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应用技术大学科研绩效奖励办法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上海市《关于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增强科技创新中心策源能力的意见》等文件精神要求,进一步提升学校科研水平,充分调动全校教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有效促进学校科学研究和学科建设的健康发展,切实提高学校科研水平和学术地位,根据上海高校分类评价、科研实力提升、学科评估等方面的实际需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办法以高质量科研成果为导向,注重标志性成果创新、贡献和影响,加强高质量科研成果绩效奖励。
绩效奖励原则
第三条 科研绩效奖励总量根据学校每年的奖励分配额度确定,奖励绩点单位额度依据总量确定。
第四条 以奖励产出“三高”成果为导向,重点奖励“高水平、高层次、高质量”的标志性、原创性科研成果。
第五条 基础研究以高水平论文、著作为主,着重评价科学价值。应用研究以政府决策采纳、成果获奖、自主知识产权成果、成果转化等为主,着重评价目标完成情况、技术成果的突破性和带动性。
第六条 支持和鼓励成果获奖、发明专利、发表高水平论文、政府决策咨询报告等影响大、显示度高的科研成果,提升成果对学校发展、社会服务的贡献度。
绩效奖励对象和范围
第七条 本办法绩效奖励对象为在科研成果上署名“上海应用技术大学”为完成单位的在编在岗教职工、退休人员、特聘人员及正式聘任的兼职人员。
第八条绩效奖励范围包括:
(一)高等级科研奖项;
(二)高质量决策咨询成果;
(三)高水平原创性成果;
(四)高水平科研项目;
(五)高价值知识产权;
(六)高质量标准;
(七)高层次科技型展会;
(八)高质量艺术类作品展赛获奖及收藏展示;
(九)其他高层次科研成果。
第九条 具体绩效奖励范围与标准见附件。
绩效奖励条件
第十条 高等级科研奖项:根据表1奖励范围,按照学校排名顺序给予一定比例的绩效。
第十一条高质量决策咨询成果获肯定性批示或被政府部门采纳,仅限以我校为第一单位报送,以市教卫工作党委下发的年度上海高校决策咨询工作情况通报或教育部采纳证明为依据。
第十二条 发表高质量原创性学术论文成果按以下原则认定:
学术论文只奖励以我校为第一单位正式发表的论文,我校为并列第一单位不作奖励;
奖励论文第一作者或者通讯作者,若第一作者和通讯作者均为我校教职工,由两者协商绩点分配比例;若第一作者为学生,后续作者中该学生导师为通讯作者或后续作者中有该学生导师且无通讯作者时,认定为该导师的成果。
第十三条 高质量艺术类作品展赛获奖及收藏展示,以获奖或参展证明为依据。若有多个主办方的,以级别最低的主办方为认定依据。
绩效奖励办法与程序
第十四条 符合上述绩效范围和条件的科研成果,教师必须在规定的日期内在科研管理信息系统中登记,并上传论文、专利证书、获奖证书原件照片或扫描件等有关材料。
第十五条 各学院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整理审核材料,汇总后报科学技术研究院审核。对于未署名学校、未经登记或认定的,不予绩效奖励。
绩效奖励计算办法
第十六条 科研工作每年核定一次,以“绩点”为统计单位,按照本办法标准细则进行综合计算。
其中Ki(1£i£9)分别表示高等级科研奖项、高质量决策咨询成果、高水平原创性成果、高水平科研项目、高价值知识产权、高质量标准、高层次科技型展会、高质量艺术类作品展赛获奖及收藏展示、其他高层次科研成果。
附则
第十七条 科研绩效奖励的收入所得税由个人承担。
第十八条 绩效成果被举报有剽窃、抄袭、弄虚作假或其他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等行为的,由校学术道德委员会进行审议处理,被认定为学术不端的,必要时撤销其绩效奖励并追回其所得收入。
第十九条 本办法中涉及的绩效奖励对象如同时满足多个奖励标准,奖励标准就高认定,不重复奖励。
第二十条 对于由多人完成的成果,相关人员的绩效奖励由我校最先排序完成人或核心完成人(限教职工)分配。
第二十一条 绩效奖励过程中的争议事项及未尽事宜,由校学术委员会讨论审议并提出建议方案,提交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科学技术研究院。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原《上海应用技术大学科研奖励办法(试行)》(沪上应科〔2019〕12号)同时废止。2023年1月1日(含)之后取得的科研成果,执行本办法。2023年1月1日之前取得的科研成果,执行原办法。所有科研成果的认定时间以学校已有认定标准为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