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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应用技术大学关于印发《上海应用技术大学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章程》的通知

索取号:G022-0105000-2024-2632    发布时间:2024-12-13


  

 

 

上海应用技术大学文

 

 

上应〔2024〕29号

 

 

上海应用技术大学关于印发《上海应用技术

大学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章程》的通知

 

校属各部门:

根据《上海应用技术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2023〕24号)的规定,上海应用技术大学学术委员会设立教学指导委员会、学科建设委员会、师资队伍建设委员会、科技发展委员会、学术道德与科技伦理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为保障各专门委员会在学校各项学术事务中有效发挥作用,经学校第二届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了各专门委员会章程,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 上海应用技术大学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

      2. 上海应用技术大学研究生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

      3. 上海应用技术大学学科建设委员会章程

      4. 上海应用技术大学师资队伍建设委员会章程

      5. 上海应用技术大学科技发展委员会章程

         6. 上海应用技术大学学术道德与科技伦理委员会章程

 

 

 

术大

                 2024年12月2日

 

 

 

 

 

 

 

 

 

 

 

附件1:

 

上海应用技术大学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为适应高等教育改革发展的新形势,推进本科教学建设和人才培养改革,不断提升教学质量,彰显应用创新型人才培养特色,推进和完善现代大学治理体系建设,依据《上海应用技术大学章程》(上应〔2023〕10号)和《上海应用技术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上应〔2023〕24号)的规定设立上海应用技术大学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是校学术委员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是本科教学事务的议事机构。在校学术委员会授权和领导下,行使教育教学决策、咨询、指导、审议和评定等职权,并接受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条  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应遵循教育教学规律,鼓励教育教学改革和教师教学创新,围绕学校的办学定位、教育教学理念、事业发展规划和阶段性重点工作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

第二章组织机构

  设立学校、学院(部)两级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学校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负责全校本科教学工作的议事和决策,学院(部)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负责本学院(部)本科教学工作的议事和决策,并接受学校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的工作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学校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成员由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及其他人员组成,人数为不少于21人的单数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名,委员若干。其中主任委员经校学术委员会主任提名,副主任委员及委员由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主任提名,报学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学校可以根据需要聘请行业企业专家担任特邀委员。

  学校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遵纪守法,师德师风端正

(二)具有高级职称,学术造诣高,治学严谨;

(三)责任心强,办事公正,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

四)教学经验丰富,在教学实践、教学研究、教学改革或教学管理中取得显著业绩;

(五)学校规定的其他条件。

 学校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四年。委员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届中若有委员变动,可适时增补或调整委员。委员需增补、调整时,校领导及职能部门负责人为委员人选的,依职务替代原则更换,其他委员的调整按照以上第五条执行。

  学校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教学指导委员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并报学学术委员会同意后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继续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九条  校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秘书处设在教务处。秘书处负责教学指导委员会日常运行所需要的各项准备工作,负责实施教学指导委员会通过的决议。

第三章职责权限

  学校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对本科教育教学改革和发展的战略规划和重大议题进行研究,提供决策咨询和建议;

(二)对本科招生和培养、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教师教学能力、实验室建设、实习基地建设等本科教学工作开展考核、评价和评审,对重要教学荣誉和奖励项目进行审议或评定;

()对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建设、质量评估方案进行审议;

()指导各学院(部)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开展工作

()审议学校委托的其他有关本科教育教学的事项。

第十 学校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学校相关教学管理制度和信息动态;

(二)就教学事务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意见建议或质询;

(三)在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实施监督;

(五)学校章程或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十二  学校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必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规范行使权力

(二)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和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按时按要求参加委员会活动,勤勉尽职,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遵守保密纪律,不得泄露委员工作中接触到的需要保密的工作信息

第四章议事规则

十三  学校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视工作需要召开会议,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2次全体会议。会议应提前确定议题并通知与会委员。经主任委员提议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临时增加议题。

十四  学校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会议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和主持。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全体会议应有2/3(含)以上委员出席方为有效。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的方式,以得票总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1/2为通过。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缺席会议的委员不得委托表决。审议议题或表决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十  根据议题需要,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可邀请相关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人员具有旁听权和陈述权,但不具有表决权,其意见可供委员会决策时参考。 

第十  学校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的审议结果,相关单位和当事人如有异议,可在一周内提出复议请求。复议请求征得1/3以上(含)委员同意后,可提交校学术委员会进行复议。经复议后做出的结论不再复议。

第五章附则

十七  本章程经校学术委员会审议批准后实施。修改本章程须经相同程序。

十八 本章程由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十九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上应教〔201951)同时废除。

 

 

 

 

 

 

 

 

 

附件2:

 

上海应用技术大学研究生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应用创新型人才培养质量,推动研究生教育的高水平发展,推进和完善现代大学治理体系建设,根据《上海应用技术大学章程》(上应〔2023〕10号)和《上海应用技术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上应〔2023〕24号)的有关规定,设立上海应用技术大学研究生教学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校研究生教学指导委员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校研究生教学指导委员会是校学术委员会设置的专门委员会,是学校研究生教育教学重要规则和重大事项的审议、评定和咨询机构。校研究生教学指导委员会在校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和领导下,行使研究生教育教学决策、咨询、指导、审议和评定等职权,接受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条校研究生教学指导委员会应遵循研究生教育教学规律,鼓励教育教学改革和创新。应当围绕学校的办学定位、教育教学理念、事业发展规划和阶段性重点工作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

第二章组织机构

 设立学校、学院(部)两级研究生教学指导委员会,学校研究生教学指导委员会负责全校研究生教学工作的议事和决策,学院(部)研究生教学指导委员会负责本学院(部)研究生教学工作的议事和决策,并接受学校研究生教学指导委员会的工作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校研究生教学指导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根据工作需要可设副主任委员1名,委员人数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主任委员经校学术委员会主任提名,副主任委员及委员由校研究生教学指导委员会主任提名,报学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学校可根据需要聘请行业企业专家担任特邀委员。

第六条 校研究生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具有高级职称,学术造诣高,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

(三)关心学校、学院(部)的建设和发展,具有主动参与研究生教育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四)有丰富的研究生指导经验,且能够完成一届研究生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工作;

(五)学校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校研究生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一般为4年,可连选连任,连任原则上不超过2届。届中若有委员变动,可适时增补或调整委员。校研究生教学指导委员会增补委员,可由校研究生教学指导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1/3以上校研究生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提名符合条件的候选人,报学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若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职务调整,根据职务替代原则自然更替。

第八条 校研究生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经校学术委员会讨论,并报学校学术委员会同意后,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九条 校研究生教学指导委员会秘书处设在研究生院。秘书处负责处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具体负责落实和推进委员会通过的各项决议。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十条 校研究生教学指导委员会在工作中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认真执行关于研究生教育、教学工作的规章制度,遵循研究生教育和教学规律。在坚持对研究生教学工作进行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研究生的教学建设、教学改革、教学管理、教学研究与质量控制等方面提出建议和意见,为学校的决策提供科学分析和指导。

第十一条 校研究生教学指导委员会主要对下列事项进行审议、评议、审定、监督和咨询指导:

(一)研究生培养计划、培养标准、专业设置等工作;

(二)研究生课程建设、教学改革与教材建设等工作;

(三)研究生教学质量,包括案例教学、实践教学和实验教学等相关工作;

(四)研究生教学实验室建设和实习、实践基地建设相关工作;

(五)学校研究生教育教学重大计划、研究生教育教学资源配置方案;

(六)校学术委员会认为需要审议的其它研究生教育教学相关事务。

第十二条校研究生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依据章程履行职责,不受其他组织和个人干涉,应正确运用委员的权力,公正、公平地发表意见,并对委员会会议讨论和议决的事项保密。

第四章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校研究生教学指导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召开1-2次全体会议,由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授权的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根据工作需要,经委员会主任委员或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第十四条 校研究生教学指导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的方式,以得票总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1/2为有效。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校研究生教学指导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十五条 根据议题需要,校研究生教学指导委员会可邀请相关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人员具有旁听权和陈述权,但不具有表决权,其意见可供委员会决策时参考。 

第十 校研究生教学指导委员会的审议结果,相关单位和当事人如有异议,可在一周内提出复议请求。复议请求征得1/3以上(含)委员同意后,可提交校学术委员会进行复议。经复议后做出的结论不再复议。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 本章程经校学术委员会审议批准后实施。修改本章程,须经校研究生教学指导委员会提出修定,并报学校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

第十八条 本章程由校研究生教学指导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3:

 

上海应用技术大学学科建设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全面深化综合改革,加强学校有组织的应用型学科建设,支撑“一流学科”发展目标,规范学科管理,全面提升学校学科内涵整体水平,推进和完善现代大学治理体系建设,根据《上海应用技术大学章程》(上应〔202310)和《上海应用技术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上应〔202324号)的相关规定,设立上海应用技术大学学科建设委员会,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科建设委员会是校学术委员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是学校学科建设的议事机构。在校学术委员会授权和领导下,行使学校学科建设及相关事务决策、咨询、指导、审议、评定等职权,并接受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条 学科建设委员会应围绕学校的办学定位,遵循学校办学理念和内涵建设规律,依据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和阶段性重点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地履行职责。对学科平台、学科团队和学科方向进行有组织的统筹和规划。

第二章组织机构

 学校学科建设委员会由不低于11人的单数组成,成员为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及不同学科的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其他人员。

第五条学科建设委员会设主任委1,根据工作需要可设副主任委员1其中主任委员经校学术委员会主任提名;副主任委员及委员由专门委员会主任提名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委员人员变动需学科建设委员会主任或1/3以上委员提名,并由校学术委员会表决通过。

第六条校学科建设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定,师德师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熟悉学科建设,了解学科发展规律,在相关学科或者行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声誉和公认的成果;

(三)关心学校的改革与发展,具备参与学科议事的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第七条学校学科建设委员会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四年。委员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届中若有委员变动,可适时增补或调整委员。委员需增补、调整时,校领导及职能部门负责人为委员人选的,依职务替代原则更换,其他委员的调整按照以上第五条执行。

第八条 校学科建设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学科建设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并报学校学术委员会同意后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九 校学科建设委员会秘书处设在发展规划处。秘书处负责处理委员会日常事务,具体负责实施校学科建设委员会通过的各项决议。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十条 学科建设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对国内外学科发展态势进行研究,提供学校学科建设发展规划、学科布局结构调整优化决策咨询和建议;

(二)审议学科建设方面的规范、方针和政策;

(三)审议学科建设与发展中长期规划,学科建设的重大建设项目实施方案、重大计划和改革方案;

(四)审议学科专业设置、调整评估等

(五)审议学位点建设与发展规划、学位点申报与评估等;

(六)围绕学科建设规划涉及到的师资队伍、科学研究、人才培养等方面为相关部门提供决策咨询和建议;

(七)学校或校学术委员会授权学科建设委员会审议和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学科建设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科建设相关的学校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科建设事务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教学单位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校学科建设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校学科建设事务及学科建设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

第十二条 学科建设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学科建设委员会章程,坚守学科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按时按要求参加学科建设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遵守保密纪律,对学科建设委员会会议上讨论的保密事项严格保密。

第四章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学科建设委员会会议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要求或学科建设委员会主任根据需要提议召开,也可由学科建设委员会1/3含)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召开。经与会1/3以上委员同意,可以临时增加议题。

校学科建设委员会全体会议由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全体会议须 2/3含)以上委员出席方为有效。

第十五条 校学科建设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一般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或举手表决的方式做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一般事项应当有与会委员1/2以上同意,方为通过;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2/3以上同意,方为通过。缺席会议的委员不得委托表决。审议议题或表决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十六条 校学科建设委员会根据议题内容,可邀请有关校领导、有关部门负责人或相关人员列席会议并参与讨论,但不参加表决。学科建设委员会会议可以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邀请教师或学术代表列席旁听。

第十七条 校学科建设委员会做出的重大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相关单位和当事人如有异议,可在异议期内向校学术委员会提出书面复议申请,复议申请经1/3以上委员同意后,召开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最终结论。

第十八条 校学科建设委员会委员依据章程履行职责,审定相关事项,不受其他组织和个人干涉。

第五章

第十九条 本章程经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批准后实施修改本章程须经相同程序。

第二十条 本章程由校学科建设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4:

 

上海应用技术大学师资队伍建设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提升师资队伍建设水平和质量,完善学校师资队伍建设机制,保障师资队伍建设委员会在学校师资队伍规模、结构、水平等方面有效发挥作用,推进和完善现代大学治理体系建设,依据《上海应用技术大学章程》(上应〔2023〕10号)和《上海应用技术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上应〔2023〕24号),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师资队伍建设委员会是校学术委员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是学校师资队伍建设与发展事务的议事机构,负责审议学校师资队伍建设方面的规范、方针和政策;审议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标准和评审规则。

第三条 师资队伍建设委员会应围绕学校办学定位和办学理念,根据学术委员会授权,处理师资队伍建设专项事务,履行相应职责,并接受校学术委员会监督。师资队伍建设委员会审议、评定结论及会议纪要须提交校学术委员会备案,并定期向校学术委员会提交年度报告。

第二章组织结构

第四条 师资队伍建设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2人、副主任委员1人,其中主任委员经校学术委员会主任提名,副主任委员及委员由师资队伍建设委员会主任提名,报学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委员会委员人员变动需师资队伍建设委员会主任或1/3以上委员提名,并由校学术委员会表决通过。委员需增补、调整时,校领导及职能部门负责人为委员人选的,依职务替代原则更换

第五条 师资队伍建设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具有高级职称,学术造诣高,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

(三)关心学校师资队伍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师资队伍建设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四)学校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 师资队伍建设委员会秘书处设在人事处,处理委员会日常事务,具体负责实施师资队伍建设委员会通过的各项决议。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七条 师资队伍建设委员会应贯彻落实上级师资队伍建设的政策和制度,紧密围绕学校师资队伍建设中长期发展目标,关注人才工作的国内外动向,研究学校师资队伍建设工作的问题,向学校提供决策咨询。

第八条 师资队伍建设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审议学校师资队伍建设中长期发展规划;

(二)审议学校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聘任、考核等方面的评审标准与程序;

(三)审议学校师资队伍建设管理工作的规章制度;

(四)负责学校师资队伍建设相关专项工作的评审与考核;

(五)督察学校师资队伍建设过程中对相关计划或制度的执行情况;

(六)讨论和审议校学术委员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师资队伍建设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师资队伍建设相关的学校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师资队伍建设事务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教学单位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师资队伍建设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校师资队伍建设事务及师资队伍建设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

第十条 师资队伍建设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师资队伍建设委员会章程,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按时按要求参加师资队伍建设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遵守保密纪律,对师资队伍建设委员会会议上讨论的保密事项严格保密。

第四章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师资队伍建设委员会每年不定期举行会议,商讨师资队伍建设和发展的有关规划及制度。

第十二条师资队伍建设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师资队伍建设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师资队伍建设委员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三条师资队伍建设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的方式,以得票总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1/2为有效。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师资队伍建设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十四条师资队伍建设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经1/3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终局结论。

第十五条根据议题内容,可由主任委员确定邀请相关人员列席。

第五章  

第十六条 本章程经校学术委员会审议批准后实施。修改本章程须经相同程序。

第十七条 本章程由师资队伍建设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5:

 

上海应用技术大学科技发展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学校科学研究及技术发展工作,推进科研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提高科研管理工作的效率和水平,根据《上海应用技术大学章程》(上应〔2023〕10号)、《上海应用技术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上应〔2023〕24号)及相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科技发展委员会是校学术委员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主要负责学校科学研究和科技创新工作的决策、评议和协调。科技发展委员会向校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组织机构

 科技发展委员会由不低于17人的单数组成,成员为校学术委员会及不同学科的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科技发展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主任委员经校学术委员会主任提名,委员由专门委员会主任提名,报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委员人员变动需科技发展委员会主任或1/2以上委员提名,经秘书处与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协商,并由校学术委员会表决通过。

第五条 科技发展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科技发展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并报校学术委员会同意后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六条 科技发展委员会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四年。委员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

第七条 科技发展委员会秘书处设在科学技术研究院,负责处理该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主任委员可根据讨论事项性质,邀请相关校领导、职能部门、学院(部)相关人员列席主任会议。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八条 科技发展委员会经校学术委员会授权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科学研究管理事务:

(一)审议学校科技发展方面的规范、方针和政策;

(二)审议科技发展规划和科研奖励政策;

(三)评议科研基地与平台、认定科研成果;

(四)讨论和审议校学术委员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科技发展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科学研究及技术发展等学术事务相关的学校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科学研究及技术发展等学术事务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科技发展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校科学研究及技术发展等学术事务及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五)学校章程或者科技发展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科技发展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科技发展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科技发展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学校章程或者科技发展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议事规程

第十一条 科技发展委员会会议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要求或科技发展委员会主任根据需要提议召开,也可由科技发展委员会1/2(含)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召开。经与会1/2以上委员同意,可以临时增加议题。

第十二条 召开委员会会议,出席人数必须达到应到人数的2/3

科技发展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1/2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科技发展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因故无法出席会议的委员,可事先以书面形式对议题发表意见,委托秘书处在会上宣读,但不参加对议题的投票表决。

第十三条 对于科技发展委员会须做出决定,而又来不及召开全体会议的事项,经主任委员同意,可进行通讯审议或表决。对于一般性咨询和科研项目等学术事项,经主任委员同意,可通过网络方式进行通讯评议。

第十四条 科技发展委员会可以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允许相关学校职能部门、教师或学术代表列席旁听。科技发展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提请校学术委员会复议,校学术委员会复议的决定为终局结论。

第十五条 科技发展委员会讨论、评定、审议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予以回避。

第五章履职要求

第十六条 科技发展委员会委员一般不得缺席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须在会前请假,并在秘书处备案。

第十七条科技发展委员会委员应认真履行职责,正确运用学术权力,客观、公正地发表意见和表决。如有滥用职权、打击报复等有违职责要求的行为,经查实并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八条 科技发展委员会委员有义务对会议讨论和议决事项保密。由于泄露造成不良后果的,视情况轻重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九条 科技发展委员会委员因出国、访学等事项,一段时间内不能参加委员会相关工作的,应当及时报告科技发展委员会秘书处,以便统筹协调。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 本章程经校学术委员会审议批准。修改本章程,须由科技发展委员会主任委员提议,或由1/2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并须经校学术委员会审议批准。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由科技发展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科技发展委员会另行议定。

 

 

 

 

 

 

 

 

 

 

附件6:

 

上海应用技术大学学术道德与

科技伦理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学术委员会的制度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和加强学术道德与科技伦理委员会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及《上海应用技术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上应〔2023〕24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术道德与科技伦理委员会是校学术委员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经校学术委员会授权,主要负责对涉及学术道德与科技伦理等学术行为和学术纠纷进行调查、鉴定,并接受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条 学术道德与科技伦理委员会以完善学术道德规范、严明学术纪律、维护学术尊严、营造良好学术氛围为工作宗旨和目标。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术道德与科技伦理委员会由不低于15人的单数组成,成员为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及不同学科的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其他人员。

第五条 学术道德与科技伦理委员会主任委员1名,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提名;委员由专门委员会主任提名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

第六条学术道德与科技伦理委员会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四年。委员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委员人员变动需经学术道德与科技伦理委员会主任或1/2以上委员提名,经秘书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协商,并由校学术委员会表决通过。

第七条 校学术道德与科技伦理委员会秘书处设在科学技术研究院,负责处理该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根据工作需要,聘请校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专门事项的特邀委员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八条 经校学术委员会授权,下列学术事务,应当由学术道德与科技伦理委员会进行审议,提出审议意见:

(一)有关学术道德与科技伦理方面的政策和制度;

(二)学术不端行为认定标准与学术争议处理规则。

第九条 经校学术委员会授权,下列学术事务,由学术道德与科技伦理委员会组织调查,提出学术认定结论:

(一)个人或组织对本校师生有关学术道德与科技伦理问题的投诉、举报;

(二)本校师生的科研项目、学术论文等涉及的伦理审查。

第十条 经校学术委员会授权,下列学术事务,由学术道德与科技伦理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一)制订出台的政策、制度中涉及学术道德、科技伦理与学术仲裁的事项。

(二)校学术委员会授权需要咨询的其他学术道德与科技伦理相关事项。

第十一条 学术道德与科技伦理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学术道德与科技伦理事务相关的学校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道德与科技伦理事务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学术道德与科技伦理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校学术道德与科技伦理事务及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五)学校章程或者学术道德与科技伦理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特邀委员根据学校的规定,享有相应权利。

第十二条学术道德与科技伦理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学术道德与科技伦理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道德与科技伦理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学校章程或者学术道德与科技伦理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议事规程

第十三条 学术道德与科技伦理委员会全体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全体会议须 2/3(含)以上委员出席方为有效。

第十四条 学术道德与科技伦理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一般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或举手表决的方式做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决议结果,必须与会委员1/2以上同意,方为通过。如有紧急事项需要审议或表决时,经学术道德与科技伦理委员会主任同意,可进行通讯审议或表决。

学术道德与科技伦理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十五条 学术道德与科技伦理委员会根据议题内容,邀请有关校领导、有关部门负责人或相关人员列席会议并参与讨论,但不参加表决。学术道德与科技伦理委员会可以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邀请相关职能部门、教师或学术代表列席旁听。

涉及学科属性、委员回避、个人隐私或不宜公开等方面的学术道德、科技伦理事项,学术道德与科技伦理委员会可根据需要,邀请校内外有关专家组成不低于5人的单数的专家小组,就有关学术事项进行审议和评定。

第十六条 学术道德与科技伦理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涉及有关当事人隐私的内容,由主任委员或委托秘书处先行告知相关单位负责人,由相关单位负责人告知当事人。相关单位负责人或当事人有异议的,应在7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复议申请。复议申请经1/2以上委员同意后,召开学术道德与科技伦理委员会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最终结论。

第五章履职要求

第十七条 学术道德与科技伦理委员会委员一般不得缺席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须在会前请假,并在秘书处备案。

第十八条学术道德与科技伦理委员会委员应认真履行职责,正确运用学术权力,客观、公正地发表意见和表决。如有滥用职权、打击报复等有违职责要求的行为,经查实并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九条 学术道德与科技伦理委员会委员有义务对会议讨论和议决事项保密。由于泄露造成不良后果的,视情况轻重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条 学术道德与科技伦理委员会委员应模范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带头维护良好的学术环境和学术秩序。如有违反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行为的,予以免职并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 学术道德与科技伦理委员会委员因出国、访学等事项,一段时间内不能参加委员会相关工作的,应当及时报告学术道德与科技伦理委员会秘书处,以便统筹协调。

第六章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经校学术委员会审议批准。修改本章程,须由学术道德与科技伦理委员会主任委员提议或由1/2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并须经校学术委员会审议批准。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学术道德与科技伦理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学术道德与科技伦理委员会另行议定。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上应科2019〕4号和上应科2022〕2号文件同时废止。

 

 

 

 

 

 

 

 

 

 

上海应用技术大学党政办公室              2024年12月1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