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维护教育公平公正的公信力和教育教学秩序,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研究生学籍学历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行之有效的长效机制,进一步落实《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及教育部相关文件精神,完善我校的学籍学历管理工作,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加强本市普通高等学校学籍学历管理工作的通知》(沪教委学〔2021〕30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研究生学籍学历管理由分管校领导、研究生院、各学院(部)三层级组织实施和审查监督,建立“三级审签”工作机制。研究生院负责研究生相关管理工作、国际交流处协助研究生院负责来华留学研究生相关管理工作,各学院(部)负责落实和执行。立足规范、着眼防范,从严要求、从严管理。
第二章 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和录取资格复查
第三条新生报到时对全体研究生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对录取通知书、居民身份证、本科毕业证、本科学位证及其他必要的能够证明入学资格的材料等信息进行统一核查,并与报名照片、居民身份证照片、新生本人进行比对,核验新生身份是否真实。按照学生本人自愿原则,收取核验新生户口迁移证,并逐一比对核查户口迁移证与录取新生名册相关信息。
第四条新生报到一周内,学校对研究生新生前置学历证书进行统一核查。组织新生采集照片,并与招生考试报名照片、居民身份证照片进行人像比对。依据教育部高等学校招生工作体检的有关规定,组织新生进行体检。对发现患有严重疾病的新生,经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但经治疗可以恢复的新生,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回家治疗。
第五条在新生入学后3个月内,按照国家和上海市招生及学籍管理规定,根据考生纸质档案、电子档案、录取名册,对新生报名资格、身心状态、录取成绩及程序、录取资格等进行复查。通过网络远程复试方式录取的研究生新生,需同时进行新生照片与复试照片人像比对。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和录取资格复查工作严格按照《上海应用技术大学研究生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和录取资格复查工作方案》执行。
第六条对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和录取资格复查中发现的存疑考生,与生源地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原培养单位核实存疑信息。对于查实的通过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方式冒名顶替入学以及其它违规录取的新生,取消其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七条完成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和录取资格复查后,按照学籍电子注册有关要求,依照审定的新生学籍注册名单,由专人及时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以下简称“学信网”)完成新生学籍电子注册,确保新生学籍电子注册信息完整、真实、准确。
第八条由专人在本校研究生管理系统同步完成研究生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并确保新生学籍注册信息完整、真实和准确。
第九条 新生注册工作完成后,研究生院督促相关学院指导所有研究生新生及时登录学信网和学校研究生管理系统,自查个人身份信息和学籍注册信息,对于发现的问题及时核实纠正。
第十条根据研究生学籍异动申请(休学、退学、复学、转学等),及时做好审核并完成学信网和学校研究生管理系统学籍异动标注。
第十一条按照学年电子注册有关要求,比对学信网待注册研究生库与学校研究生管理系统在校生库,梳理统计两库差异数据,分析差异原因,并完成一致性调整,及时做好老生在学信网和学校研究生管理系统的学年电子注册。
第十二条在校期间研究生如提出申请更改姓名、身份证号等学籍信息的要求,须提供公安部门相关证明,资料齐全并审核通过后予以更改。
第四章学历管理
第十三条严格按照高校学生管理有关规定,规范研究生毕业信息审核、学历证书颁发和学历电子注册。
第十四条根据《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图像采集规范及信息标准》的具体要求,由上海图像信息采集中心负责采集预计毕业研究生学历照片,严格把控学历照片图片质量,以确保学历照片能真实反映学生本人相貌,对于未进行照片采集的研究生,不颁发学历证书。
第十五条学校每年对即将毕业研究生开展身份核查工作。将学历照片与研究生录取照片、入学照片、居民身份证照片进行人像比对。对于比对存疑或不确定的在校生,进一步核实学生身份、录取资格、实际就读情况等。一旦发现违反招生规定、无学籍、空档学籍的学生不得颁发学历证书。
第十六条 在研究生预计毕业当学期,要求研究生再次校对个人学籍信息,并完成纸质校对单签名。在研究生毕业审核阶段,严格按照学校规定的毕业要求进行审核,对不具有毕业资格的研究生不颁发学历证书。
第十七条及时将符合条件的毕业研究生信息进行学历注册,学历注册并提供网上查询后,不再受理研究生信息变更事宜。
第五章学籍档案管理
第十八条学校规范研究生学籍档案收集整理、检查核对、鉴别归档、保管使用、转送移交等工作。
第十九条妥善接收研究生新生档案,逐一进行登记造册并核对。指导研究生新生填写入学登记表。详实记载研究生在校期间的学籍、学年注册信息,学业考试情况、奖惩情况以及学籍异动情况。做好入学登记表、个人成绩单、毕业生登记表、学籍异动记载、学籍注销记载、学历名单等纸质和电子材料长期归档工作,确保研究生在校期间学籍档案真实准确、规范完整。
第二十条 积极推进学籍档案电子化。学校研究生管理系统向档案馆开放研究生学籍信息查询权限,将会同档案馆积极推进研究生管理系统和档案管理系统对接,使研究生学籍档案能够通过管理系统进行电子化归档。
第六章工作保障和督查问责
第二十一条研究生院及各学院(部)配备学籍学历管理人员,确保各环节专人专职专岗和队伍稳定,确保研究生学籍学历管理工作规范、有序。为切实提高管理人员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学校定期组织学籍学历管理业务培训。
第二十二条学校建立健全监督检查、责任追究、信访举报工作机制,明确“谁审核、谁签字、谁负责”工作责任。对考试招生和学籍学历管理过程中可能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加强监督,对冒名顶替、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滥用权力、失职失责等情况,一经查实,依法依规严肃追责。
第七章 其他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