扩)建、房屋建筑、设施维修及改造项目合同,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确因情况出现较大变化或出现不可抗力因素,需要变更或解除的,由基建处报学校批准,同意后按以上合同流转程序办理补充合同。
2.其他事项按照《上海应用技术大学合同管理办法(修正案)》执行。
第八条 附则
(一)本实施细则由基建处负责解释。
(二)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上海应用技术学院基本建设合同管理办法细则(暂行)》(沪应院基〔2013〕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