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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应用技术大学合同管理办法

索取号:    发布时间:2023-05-18


上海应用技术大学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依法治校,规范上海应用技术大学(以下简称“学校”)合同管理工作,维护学校合法权益,防范合同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以及《上海应用技术大学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学校及其授权主体作为一方当事人与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之间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所订立的书面协议,包括合同、协议、备忘录、确认书、意向书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管理”,是指学校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内部的合同管理制度,对合同的订立、审批、履行、纠纷处理、备案归档等一系列行为进行的规范管理。

第四条 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遵守学校合同管理办法,坚持平等互利、协商一致、诚实守信的原则,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利用合同损害学校利益。

第五条 学校合同管理实行“统一指导监督、分级分类管理”的工作机制。学校根据合同类型分类确定合同归口管理部门,根据合同标的分级确定合同审批管理权限。

第六条由学校举办或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单位(如资产经营公司、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可以参照本办法管理合同事务,或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合同管理细则。学校出资设立的全资子公司,其中涉及学校所属的国有资产的合同审批管理工作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合同的管理

第一节统一指导监督

第七条 学校合同事务由合同管理办公室(含法律审核)、合同承办单位、合同归口管理部门、财务处、审计处等依各自权责进行管理和办理。

第八条 合同管理办公室(含法律审核)是学校的合同统一管理机构,设在校长办公室。主要职责为:

(一)制订学校合同管理的基本规章制度;

(二)探索并逐步建立合同管理联络员制度;

(三)负责对合同审核会签程序进行流转;

(四)对合同进行法律审核,依法提出法律意见;

(五)协助合同承办单位和会签部门就合同签订、履行等有关问题进行处理;

(六)按年度对合同归口管理部门会签、履行合同的汇总情况进行备案;

(七)充分利用信息化技术,完善合同管理系统,实行合同平台管理;

(八)负责其他合同章不能涵盖的合同的用印、备案和保管;

(九)协调处理合同纠纷及法律诉讼;

(十)审查归口管理部门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

(十一)涉及合同管理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合同承办单位是指学校各二级单位,是合同管理的具体责任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制定合同管理细则和工作流程,安排合同管理联络员,负责承办合同的保管,建立合同台账;负责承办合同的业务审核,并出具合同分析意见。

合同承办人,是指合同承办单位具体承担合同协商、拟定、报批和履行等事项的人员。主要职责为:

  1. 起草合同文本,办理合同审核会签流转;

  2. 负责合同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审查,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对方的主体资格、资质、信用状况、履约能力等必要时可以要求合同对方提供履约担保

  3. 及时向部门负责人或学校汇报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收集、保管合同签订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有关资料

  4. 负责具体履行合同,跟踪掌握合同履行情况,处理合同纠纷

  5. 将合同及时提交归口管理部门备案、归档和保管;

  6. 按照归口管理部门的要求处理合同;

  7. 对合同文本的完整性和可行性负责;

  8. 学校授权范围内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合同归口管理部门是指依职权或经学校授权对业务范围内的合同进行管理的部门。主要职责为:

  9. 根据需要制定本部门合同管理办法,并报学校合同管理办公室备案;

  10. 安排相应的合同管理人员,对合同文本进行业务范围内的审查;

  11. 负责归口管理范围内的合同用印、备案、保管和追踪;

  12. 归口范围内的合同承办单位的问题协助处理;

  13. 协调处理归口范围的合同纠纷及法律诉讼;

  14. 研究制定常用合同示范文本;

  15. 学校授权范围内的其他工作。

    合同归口管理部门职能调整的,由调整后承担该职能的部门

    作为合同归口管理部门。

    当合同归口管理部门为合同承办单位时,应当同时履行合同承办单位的职责。

    第十一条 学校财务处负责审核经济类合同所涉及财务预算结算是否符合学校财务制度,主要对合同相关的资金预算、收付款方式进行审查。  

    第十二条 学校审计处负责审核涉及审价的合同资金支付形式与结算方式是否符合上海有关政策要求。

    第二节分级分类管理

    第十三条 科学技术研究院负责审核和管理:纵向、横向科研项目及其附带的保密协议;技术开发、咨询、转让、服务类科研合同;产学研合作合同;其他与部门业务相关的合同。

    负责加盖有关纵向、横向科研项目,利用科研经费采购,产学研合作等科研合同印章。[合同专用章(1)]

    第十四条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暨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负责审核和管理:(一)国有资产管理职权范围内与土地、房屋使用(含租赁)、收益和处置相关的合同;(二)货物与服务类采购合同、学校统一采购合同、政府采购合同(含线上);(三)行政办公和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类维修、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处置、收益相关的合同;(四)其他与部门业务相关的合同。

    负责加盖有关货物、服务、资产等采购合同、行政办公和教学科研仪器类维修维护合同印章。[合同专用章(2)]

    第十五条后勤保障与服务中心负责审核和管理:学校规定需自行采购的住宿、餐饮、物业、维修保养等商品与服务类合同;其他与部门业务相关的合同。

    负责加盖有关后勤事务类合同印章。[合同专用章(3)]

    第十六条 基建处负责审核和管理:基本建设类项目;大型维修项目;学校安排的其他建设或维修项目;其他与部门业务相关的合同。

    负责加盖有关基本建设类合同印章。[合同专用章(4)] 

    第十七条继续教育管理办公室负责审核和管理:高等学历继续教育、非学历教育、合作办学等;其他与部门业务相关的合同。

    负责加盖有关继续教育类合同印章。[合同专用章(5)]

    第十八条 校长办公室负责其他未授权合同类型的审核和管理:(一)党委办公室:智库相关等合同;(二)武装部(保卫处):校园安全管理等合同;(三)教务处:本科层次的办学合同、联合培养与交流、教学实习实践基地等合同;(四)研究生院:研究生层次的办学合同,联合培养、招生、实践基地合同;(五)国际交流处:境外合作交流框架协议、中外合作办学、境外本科生、研究生联合培养交流、涉外事务等合同;(六)人事处(教师工作部):双师培训等合同;(七)信息化建设办公室:网络与信息技术服务等合同;(八)离退委:退休慰问等合同;(九)图书馆:图书采购、服务等合同;(十)未明确合同归口管理部门的合同由校长办公室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负责加盖上述合同的印章。[合同专用章(6)]

    第十九条学校根据业务内容刻制并授权归口管理部门使用合同专用章。科学技术研究院负责管理上海应用技术大学(1)号合同专用章;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暨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负责管理上海应用技术大学(2)号合同专用章;后勤保障与服务中心负责管理上海应用技术大学(3)号合同专用章;基建处负责管理上海应用技术大学(4)号合同专用章;继续教育管理办公室负责管理上海应用技术大学(5)号合同专用章;由校长办公室负责管理上海应用技术大学(6)号合同专用章。

    第二十条 合同金额为贰万元以上(含贰万元)的,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并在合同管理平台流转。

    合同金额在贰万元以下的经济类合同,原则上不在合同管理平台流转,不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学校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办理。若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则必须在合同管理平台流转

    第二十一条 学校对合同实施分级管理,分为重大合同和一般合同,按照不同流程进行分级审批。重大合同主要包括:

    (一)付款金额50万以上以及收款金额100万以上的合同;

  16. 涉及学校无形资产的合同(包括形象、名誉等);

  17. 涉及学历、学位认证的合作办学合同;

  18. 涉外合同;

  19. 涉及“三重一大”事项的合同;

  20. 其他学校认为应该按重大合同管理的。

    一般合同是指除重大合同以外的合同。

    二十二 各审核部门应分工协作,各负其责,及时审核相关材料,共同维护学校权益。

    第三章合同的订立

    第一节合同的起草

    第二十三条 学校推行使用标准合同文本,加强对非标准合同文本的审核。各单位应根据业务实际,制定标准合同文本,由学校统一审定通过,方可使用。合同文本的选择应按照如下顺序进行:

    (一)学校已制订合同示范文本的,应优先使用学校合同示范文本;

    (二)国家或行业有标准合同文本的,各单位应优先选用;

    (三)没有合适标准合同文本的,承办单位应当从维护学校利益出发,积极争取由我方草拟合同条款,主导合同的谈判和订立,确保合同条款最大限度的实现学校权益;

    (四)不得不由对方草拟合同文本的,承办单位应当就合同条款积极进行谈判、严格审核合同内容,积极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第二十四条 业务发生时应当及时签订合同,完整签订业务内容,不得拆分合同、倒签合同。拆分合同是指,为规避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故意将本应一次签订的合同拆分为多个合同签订。倒签合同是指,在合同签订生效之前已经开始实际履行,在履行过程中或履行完毕之后补签合同。

    第二十五条签订合同应遵守本办法规定的原则。国家和学校对合同签订有其他特别规定的,合同承办单位与承办人应严格执行相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合同应以“上海应用技术大学”的名义签订,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授权不得擅自以学校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第二十七条签订合同前,承办单位与承办人应对合同相对方的主体资格、资质、资信状况、经营范围、履约能力、经济实力、社会信誉、委托代理权限等情况进行审核。

    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合同相对方订立、履行特定合同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许可条件的,合同承办单位和承办人应当要求合同相对方出具相应资质证书或证明文件并进行核验。

    提交合同审核申请前,合同承办单位和承办人应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查验合同相对方是否存在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或被强制执行且仍未执行完毕的情形。合同相对方如存在上述失信情形的,应在审核申请文件中注明。

    第二十 学校对外签订合同,除按规定可以不订立书面合同外,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第二十九条合同条款应当完备、严密,除根据法律规定或按合同性质必须具备的条款外,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根据具体情况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21. 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联系方式;

  22. 标的;

  23. 数量;

  24. 质量;

  25. 价款或者报酬(包括大写的合同金额);

  26. 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27. 违约责任;

  28. 合同解除的情形;

  29. 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三十条 合同各方签署的姓名、名称(包括印章印文)应与合同首部确定的合同当事人保持一致。

    第三十一条合同应当明确约定各方当事人的通信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以便在合同履行、争议解决时可以进行有效的通知。

    第三十二条 合同约定仲裁条款的,原则上约定上海仲裁委员会。合同约定诉讼管辖的,应尽可能约定学校所在地法院管辖。涉外合同应约定法律适用条款,并尽可能约定适用我国法律。

    第三十三条 涉及软件开发、网页设计等知识产权的合同,应当在合同中明确要求合同相对方保证所提供的产品和服务未侵犯第三方的知识产权。

    承办单位与承办人应当对合同中涉及的知识产权归属做出明确约定。对于约定本单位拥有知识产权所有权的,承办单位与承办人应当及时办理权属登记。

    第二节合同的审批

    第三十四条 订立合同应当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审批方式为:

  1. 实行合同管理平台审核的,应当自动生成在线审核记录;

  2. 未采用合同管理平台审核的,应当采用《上海应用技术大学合同审批表》(见附件),附合同背景材料与相关文件,各审核单位应当在表中提出审核意见并签字、盖章。

    审批程序为:

    (一)一般合同依次由合同承办单位、校长办公室、各归口管理部门审核通过后,方可签署;

    (二)重大合同依次由合同承办单位、校长办公室、各归口管理部门审核通过后,再由分管校领导审核同意,方可签署;

    (三)填写《上海应用技术大学合同审批表》的,合同承办单位与承办人对拟订立的合同先自行审核,经承办单位负责人同意并签字后,提交校长办公室与各归口管理部门审批,或按规定经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三十五条合同文本经审查需要修改的,承办单位与承办人应根据有关审查部门的修改建议,及时对合同进行修改,并经相关部门审批通过。

    第三十六条 涉及外事合同的,原则上采用双方官方语言签订书面合同,并中文和对方语言两种版本的合同一并提交审核当外文文本与中文文本不一致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四章合同的履行、变更与解除

    第三十七条 合同签订后,由合同承办人负责跟踪合同的具体履行情况,敦促对方履行合同义务,确保合同得到全面有效履行;归口管理部门应当对合同承办单位的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十八条学校财务处在预算范围内负责合同履行的收付款工作,根据合同正本、合同承办单位负责人签章验收方可办理结算业务。对具有以下情形的业务,财务处应拒绝付款并及时向分管校长报告有关情况:

    (一)发票或合同审批手续不完备的;

    (二)收付款单位与合同对方当事人名称不一致的;

    (三)收付款方式或金额与合同内容不相符的。

    第三十九条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确需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应由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变更或解除合同的书面协议。变更或解除合同,必须说明变更或解除的理由、变更或解除的条款及事项、履行期限、与原合同的关系等,并按前述流程审批通过后签订。

    第四十条 合同文本通过审核后,在实际签订时对合同条款有实质性变更的,应重新履行审核程序。

    第四十一条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现有显失公平、条款有误或对方有欺诈行为等情形,或因政策调整、市场变化等因素,已经或可能导致学校利益受损,承办单位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措施,及时报告,并办理合同补充、变更或解除手续,将损失降到最低。

    第四十二条 合同承办单位与承办人在收到对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书面或口头通知后,应当及时办理流转、备案等。

    第四十三条 合同履行完毕后需要续签的,必须按前述流程报相关部门审批后再续签,必要时对合同条款进行修改,除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续签合同。

    第五章合同的用印与备案、归档

    第四十四条合同审批完成后,合同承办单位与承办人根据归口管理部门的业务权限申请使用合同专用章。(参见《合同专用章使用部门及授权权限》)

    如因签约需要使用学校公章的合同,须经校长办公室审核后用印。

    第四十五条未依本办法及学校相关制度规定办理合同订立审核手续的,印章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签章。

    第四十六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补充协议、会议纪要、书面签证、往来信函、文书、电话记录、传真、电报、合同履行记录及索赔报告等文件材料均为合同档案的组成部分,合同承办单位与承办人应及时、妥善地处理、收集、整理、保存上述资料。

    第四十七条 合同审批盖章后的正式合同,归口管理部门、承办单位与承办人需各执一份合同文本,并妥善保管、归档并建立台账。

    第六章  合同纠纷的解决

    第四十八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双方出现争议,合同承办单位与承办人应积极与对方当事人协商或调解解决。

    对于未协商一致、需通过仲裁或诉讼程序解决的争议,合同承办单位与承办人应提出处理意见,报归口管理部门和校长办公室研究,并由聘请的校外法律顾问出具意见,并报分管校领导批准。

    第四十九条 因合同履行出现法律纠纷、学校收到诉讼或仲裁的法律文书,由所涉合同事项的承办单位,会同相关部门组成法律纠纷处理小组,负责对法律纠纷进行研究和处理。 

    第五十条 法律纠纷处理小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请示学校法定代表人,聘请法律顾问协助处理法律纠纷。

    第五十一条 法律纠纷涉及诉讼或仲裁的,学校法定代表人可以签署授权委托书委托学校相关工作人员和法律顾问参加诉讼和仲裁。 

    第五十二条 法律纠纷涉及的相关部门和人员应当根据法律纠纷处理小组、委托代理人和律师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为学校处理法律纠纷提供必要的支持。

    第七章 合同的责任

    第五十三条 在签订、履行合同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学校将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的行政和民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一)违反程序和规定擅自对外签订合同的;

    (二)超越学校委托权限签订合同的;

    (三)应签订书面合同但未签订的;

    (四)与合同对方串通,损害学校利益的;

    (五)在合同审批、签订和履行中,未尽注意义务或者未按

    照本办法规定处理,致使学校利益受到损失的;

    (六)丢失或者擅自销毁、隐匿合同或合同附件,以及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函件、单据等相关材料的;

    (七)在学校处理合同纠纷的过程中不及时汇报、消极应对或不及时提供必要支持的;

    (八)玩忽职守、疏忽大意,没有按本办法履行职责的;

    (九)违反保密义务,对学校造成损害的;

    (十)有其他失职、渎职或以权谋私行为,损害学校利益的;

    (十一)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应当追究责任的。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各承办单位或归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并结合部门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校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3年6月1日起实施,《上海应用技术大学合同管理办法(修正案)》(上应〔2017〕1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