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应用技术大学文件
大学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规定》的通知
校属各部门:
《上海应用技术大学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规定》已经学校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上海应用技术大学
2024年6月26日
上海应用技术大学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规定
为保证学士学位的授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本校学士学位的学科门类按照国家学位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二、本校应届本科毕业生申请授予学士学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
(二)修满本专业人才培养计划规定学分,最终成绩的平均学分绩点在2.0以上(含2.0)。
三、本科毕业生在校期间受过两次以上(含两次)记过处分或留校察看一年以上(含一年)处分的,不能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四、对仅因受处分不符合第三条规定但处分已解除的,如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提出授予学士学位申请。
(一)获得校级及以上优秀学生、优秀班干部、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者。
(二)通过学校报名参加学科竞赛且在市级及以上学科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奖励者。学科竞赛目录见附件。
(三)毕业前最终成绩的平均学分绩点排名在本专业年级前15%者。
(四)考取国内高校或教育部依托教育涉外监管信息网公布的国(境)外高校的硕士研究生或国内第二学士学位者(以正式录取通知书为准)。
(五)毕业设计(论文)经所在学院评审和答辩,成绩达到90分以上(含90分),且经学校组织校外专家对其设计(论文)水平进行复审,复审成绩达到80分以上(含80分)者。
五、对仅因平均学分绩点而不符合第二条第二款而未取得学士学位者,在修业年限内如能返校参加相关课程重修学习,达到要求后,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六、对结业生,如本人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可在修业年限内返校参加学校相关课程的重修,含做毕业设计(论文)环节,成绩合格且达到毕业规定要求的,准予毕业;同时符合本校学士学位授予规定者,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七、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程序:
(一)本人提出申请。
(二)由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本学院申请学士学位的本科毕业生的学习成绩和违纪等情况逐一进行审查,并拟定内容为建议授予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及原因的报告,送教务处审核。
(三)由教务处将审核后的报告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
(四)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作出授予学士学位的决议后,由学校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八、本规定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
九、本规定由上海应用技术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件:学科竞赛目录
上海应用技术大学校长办公室 2024年6月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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