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学术水平和教育质量,完善学校内部治理结构,推进依法治校,保障学术委员会在学校学术事务中有效发挥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及《上海应用技术大学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的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对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三条 学校尊重并支持学术委员会独立行使职权,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事项上的重要作用,完善学术管理体制、制度和规范,积极探索教授治学的有效途径,为学术委员会正常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
第四条学术委员会应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提高学术质量;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保障教师、科研人员和学生在教学、科研和学术事务管理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推进学校高质量发展。
第二章 组织结构
第五条 学校实行校院两级学术管理制度。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学术事项的最高议事机构,下设若干专门委员会,负责专项学术事务的议事与决策。
学术分委员会是学校基层学术议事机构,负责本单位学术事务的议事与决策,可根据工作需要,下设院(部)级专门委员会。学术分委员会接受校学术委员会的工作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 校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学校宏观学术政策和学术标准,包括学科专业建设规划及计划、校级学术单位的设置与调整、重大学术事务的规划、各类学术标准、学术奖励制度等。审议结果须提交校长办公会、党委常委会决策。
(二)审核校级专门委员会和院(部)学术委员会章程,指导专门委员会和院(部)学术委员会的工作,授权或委托专门委员会处理专项学术事务。
(三)评议与学校学术事务相关的宏观政策与改革事项,包括学校中长期发展规划、重大学术事务的改革方案、校级国际合作办学项目、学院(部)国际评估方案等。
(四)裁决学术失范和学术伦理事件,组织复议有异议的学术失范和学术伦理事件,必要时再次举行听证,由校学术委员会做出最终裁决,同时向学校及相关部门提出最终处理建议。
(五)学校授权或委托校学术委员会处理的其他学术事项。
第七条 校学术委员会设立秘书处,处理学术委员会日常事务;校学术委员会运行经费纳入学校预算安排,由秘书处代为管理和使用。秘书处设在学科建设办公室。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设立学科建设、教学指导、师资队伍建设、科技发展、学术道德与科技伦理等专门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学术委员会可以授权专门委员会处理专项事务,履行相应职责。专门委员会依据经校学术委员会审核通过的章程开展工作,其审议、评定结论及会议纪要须提交校学术委员会备案,并定期向校学术委员会提交年度报告。
(一)学科建设委员会是学校学科与专业建设的议事机构,负责审议学科建设方面的规范、方针和政策;审议学校学科建设重大建设项目实施方案、重大计划和改革方案;审议学科专业的设置与调整等方面重要事宜。秘书单位挂靠学科建设办公室。
(二)教学指导委员会是学校教学事务的议事机构,下设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研究生教学指导委员会,分别负责拟定本科生和研究生培养标准和专业设置标准;审定本科和研究生培养计划和课程建设标准;组织与指导本科和研究生教学工作的实施与评估等相关学术事项。秘书单位挂靠教务处和研究生院。
(三)师资队伍建设委员会是学校师资队伍建设与发展事务的议事机构,负责审议学校师资队伍建设方面的规范、方针和政策;审议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标准和评审规则。秘书单位挂靠人事处。
(四)科技发展委员会是学校科学研究及技术发展等学术事务的议事机构,负责审议学校科技发展方面的规范、方针和政策;审议科技发展规划和科研奖励政策;评议校级科研基地与平台、审定校级科研项目立项等相关学术事务。秘书单位挂靠科研院。
(五)学术道德与科技伦理委员会是关于学术道德及科技伦理事务的议事机构。负责拟定学术道德方面的规范、方针和政策;组织调查并处理学术失范行为。授权学术分委员会开展调查处理学术失范行为。审议学校各类科技伦理事务的规范、方针和政策;开展学校范围内相关科学研究的伦理审查;跟踪批准研究活动的实施情况;组织起草、修订关于科技伦理方面的规章制度。秘书单位挂靠科研院。
第九条 各学院(部)应成立学术分委员会,根据相关法律、校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向校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本单位学术规划和学术标准,包括学科发展规划和计划、院(部)级学术单位的设置、教师岗位聘用和晋升标准,学术评价和奖惩细则等。讨论审议结果提交院(部)党政联席会议决策。
(二)审定本单位的人才培养政策,包括学生培养方案、教学计划、专业课程的教学大纲、教学评价方案、奖学金评选细则、学生毕业条件等。
(三)评定或评议本单位的教师工作,评定新聘教师、教师专业职务晋升、兼职教授等人选,评议本单位教师年度或聘期工作等。评定或评议结果报学校相关部门审核或备案。
(四)向学校推荐人才计划人选及科研成果,包括各类人才计划的候选人、教学及科研成果奖励候选项目等。
(五)调查和仲裁本单位的学术道德事件,包括考试作弊、学位授予违规行为、学术造假、成果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的认定和处理等。
(六)其他需要交由院(部)学术委员会组织评定的学术事项。
第三章 人员构成
第十条学术委员会由不同学科专业的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并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保证委员的代表性。学术委员会人数为不低于31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学院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
第十一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由下列人员组成候选人名单,经校长办公会审议并经党委常委会审定,由校长聘任。
(一)学院(部)推选的候选人;
(二)校长提名的候选人。
候选人的产生应具有广泛的学科代表性和公平性,能充分反映基层学术组织和广大教师的意见。学校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学术造诣高,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
(三)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四)学校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校长聘任。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一般为4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一般不超过2届。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届中若有委员变动,可适时增补或调整委员。校学术委员会增补委员可由校长、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1/3以上学术委员会委员提名符合条件的候选人,并由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投票选举产生。其他各级学术委员会(包括专委会)参照此执行。
第十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设副主任委员若干名。主任及副主任委员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主任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议题包括:决定校学术委员会会议的会期和议程;审定各专门委员会及学术分委员会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对向校学术委员会提出的动议,决定交由有关的专委会审议或者提请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决定校学术委员会其他重要日常工作。学术委员会主任可根据讨论事项性质,邀请相关校领导、职能部门、学院(部)相关人员列席主任会议。
第十五条 专门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根据工作需要可设常务副主任委员1名。其中主任委员经校学术委员会主任提名;副主任委员及委员由专门委员会主任提名,报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专门委员会委员由学术委员会委员及其他人员组成,每一位学术委员会委员有权利和义务至少参加一个专门委员会。专委会委员人员变动需专委会主任或1/3以上委员提名,经相关秘书单位与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协商,并由校学术委员会表决通过。
第十六条 学术分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所在学院(部)副高以上专业技术人员中产生,并经党组织会议审议、党政联席会讨论产生分委员会委员。学术分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由分委员会全体会议投票选举产生;可设副主任委员1-2名,由主任提名,全体委员投票选举产生,并报校学术委员会审批。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四章 职责权限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校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校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五)学校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特邀委员根据学校的规定,享有相应权利。
第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学校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 运行制度
第二十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年至少召开2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校长提议,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校学术委员会可授权专门委员会处理专项学术事务,履行相应职责。除特别规定需要由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确定外,与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决议具有同等效力。各专门委员会可视工作需要随时召开会议。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参照校学术委员会。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秘书长有权列席相关会议。
学术分委员会可根据校学术委员会委托和工作需要召开会议,并将会议纪要报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
第二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学术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提前确定议题并通知与会委员。经与会1/3以上委员同意,可以临时增加议题。
第二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的方式,以得票总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1/2为有效。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可以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允许相关学校职能部门、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旁听。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经1/3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终局结论。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各专门委员会及学术分委员会,可参照本章程制定相应的章程,并报校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 修改本章程,须经校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同意并经校学术委员会2/3以上委员通过,报校长办公会议批准。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上海应用技术大学学术委员会规程》(上应〔2016〕9号)同时废止。学校此前发布的有关文件中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由校学术委员会授权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