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来华留学生高等教育质量规范(试行)》(教外〔2018〕50号)等国家相关文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本校按照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学科门类和专业学位类别授予学位,所授学位分学士、硕士、博士三级。
第二章 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三条 本校设立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两级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上海应用技术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相关规定,开展学位授予工作。
第三章 学位申请及资格审查
第四条 学位申请
本校研究生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后,向所属学科专业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学位申请。本校本科生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后,向所属学院(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学位申请。本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生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后,向继续教育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学位申请。
第五条 学位申请人的资格审查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符合下列条件者可按照本细则的规定,同意其申请:
1.学位申请人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祖国,品德良好,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
2.具有各级学位所要求的学术水平;
3.申请手续完备,材料齐全。
第四章 学士学位
第六条 学士学位授予的具体要求及工作程序详见《上海应用技术大学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规定》《上海应用技术大学外国留学生学士学位授予细则》《上海应用技术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规定》。
第五章 硕士学位
第七条 符合本细则第五条要求的硕士学位申请人,满足学校规定的课程学习及学位论文要求,通过学位申请的考查,达到下述水平的,可以获得硕士学位:
1.中国学生需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国际学生需熟悉中国国情和文化基础知识,尊重中国风俗习惯;
2.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3.学术学位申请人应当具有从事学术研究工作的能力,专业学位申请人应当具有承担专业实践工作的能力;
4.比较熟练地运用一种外国语阅读本学科专业外文资料,并能写作论文摘要;
5.硕士研究生在学期间从事与学院(部)和学科专业培养目标相应的科学研究,并取得一定的反映研究生学术研究能力或专业实践能力的科研成果,申请硕士学位的科研成果形式和具体要求按《上海应用技术大学关于研究生授予学位科研成果要求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课程学习要求:
硕士学位申请人提出学位论文答辩申请时,须修完个人培养计划全部课程且成绩合格,达到规定的总学分及其它有关要求。
第九条 学位论文的要求:
1.学术学位的硕士论文应是一篇系统而完整的学术论文。学位论文的基本论点、结论和建议,应有一定的学术价值或对国民经济建设具有一定的理论和实践意义,论文内容应体现出作者具有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应反映出科学的研究方法和较熟练的技能;应具有新的见解和一定的科研或技术成果;
2.专业学位的硕士论文须与实践紧密结合,论文的内容应体现作者运用本专业及相关学科的理论知识和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论文结果应对实际工作具有较高的应用价值,专业学位硕士论文的具体要求参照相关的国家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上海市教委及本校制定的有关规定;
3.学位论文应在导师的指导下由本人独立完成,学位申请人在学位论文的研究、创作、写作和学位申请过程中应当恪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严格遵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本校关于学术规范的相关规定,尊重知识产权,严谨治学,维护科学诚信;
4.学位论文撰写与一般格式要求按照《上海应用技术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写作规范》执行;
5.硕士论文的工作时间不少于1年;
6.学位论文答辩成绩不低于70分,可申请相关硕士学位。
第十条 硕士学位论文预答辩。凡我校硕士学位申请者必须进行学位论文预答辩,预答辩通过者方可申请学位论文重复率检测。
第十一条 硕士学位论文重复率检测。除涉密论文外,所有用于申请我校硕士学位的学位论文均需通过重复率检测,由导师和学院(部)严格把关,查重结果须符合《上海应用技术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重复率检测办法(试行)》规定。
第十二条 硕士学位论文“双盲”评议
为保证学位授予质量,硕士学位论文全部参加学校组织的“双盲”评审,评议通过方可申请学位论文答辩。具体按照《上海应用技术大学关于研究生学位论文“双盲”评审的规定》执行。充分发挥学院(部)及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学位论文质量管理上的把关作用,鼓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学院(部)根据学科专业特点自行组织标准不低于学校规定的“双盲”评议。
第十三条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
学院(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研究生院对申请者应逐个进行资格审查,符合下述条件者方可参加答辩:
1.政治思想表现良好;
2.完成培养计划中的全部课程及必修环节,考核合格;
3.开题与答辩时间间隔一般不少于1年;
4.完成毕业(学位)论文撰写,达到学校毕业(学位)论文盲审与专家评议要求,并经导师同意及学院审核;
论文答辩的具体要求见《上海应用技术大学研究生毕业(学位)论文答辩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硕士学位申请与审核
学位申请人应在答辩通过之日起3年内提交学位申请材料。学院(部)应当在自学位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完成对学位申请人提交材料的审查,作出是否受理其申请的决定。逾期未提交或提交材料不齐全者,不受理其学位申请,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且告知理由。
第十五条 结业的研究生须自结业批准之日1年内申请并完成毕业(学位)论文答辩,答辩通过后准予毕业,并换发毕业证书,自答辩通过之日起3年内,可提交学位申请材料,逾期不再受理。
第十六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学位论文的质量、答辩过程和科研成果等情况进行审查,并通过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做出是否同意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及以上出席,同意数超过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全体成员半数者,提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并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交重点汇报名单;未过半数者,暂缓授予或不授予硕士学位。
第十七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授予硕士学位人员进行审议、表决,会议应当有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及以上出席,决议事项以投票方式表决,由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根据表决结果作出授予、不授予或暂缓授予学位申请人硕士学位的决定。
第十八条 经上述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暂缓授予硕士学位者,自答辩通过之日起1年内,论文作者可根据学位评定委员会意见和要求修改论文,重新提交学位申请材料,逾期不再受理。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位:
1.不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不拥护社会主义制度者,不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的;
2.学分和成绩等不符合有关学籍管理、培养方案要求,学位论文质量不符合所在学科专业研究生申请学位创新成果要求;
3.在学术论文(科研成果)、学位论文中违背学术诚信,有如下行为者:
(1)相关学术论文(科研成果)、学位论文被认定为存在抄袭、代写、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等学术不端行为;
(2)篡改他人研究成果;
(3)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
(4)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入学资格、毕业证书;
(5)攻读期间存在依法不应当授予学位的其他严重违法行为。
第六章 博士学位
第二十条 符合本细则第五条要求的博士学位申请人,满足学校规定的课程学习和学位论文要求,通过学位申请的考查,达到下述水平的,可以获得博士学位:
1.中国学生需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国际学生需熟悉中国国情和文化基础知识,尊重中国风俗习惯;
2.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掌握坚实全面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3.学术学位申请人应当具有独立从事学术研究工作的能力,专业学位申请人应当具有独立承担专业实践工作的能力;
4.学术学位申请人应当在学术研究领域做出创新性成果,专业学位申请人应当在专业实践领域做出创新性成果。
5.能熟练地运用第一外国语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并能撰写专业论文和具有一定的听说能力;
6.博士研究生在学期间从事与学院(部)和学科专业培养目标相应的科学研究,并取得一定的创新性成果或新技术发明等,成果的形式和具体要求按《上海应用技术大学关于研究生授予学位科研成果要求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课程学习要求:
博士学位申请人提出学位论文答辩申请时,须修完个人培养计划全部课程且成绩合格,达到规定的总学分及其它有关要求。
第二十二条 学位论文要求:
1.博士学位论文必须是一篇系统而完整的学术论文。学位论文的基本论点、结论和建议,应有较大的学术价值或对国民经济建设具有较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论文涉及的内容应体现出作者具有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应反映出先进的、科学的研究方法和较熟练的技能;应对所研究的课题有创造性的见解,具有较显著的科研或专门技术成果;
2.学位论文应在导师的指导下由本人独立完成,学位申请人在学位论文的研究、写作和学位申请过程中应当恪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严格遵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本校关于学术规范的相关规定,尊重知识产权,严谨治学,维护科学诚信;
3.学位论文撰写与一般格式要求按照《上海应用技术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写作规范》执行;
4.博士论文的工作时间不少于2年;
5.学位论文答辩成绩不低于70分,可申请相关博士学位。
第二十三条 博士学位论文预答辩。凡我校博士学位申请者必须进行学位论文预答辩,预答辩通过者方可申请学位论文重复率检测。
第二十四条 博士学位论文重复率检测。除涉密论文外,所有用于申请我校博士学位的学位论文均需通过重复率检测,由导师和学院(部)严格把关,查重结果须符合《上海应用技术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重复率检测办法(试行)》规定。
第二十五条 博士学位论文“双盲”评议
为保证学位授予质量,博士学位论文全部参加学校组织的“双盲”评审,评议通过方可申请学位论文答辩。具体按照《上海应用技术大学关于研究生学位论文“双盲”评审的规定》执行。充分发挥学院(部)及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学位论文质量管理上的把关作用,鼓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学院(部)根据学科专业特点自行组织标准不低于学校规定的“双盲”评议。
第二十六条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
学院(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研究生院对申请者应逐个进行资格审查,符合下述条件者方可参加答辩:
1.政治思想表现良好;
2.完成培养计划中的全部课程及必修环节,考核合格;
3.开题与答辩时间间隔一般不少于2年;
4.完成毕业(学位)论文撰写,达到学校毕业(学位)论文盲审与专家评议要求,并经导师同意及学院审核;
5.研究生申请学位创新成果符合所在学科基本要求。
论文答辩的具体要求按照《上海应用技术大学研究生毕业(学位)论文答辩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认为学位申请人虽未达到博士学位的水平,但已达到硕士学位的水平,且学位申请人尚未获得过本单位该学科专业硕士学位的,经学位申请人同意,可以作出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报送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第二十八条 博士学位申请与审核
学位申请人应在答辩通过之日起3年内提交学位申请材料。学院(部)应当在自学位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完成对学位申请人提交材料的审查,作出是否受理其申请的决定。逾期未提交或提交材料不齐全者,不受理其学位申请,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且告知理由。
第二十九条 结业的博士研究生须自结业批准之日1年内申请并完成学位论文答辩,答辩通过后准予毕业,并换发毕业证书,自答辩通过之日起3年内,可提交学位申请材料,逾期不再受理。
第三十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学位论文的质量、答辩过程和创新成果等情况进行审查,并通过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做出是否同意授予博士学位的决定。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及以上出席,同意数超过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全体成员半数者,提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并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交重点汇报名单;未过半数者,暂缓授予或不授予博士学位。
第三十一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授予博士学位人员进行审议、表决,会议应当有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及以上出席,决议事项以投票方式表决,由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根据表决结果作出授予、不授予或暂缓授予学位申请人博士学位的决定。
第三十二条 经上述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暂缓授予博士学位者,自答辩通过之日起2年内,论文作者可根据学位评定委员会意见和要求修改论文,重新申请学位,逾期不再受理。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位:
1.不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不拥护社会主义制度者,不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的;
2.学分和成绩等不符合有关学籍管理、培养方案要求,学位论文质量不符合所在学科专业研究生申请学位创新成果要求;
3.在学术论文(科研成果)和学位论文中违背学术诚信,有如下行为者:
(1)相关学术论文(科研成果)和学位论文被认定为存在抄袭、代写、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等学术不端行为;
(2)篡改他人研究成果;
(3)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
(4)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入学资格、毕业证书;
(5)攻读期间存在依法不应当授予学位的其他严重违法行为。
第七章 有关异议处理
第三十四条 学位申请人对学院(部)作出不受理其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书面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学院(部)以书面形式申请复核1次,学院(部)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并送达复核申请人。
第三十五条 学位申请人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作出暂缓或不授予学位的决定不服,可在暂缓或不授予的决定公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复核1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复核决定应送达复核申请人。
第三十六条 学位申请人或者学位获得者对不受理其学位申请、不授予其学位或者撤销其学位等行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书面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以书面形式申请复核1次,或者请求有关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处理。
学位申请人或者学位获得者申请复核的,学校应当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复核并作出复核决定。
第三十七条 学位申请人对学位论文“双盲”评审意见提出的异议,依据《上海应用技术大学关于研究生学位论文“双盲”评审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 学位申请人对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的决议存在异议的,依据《上海应用技术大学研究生毕业(学位)论文答辩管理办法》具体规定处理。
第三十九条 如发现学位论文有作假行为或在学位申请过程中有舞弊作伪等严重违反学术规范的情况,按照《上海应用技术大学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条 学位申请人对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的复核决定不服,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八章 其他
第四十一条 在本校学习的外国留学生、港、澳、台学生申请学位,参照本细则办理。
第四十二条 除特定的外国语言专业外,学位论文一般应用中文撰写;外国留学生或全英文项目的学生,也可以用英文撰写论文;其他需要用非中文撰写论文的情况,必须于论文开题前提出申请,经所属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批准并报研究生院备案。用非中文撰写的学位论文,应附详细的中文摘要(硕士论文的中文摘要不少于3000字,博士论文的中文摘要不少于6000字)。
第四十三条 学位申请人不得用同一篇论文(包括报告、设计、作品等其它形式)申请2个或2个以上学位。
第四十四条 学位证书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授予学位的决定后颁发,证书时间按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学位的日期填写。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经本人申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学位证明书”。学位证明书应注明原学位证书编号等内容。学位证明书与学位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五条 学校应当保存学位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和学位论文等档案资料;博士学位论文应当同时交存国家图书馆和有关专业图书馆。
涉密学位论文及学位授予过程应当依照保密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加强保密管理。
第四十六条 本细则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报上海市学位委员会备案。
第四十七条 本细则自2024级学生开始执行(2023级博士研究生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细则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