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安全应急预案及相关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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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应用技术大学实验室安全事故事件追责问责办法

索取号:G022-1505000-2023-3554


第一条 为加强实验室安全工作,强化各级实验室安全管理人员和师生的安全责任,预防和减少实验室安全事故,保障师生生命安全和校园安全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规范》《上海高校实验室安全事故事件追责问责办法(试行)》和《上海应用技术大学实验室工作规程》、《上海应用技术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上海应用技术大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修订)》等,结合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坚“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贯彻“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逐级建立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重点落实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常态化管理制度和应急机制。对因违反学校相关管理规定或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等行为造成安全隐患或实验室安全事故事件的追责问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学校建立学校、二级单位、实验室三级联动的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体系,明确各级安全责任,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全校实验室安全工作,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是 第一责任人,分管实验室工作的校领导是重要领导责任人,协助第一责任人负责实验室安全工作,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实验室安全工作负有支持、监督和指导职责。学校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与安全保卫处是学校主要管理实验室安全工作的职能部门,相关职能部门会同开展工作。各二级单位应落实实验室安全工作的主体责任,二级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二级单位分管实验室工作的领导是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的重要领导责任人,协助第一责任人负责实验室安全工作。各实验室负责人(或实验室安全主管)是本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应严格落实实验室安全准入、隐患整改、个人防护等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切实保障实验室安全。

第四条 二级单位应依据危险源情况持续完善实验室安全常态化管理细则,覆盖实验室分级分类管理、隐患排查治理、安全检查、安全教育与准入、项目风险评估与管控、危险源全周期管理等环节。

第五条 学校、二级单位和实验室应建立应急预案或应急措施,定期开展应急处置知识学习、应急处理培训和应急演练,保障应急人员、物资、装备和经费,保证应急功能完备、人员到位、装备齐全、响应及时。

第六条 实验室安全追责问责对象:

(一)直接责任人;

(二)实验室安全责任人;

(三)二级部门安全管理人和责任人;

(四)校级安全管理人和责任人;

第七条 实验室安全追责问责种类:

(一)书面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取消年度评优评奖;

(四)经济赔偿;

(五)行政处分;

(六)移送司法机关。

以上处理的种类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八条 实验室安全责任事故事件的行为包括: 

(一)存在违规购买、储存、租用、使用、运输、转让或处置危险化学品(尤其是包括剧毒、易制毒、易制爆、爆炸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等在内的管制类化学品)、特种设备、气体钢瓶、放射性同位素及核材料、射线装置、危险废物等,或未采取必要的措施导致被盗或遗失,或发生上述情况未及时报告上级有关部门的;

(二)违反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进行危险操作,或指使、强令他人违规进行危险性操作的;

(三)发现安全隐患或接到整改通知,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四)存在未落实实验人员的实验室安全教育和实验室准入制度、项目安全审核制度等情况;

(五)发生实验室安全事故事件后未积极采取有效处置措施、迟报、瞒报、谎报、漏报、人为破坏事故现场的 

(六)未经许可擅自启用被封实验室或实验设施设备的或存在易造成较大安全隐患的设备设施超期服役未及时整改的;

存在未制定必要的操作规程及应急预案等情况;

(八)私自开展动物实验或进行病菌培养的;

(九)存在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安全管理相关规定、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的行为

 学校实验室安全责任事故参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 和调查处理条例》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四类,由事故发生地有关人民政府依法开展调查。生物安全、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等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造成人员轻伤,或者产生重大安全隐患,或者造成较大社会不良影响的实验室安全责任事件,由学校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需有两名(含)以上校外专家参与

第十条 根据实验室安全责任事故事件的危害程度及具体情况,由学校对二级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按上级部门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追责问责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国家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经济损失或人员伤害的,将承担相应经济赔偿或经济补偿。

第十一条 依据教育部《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检查项目表》,针对学校实验室安全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必须停止一切与隐患有关的实验活动,直至整改通过

第十二条 存在实验室安全隐患的追责问责办法:

(一)在上级部门、政府职能部门(机构)等组织的实验室检查中,发现实验室安全隐患,出具书面安全隐患通知的,给予实验室安全责任人通报批评;再次发生的扣发2000元绩效津贴;实验室安全责任人因实验室安全隐患问题被上级部门、政府职能部门(机构)等约谈的,每次扣发5000元绩效津贴,累计约谈二次及以上的,暂停使用实验室,直至整改验收合格。

(二)在学校组织的实验室检查中,被学校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安全保卫处等职能部门出具书面安全隐患及整改通知的,给予实验室安全责任人通报批评;第二次除给予实验室安全责任人通报批评外,还将暂停该实验室试剂、气体钢瓶的采购审批,累计三次及以上的,暂停使用实验室,直至整改验收合格。

(三)对于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实验室,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和安全保卫处有权采取暂停实验室使用、封门等整改措施。

第十三条 以下情形的学校将封停相关实验室

(一)发生实验室安全事故事件的;

(二)存在违规购置危险化学品、特种设备、放射性同位素及核材料、射线装置等,或未采取必要的措施导致被盗或遗失的;

 (三)危险化学品及危险废物存在较为严重混放、超量贮存的;

(四)私自开展动物实验或进行病菌培养的;

(五)开展涉及重要危险源,包括有毒有害化学品、危险气体、动物及病原微生物、辐射源及射线装置、放射性同位素及核材料、危险性机械加工装置、强电强磁与激光设备、特种设备等的教学、科研项目,未经过风险评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

(六)违规挪动或堵塞消防设备设施、堵塞消防通道,且短期内不能完成整改的;

(七)开展危险性实验时脱岗的;

()存在多项安全隐患逾期仍未整改完毕的;

()存在其他较大安全隐患的。

第十四条 对于暂停、封停使用的实验室,应立即停止开展实验活动,由二级单位组织隐患整改排除。暂停、封停期间除整改活动外,实验室不得进行任何教学、科研活动严禁边整改边实验。

整改完成后,书面向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和安全保卫处汇报整改情况,提出启封申请,经复核合格后,批准实验室启封。

第十五条 实验室安全责任事故事件处理程序:

(一)责任事故事件所在部门成立由相关专家组成的事故鉴定小组,查明事故原因,根据本办法确定事故的等级和责任人,提出初步处理意见,2周内形成书面报告,一并报学校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安全保卫处。

(二)学校成立由主管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和专家组成责任事故处理小组,核实事故情况,根据相关监管部门的事故认定意见、事故单位初步处理意见,提出追究直接责任人、实验室安全责任人、二级部门安全管理人和责任人、责任事故单位的处理意见,报校长办公会审批。

(三)实验室安全责任事故中,直接责任人为学生的,追究其导师和所在二级部门的责任,学生则由学生处根据《上海应用技术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事故责任人对事故的认定与处理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上海应用技术大学教职工校内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十七条 对于相关管理人员已尽责,但由于其他人员的操作不当或管理不当等因素而导致的安全事故,依据事故认定情况,可不予追究相关管理人员的事故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党纪政纪执行。本办法条款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时,按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安全保卫处、人事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上海应用技术大学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上应资〔201918号文)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