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校园交通安全管理,维护学校正常交通秩序,确保良好的校园环境和师生员工的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上海市教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高校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通知》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上海应用技术大学各校区内通行的所有机动车辆、非机动车辆、行人。
第三条 安全保卫处是学校交通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对进入校园的各种车辆、行人实施交通管理,协助公安机关处理校内交通事故。
第四条 凡进入校园的车辆、行人必须严格遵守本规定,服从校园交通安全管理人员、门卫、安保巡逻人员的登记、检查和管理,自觉维护校园交通安全。
第五条 在校园道路上行驶的一切车辆须遵守礼让行人的原则。
二、机动车辆安全管理
第六条 对出入校园的机动车实施车牌自动识别结合登记换证管理。经登记核准的本校教职工和学生本人驾驶的私家车、公务车、以及物业、食堂、商铺等服务单位职工的私家车可通过车牌自动识别系统出入校园;其它入校机动车进入校园需配合门卫实行登记换证,所登记信息必须与事实相符,一车一证。
第七条 为配合校内重要任务和大型活动等特殊需要,车主须服从学校采取的校内交通临时限行管理措施。
第八条 入校机动车须具有完备的行驶手续,车况良好、车容整洁。出入校门须减速慢行,进出校门车速不得超过5公里/小时,校园内道路车速不得超过30公里/小时,禁止鸣号、超速、超车、并行和逆行,夜间行驶使用近光灯,所有车辆禁止在校园内使用外部功放扩音设备,在主要路口和人员较多区域应主动减速慢行,以保障校内交通安全。
第九条 禁止无证、无牌机动车、农用车、拖拉机进入校园。大型车辆、特种车辆、货车进入校园须经安全保卫处批准。各类社会营运车辆(含租赁机动车辆和租赁电动自行车)禁止进入校园,遇有特殊情况需进入校园的,须经安全保卫处批准。校园内禁止摩托车行驶,本校师生员工因工作学习需要驾乘摩托车的,可将摩托车在安全保卫处指定的停放点停放。
第十条 校园内严禁无证驾驶、酒后驾驶、高速行驶等各种危险驾驶行为。禁止在校园内学习(练习)驾驶机动车。
第十一条 进入校园的机动车应停放在固定停车场或划定的停车位,禁止在未划定停车位的校园道路和地点停放。否则,由此造成的后果由驾驶人(或车主)承担。
第十二条 学校各单位在校内举办各种会议、活动,涉及机动车需进入校园的,应提前向安全保卫处通报,并报送工作联系单备案。入校车辆应按指定的行车路线和停车地点行驶和停放,服从安全保卫处人员的指挥与管理。
第十三条 校园行驶和停放的车辆,如遇损伤或肇事,车主应及时报案,需要保险索赔时,安全保卫处可协助警方出具相关证明。凡停放在校园内的机动车及车上物品安全均由车主自行负责。
第十四条 装载易燃、易爆、危化品和有毒物品的车辆,须经学校相关主管部门登记核发准入证明、证件后,方可进入校园,并按安全保卫处指定的时段和路线行驶;未经批准的,不得进出校园。
第十五条 车辆载物出门时,一律凭《上海应用技术大学出门单》核验放行。出门单须由学校相关部门签字盖章,并到安全保卫处办理审核备案。
第十六条 执行公务的公安、消防、救护、工程抢险等特种车辆进校时,门卫应主动查问情况,确保安全快速通行,并第一时间通报学校安全保卫处。
三、非机动车辆安全管理
第十七条 非机动车进出校门时,应下车推行,主动配合门卫及学校安保人员检查。
第十八条 校园内骑行非机动车须自觉遵守交通规则,禁止逆向行驶、骑车带人、急转弯、双手脱把、骑快车以及听耳机骑行等危险行为。醉酒后不得在校园骑行助力车、电动自行车及自行车。
第十九条 各类电动自行车、助力车在校园行驶不得超过交通标志规定的速度。
第二十条 租赁非机动车禁止进入校园。非机动车应停放在指定的停车区域并摆放整齐。严禁占路停放,严禁乱停乱放,严禁占用消防通道停放,严禁在公共区域(包括各楼馆内、疏散通道和门口)停放。电动车禁止在楼宇、场馆内公共区域或私拉电线充电。
第二十一条 其他公安交通部门明令禁止上路的交通工具不得在校园内使用和行驶。
四、校内行人安全管理
第二十二条 校园内行人应当在人行道上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右侧行走,行人通过路口或穿行道路时,应当走人行横道,无人行横道的,在确认安全后通行。
第二十三条 学龄前儿童、耳目残疾、行走障碍和精神疾病患者等人员,在校园内行走时应有监护人或被委托的监护人或其他对其负有管理、保护职责的人员扶持、带领,以保障其人身安全。
第二十四条 行人不得在校园道路上进行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活动。如遇学校因特殊情况实施临时交通管制,行人应积极配合,并服从学校管理人员指挥。
五、校园道路及其设施管理
第二十五条 校门内外道路(区域)禁止停放任何车辆,禁止任何阻碍校门通畅通行的活动和行为。
第二十六条 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将校园道路设为机动车单行道或步行道,可以对校内交通实施特别管制。校内举办大型活动时,根据需要可以临时划定禁行道路、禁止停车区域。
第二十七条 为保障校园交通安全,改善校园交通环境,学校设置相应的交通标识、标线、标牌和道路设施。未经安全保卫处批准,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随意增设、移动、拆卸校园内各类交通标识和道路设施。
第二十八条 未经学校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校园道路从事游行集会、体育、娱乐等影响道路畅通和交通安全的活动。
第二十九条 未经学校批准,任何单位、个人不准在校园道路上方悬挂、设置影响交通视线的广告、宣传物品。经批准悬挂、设置的,应向安全保卫处报备并按要求进行布设。
第三十条 入校车辆应停放在划定的停车位(含临时核准的停车区域)内。未划定停车区域的校园干道、交通路口、消防通道、各楼宇门口严禁停放任何车辆。
第三十一条 凡需要在校园道路上破路或占路施工,应事先经安全保卫处同意,施工必须设置规范的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器材,夜间必须设置照明警告标志,施工结束后应及时修复和清洁路面,确保道路畅通。施工过程中严禁破坏道路交通设施,否则安全保卫处有权暂停施工单位工作,待整改完善后方可继续施工。
六、交通事故处理
第三十二条 校园道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处理,学校安全保卫处予以配合。
第三十三条 在校园内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或骑车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向学校安全保卫处报告或报警。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员和骑车人应当立即进行救助,并迅速向公安机关和120急救中心报警,因抢救受伤人员而变动现场的,应拍照或标明位置。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未造成人身伤亡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故责任无争议的,可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进行协商处理,快速撤离现场,恢复交通,并报学校安全保卫处备案。
七、处罚
第三十四条 车辆在校园内行驶和停放违反本规定的,安全保卫处将根据事实情况和对校内交通安全影响程度给予口头教育、记录违章、贴条警告、锁车告诫、通报学院(学校)、清障拖车、与交警联合执法等教育、管理措施。对多次违反本规定的车辆和驾驶人,或态度蛮横、不服从教育管理、驾驶行为不文明的车辆和驾驶人,列入校园安全行驶黑名单,禁止进入校园。
第三十五条 车辆信息与保卫处备案车辆信息不相符或使用虚假信息的,列入校园安全行驶黑名单,禁止进入校园。
第三十六条 外来车辆和人员进入校园不服从管理的,责令其离校,并列入校园安全行驶黑名单,拒绝进校。
第三十七条 在校园内行驶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违反本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八条 对损坏校园道路、交通设施的,将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并照价赔偿;对恶意损毁、破坏校园道路、交通设施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八、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由安全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