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全校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上海市消防条例》,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校属各二级学院、部、处、室、馆、所、中心等单位及其他教学科研单位,校属各公司及其他生产经营企业,各驻校团体、校外单位,后勤服务中心、各服务于本校的物业管理公司、餐饮公司、商家店铺等(以下均简称单位)。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三条 各单位的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负责人。
第四条 各单位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明确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职责。
第五条 各单位的消防安全负责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及相关要求,积极采取措施保障本单位消防安全,掌握本单位消防安全运行情况;
(二)根据学校要求,结合本单位教学、科研、生产、经营、管理等工作实际,对本单位的消防工作做出统筹安排;
(三)设立本单位内部消防安全管理员、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落实本单位内部消防安全责任;
(四)组织单位内部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各类问题;
(五)加强本单位消防安全教育,制定本单位的灭火和应急疏散方案,并加强日常演练;
(六)落实防火工作要求,建立内部消防安全考核、奖惩机制。
第六条 各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员。消防安全管理员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组织和实施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一)根据学校对消防工作的要求和本单位的消防工作安排,组织实施本单位内逐级消防安全日常管理工作;
(二)组织制订本单位内消防安全管理任务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
(三)组织实施本单位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四)负责对本单位使用的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进行巡检报告,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五)配合本单位消防安全负责人开展消防安全日常教育培训;
(六)在本单位师生员工中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消防应急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七)配备消防设施日巡查人员,制定巡查制度,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八)做好学校及本单位消防安全负责人委托的其它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 未设立消防安全管理员的单位,其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单位消防安全负责人组织实施。
第八条 在校内从事合作办学、合作科研、合作生产经营活动的,合作各方都应遵守《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本规定,在订立合同时应依照本规定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九条 实行承包、租借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在合同订立时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遵守《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本规定。
第十条 两个以上(含两个)无隶属关系的单位共同使用的建筑物,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应当各自负责使用部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十一条 实验室、学生宿舍管理部门(含物业管理公司)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一)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做好日常安全巡查记录;
(二)积极倡导和组织由学生参加的志愿消防巡查队伍,定期开展消防安全知识宣传;
(三)加强学生宿舍用火、用电安全教育与检查;
(四)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发现火灾应立即报警、报告,并迅速组织学生疏散和初起扑救;
(五)保障在管理范围内公共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识的完好和正常使用,保障疏散通道、安全门、消防车通道畅通。
第十二条 校内大型活动的组织者(含场地提供单位),应当做好消防预案,或在合同中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报学校消防安全管理部门备案核查。
第十三条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对校内建筑物进行局部改建、改造、扩建和装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第十四条 安全保卫处是学校消防安全管理部门,受学校法人(学校消防安全负责人)的委托,负责学校日常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提出校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要求和经费预算,督促检查校内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二)拟(修)订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微型消防站管理办法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三)开展消防安全教育,举办年度“消防安全月”活动,普及消防知识,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组织扑救初起火灾和演示自救逃生技能,组织消防安全知识培训,组织消防演练;
(四)协同上级组织和校内相关部门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或抽查,及时发现校内各单位存在的安全隐患,发出隐患整改通知书,改进和督促消防安全工作;
(五)审批(查)校内动用明火及大型活动安全等有关的消防安全事项;
(六)组织校级消防安全责任书内容的拟订、修订和签约;
(七)负责监督检查公共消防设施、器材、泵房的使用与管理,负责消防基础设施的正常运行以及定期检验、检测和维修;
(八)受理校内各单位和驻校其他单位在校内新建、扩建、改造、改建、装修等工程项目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行政许可或者备案审查工作,督促其向相关消防管理机构进行审验申报,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等进行消防验收和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工作;
(九)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等调查处理消防违法违规行为和火灾事故,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火灾事故处理及善后工作;
(十)建立健全校级消防工作档案及台帐。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 根据学校实际情况,下列单位是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严格管理。
(一)体育场(馆)、大礼堂、学生活动中心、多媒体大教室等大型活动场所;
(二)学生宿舍、食堂(餐厅)、教师公寓等人员密集场所;
(三)图书室、档案馆、工程实训中心、计算机房等重要场所;
(四)学校中心机房和灾备机房、广播台、有线电视台、技防监控中心和消防控制中心(室)等部位,以及驻校邮政、通信、金融等单位;
(五)危险品仓库、各类实验室及科研场所、保密室、教材库、印刷间、配电间、快递、超市、商铺等火灾重点防控场所。
第十六条 重点单位(部位)的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设置防(禁)火标志,实行严格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七条 设有教室、实验室、实训车间、仓库、食堂、商店、超市等的建筑物内,不得设置员工集体宿舍,需在室内安排值班人员的,必须向安全保卫处申报备案。
第十八条 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擅自动用明火或者吸烟。确因工作需要动明火,经报保卫处同意并开具《动用明火许可证》、现场放置灭火器材和监督人员到场方可使用明火。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规定,持证上岗并采取严密的防火措施。
第十九条 学生宿舍、教师公寓等场所,严禁在楼内使用液化汽钢瓶等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压力容器;严禁堵塞消防安全门,严禁在疏散通道上存放大宗物品(含自行车、电动车等);严禁在宿舍内使用“热得快”、电炉、电热毯等大功率电加热器和燃气具;严禁私自乱拉乱接强电源电线;禁止在寝室内吸烟。
第二十条 严禁在建筑内的共用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处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车或者为电动车充电。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消防栓,不得占用消防间距,不得在校园内焚烧垃圾、废纸和枯树枝(叶),不得擅自在校园内燃放烟花爆竹;严禁占用消防通道、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严禁在营业、生产、教学、科研、工作和生活等期间锁闭安全出口、遮挡消防栓以及覆盖、破(损)坏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根据自身实际,可以将本单位内容易发生火灾、一旦发生火灾可能严重危及人身财产安全以及对消防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部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明显的防(禁)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第四章 消防安全检查
第二十三条 学校应加强国家法定节假日、寒暑假等关键时间节点的全校性防火安全大检查。安全保卫处应当对校内重点单位组织经常性安全检查和抽查。校内各单位的消防安全负责人应组织本单位内部逐级安全自查,并将自查中发现的隐患问题和整改情况报安全保卫处备案核查。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要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岗位每日巡查一次、组(室)每周检查一次、单位每月检查一次”的消防安全自查制度,建立检查记录册。
第二十五条 各有关单位要加强对学生宿舍、食堂、教师公寓、体育馆、商业街等人员密集场所的日常巡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及时消除隐患。
第二十六条 安全保卫处消防安全督查和检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安全出口及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等情况;
(三)消防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四)灭火器材配置及运行情况;
(五)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六)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七)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八)易燃易爆危险物品防火防爆措施落实情况,以及其它重要物资的防火安全情况;
(九)各部门防火巡查记录情况;
(十)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和完好、有效情况等。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防火自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消防安全制度和措施落实情况,安全用火用电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正常;
(三)本单位所用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好及正常情况;
(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正常使用状态,防火卷帘门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等情况。
第二十八条 物业管理单位对于建筑物内消防设施应当做好日常检查和记录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向学校有关部门报修并向安全保卫处报告。
第二十九条 配置在建筑物内灭火器材,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做好检查记录,对失效、过期的灭火器材应及时与安全保卫处联系更换。
第五章 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
第三十条 各单位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和教育活动,提高本单位师生消防安全意识。
第三十一条 消防安全教育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消防法律法规、消防管理制度、消防设施与灭火器材使用操作规程等宣传教育;
(二)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教育;
(三)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扑救初起火灾、报火警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第三十二条 下列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并持证上岗:
(一)单位的消防安全负责人、消防安全管理员;
(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和消防安全员;
(三)消防控制中心(室)的操作人员,化学化工实验室管理工作人员及危险品采购员、管理员。
(四)其他按照上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培训的人员。
第六章 火灾隐患整改及处罚
第三十三条 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各单位应当督促落实安全责任并责成有关人员限期改正,对情节严重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违规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
(二)违规使用明火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吸烟等违反禁令的;
(三)锁闭、遮挡安全出口,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通道畅通的;
(四)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及房屋结构,对房屋进行分割、搭建、加装吊顶覆盖原有室内烟雾报警和喷淋装置的;
(五)遮挡、挪用消防栓、灭火器材影响其正常使用的;
(六)人为造成常闭式防火门处于非正常使用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其正常使用的;
(七)消防设施管理人、值班人员脱岗或防火巡查人员没有履行巡查职责的;
(八)违规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
(九)其它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可以当场改正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 各单位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提出整改方案,或报安全保卫处落实整改;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消防安全负责人或消防安全管理员应当落实防火措施,保障消防安全;不能确保消防安全的,应当将对出险部位采取停产、歇业或停止使用等限制性措施。
第三十五条 对于因学校规划布局造成本单位自身不能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以及本单位确无能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相关单位应当向学校提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六条 对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整改的火灾隐患或学校发出的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员应当在规定的限期内整改完毕,并撰写火灾隐患整改复函报送相关执法机构或学校安全保卫处。
第三十七条 各单位应当将消防安全工作内容纳入本单位内部年度考核、评比之中。消防安全实行一票否决制。对日常安全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校内外安全监管部门开具的整改意见通知书,不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学校将及时通报相关情况并对单位负责人进行问责。
第三十九条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上海市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造成重大火灾隐患,严重影响校园安全的单位,学校将依据相关规定予以责任追究,给予停产歇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等处理。情节严重涉及违法的,将移交相关司法或执法机关依法处理或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