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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应用技术大学关于印发《领导及管理干部听课(看课)制度》的通知

索取号:G022-0701000-2023-2030    发布时间:2017-02-17


领导及管理干部听课(看课)制度

 

  1.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教学质量过程管理,促进课堂教学质量的提高,我校要求学校、学院各级领导和教学管理干部深入课堂听课(看课),了解、检查和解决教学中存在的问题,并为开展教学研究和教学质量评估提供参考意见。现将相关要求规定如下:

第二章 组织形式

第二条  听课(看课)分校级和学院(部)两个层次。校级听课(看课)活动由分管校长领导,由教务处具体组织。

第三条  院(部)级的听课(看课)由学院(部)负责组织。

第三章 听课(看课)人员

第四条  校级听课(看课)人员包括:校领导、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校督导组成员及校教学指导委员会成员等。

第五条  学院(部)听课(看课)人员包括学院(部)负责人、系(教研室负责人、学院督导、学科带头人及课程建设负责人等,具体由学院(部)决定。

第四章 听课(看课)要求

第六条  校级领导每学期至少听课(看课)两次,每次12学时。

第七条  各学院(部)、有关处(所)领导、各系(教研室)负责人每学期至少听课(看课)四次,每次12学时。

第八条  鼓励教师之间相互听课(看课)。

第九条  听课(看课)可随机安排,也可以是有针对性进行跟踪听课(看课),听课(看课)时,对被听课(看课)教师事先不打招呼。

第十条  听课(看课)人员应认真听课(看课),不迟到早退。

第十一条  听课(看课)人员都应认真填写“上海应用技术大学听课记录本”对授课教师和学生进行客观评价。听课(看课)结束后,校级听课(看课)人员将“听课记录本”交教务处汇总,教务处应以适当的方式及时反馈给相关学院(部)。每学期期中和期末,学院(部)听课(看课)人员的听课情况由学院汇总后交教务处,原始“听课记录本”留学院存档。对于听课(看课)过程中反馈的问题,学院应及时与教师本人沟通,帮助教师分析和整改,切实提高教师的教学技能和水平。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7年3月10日起颁布施行,原《领导及管理干部听课(看课)制度》(沪应院教〔20077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