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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应用技术大学大型公众临时性活动安全管理办法

索取号:G022-1505000-2024-3557    发布时间:2024-01-16


一、为加强学校大型活动管理,确保大型活动安全有序进行,维护正常的校园秩序,保障师生生命和学校财产安全,根据《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上海市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大型公众临时性活动(以下简称“大型活动”),是指学校各院(系)、部门、处室、群众团体及校外单位在学校举办的如下活动:

1. 演唱会、音乐会等文艺演出活动

2. 各类庆祝、庆典、集会等活动

3. 体育竞赛、科技竞赛和各类统一考试

4. 人才交流招聘会、大型学术交流会

5. 新生集中注册报到

6. 其它大型活动

三、大型活动的安全工作须接受校安全保卫处的监督管理。

四、大型活动安全工作实行“谁主办、谁负责;谁申请、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主办(或主管) 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大型活动的第一安全责任人。

五、大型活动按照“谁主办(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主办或主管部门审核后,逐级申报审批,审批通过后,至安全保卫处备案。

六、各部门组织举办的大型活动,应按下列规定办理安全审批手续:

1. 校内活动(集会)规模在200人以上500人以下的,由承办部门(单位)向主办部门或所属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审核后由安全处保卫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活动安全事项进行审核备案。

2. 校内活动(集会)规模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的,由承办部门(单位)向主办部门或所属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审核后由安全处保卫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活动安全事项进行审核备案,并向学校报备。

3. 校内活动(集会)规模在1000人以上的,由承办部门(单位)向主办部门或所属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通过后由安全处保卫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活动安全事项进行审核备案,并向学校和属地公安部门报备。

4. 学校统一组织的大型集会、庆祝、纪念等活动,由学校党委、行政集体研究批准或经主管校领导审批,保卫处负责安全事项备案。

5. 校外单位租用校内场(馆)举办大型活动,须由主办单位至少提前15日向学校提交书面报告,由主管校领导审批。安全保卫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向公安部门办理安全审批备案手续。

七、安全保卫处负责大型活动的安全审查工作,500人以内的大型活动主办部门应至少提前3日向保卫处报备;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的大型活动主办部门应至少提前5日向保卫处报备;1000人以上的大型活动主办部门应至少提前10日向保卫处报备。

八、大型活动办理审查备案手续时须向安全保卫处提供下列有关资料:

1. 大型活动的总体方案,包括活动内容、规模、时间、地点、人数、参加活动的对象及主要领导、入场方式、主办部门、承办部门、协办部门、赞助单位等。

2. 大型活动如有校外人员参加的,需提供校外人员的信息,包括姓名、所属单位、职称职级等。

3. 相关部门或学校同意举办大型活动的批示(有相关部门负责人签字并盖章)。

4. 大型活动的安全措施、方案以及应急处置措施,包括活动现场安全责任人的职责分工、身份证明和联络方式等。

九、举办大型活动的场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 所使用的建筑物、构筑物牢固安全,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必须经有关部门或机构的批准并检验合格。

2. 按规定配置相应的消防设施和器材,以及必要的安全设施。  

3. 电器设备符合安全标准,夜间举办活动必须有照明设施及临时供电应急措施。

4. 保障出入通道和门口畅通,安全标志明显,活动通行、疏散及活动重点区域应安排人员值守。

5. 危险路段、部位必须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并有明显警示标志。

6. 有车辆通行或停放需求的,需含有交通及停车方案。如车辆停放数量较大,主办方无法协调,须向安全保卫处明确提出停车需求申请。

7. 入场人员不得超过场地核准容量,活动场地不得超过核准范围。

8. 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生活秩序。

9. 满足安全保卫处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的其它安全要求。

十、由学校主办的校级大型活动,安全保卫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 制定活动安全保卫方案,负责活动期间的安全保卫工作。

2. 活动开始前,会同主办方勘察活动场所,排除不安全隐患。

3. 根据大型活动规模,安排保卫及安保力量。

4. 维护治安秩序,做好治安事件和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

5. 保障活动场所通道、出入口畅通,做好交通疏导工作。

十一、经各部门批准举办的大型活动和校外单位租用校内场(馆)举办的大型活动,活动期间的安全工作由主办单位和场(馆)管理部门负责,接受安全保卫处的工作指导和管理。活动主办单位和场地管理部门应按照安全管理规定,组织管理人员或聘请相应数量的保安人员,维护活动场地的秩序,确保活动期间的安全。如有其他需求,可向安全保卫处提出书面申请。

十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保卫处可叫停或暂停活动开展:

1. 未办理安全审批手续的,或虽办理安全审批手续但存在安全隐患未及时整改的。

2. 超出场地核准的容量和核准范围的。

3. 活动现场秩序混乱,对现场人员或学校师生生命财产安全构成威胁的。

4. 出现可能导致安全问题的情况。

十三、参加大型活动的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 自觉遵守活动场所管理的规章制度,服从工作人员的指挥和管理,有秩序地入场退场。

2. 严禁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管制刀具和其它妨害公共安全的物品进入活动现场,严禁随意抛扔物品。

3. 严禁在禁烟禁火部位吸烟或擅自动用明火。

十四、参加大型活动执勤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纪律,忠于职守,尽职尽责,做好安全保卫工作,保障活动现场安全。

十五、大型活动举办者违反本规定,学校将依照有关规定,视其情节轻重,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办方负责人的责任。

十六、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安全保卫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