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设置和聘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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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应用技术大学公开招聘工作实施细则(上应人〔2025〕5号)

索取号:G022-1001000-2025-3795    发布时间:2025-03-12





上海应用技术大学文



上应人〔20255



上海应用技术大学关于印发《上海应用技术

大学公开招聘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校属各部门:

《上海应用技术大学公开招聘工作实施细则》已经学校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上海应用技术大学

202535



上海应用技术大学公开招聘工作实施细则


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20051116日人事部令第6号)、《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57号)、《上海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沪人社规〔201915号)的精神,结合学校人事人才工作发展的实际,为了进一步提高学校师资队伍建设水平,规范学校公开招聘工作,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校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的公开招聘适用本实施细则,企业编制人员公开招聘参照本细则。

第二条 公开招聘应贯彻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和岗位所需的专业、技能、任职资格等条件择优聘用。

第二章  招聘范围、条件及程序

第三条 学校各部门面向社会招聘,凡符合以下条件的各类人员均可报名应聘: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二)具有坚定的政治立场,忠诚于党的领导,维护国家的利益;

(三)具备岗位所需的学历、专业、资格、技能等条件;

(四)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五)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各类人员的年龄要求一般不超过:硕士35周岁(有明确年龄要求的岗位除外),博士35周岁,副高职称且具有博士学位40周岁,正高职称且具有博士学位45周岁,高层次人才50周岁。

  1. 招聘程序:

(一)制定招聘计划;

(二)发布招聘公告;

(三)受理应聘人的申请,对资格条件进行审查;

(四)各部门组织考试(或考核)、考察;

(五)根据考试(或考核)、考察结果,初步确定拟聘人员;

(六)将拟引进人员的材料提交校人事处,人事处审核材料;

(七)学校引进人才工作小组或高层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进行面试;

(八)上报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九)公示拟引进人员;

(十)公示人员进行体检;

(十一)拟引进人员进行公开招聘公示和备案登记;

(十二)签订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第三章  招聘计划与信息发布

第五条各招聘部门在学校核定编制范围内,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提出下一年度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等招聘需求计划,并报送学校人事处,年度招聘需求计划须于前一年的11月底前上报。

第六条 人事处根据学校和部门的规划,结合其工作的目标,并考虑学校对各部门的定编数,对各部门招聘需求计划进行审核,拟定学校年度招聘计划,报上级主管部门核准。

第七条 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招聘计划统一由人事处向社会公开发布。招聘信息内容包括:招聘的岗位,招聘职数,应聘条件,应聘办法和联系方式,以及相关政策等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八条 招聘公告在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公开发布。

第四章  资格审查与考试、考核

第九条 学校公开招聘采取考试或考核的办法,考试科目或考核内容根据学科、专业及岗位特点设置。

第十条应聘人员的资格初审。人事处和各招聘部门受理应聘人员的申请,对应聘人员的基本条件、专业背景、学术水平等进行审查。

第十一条 学院(部)对拟引进人才进行面试、试讲,对其思想政治表现以及教学、科研、业务等水平进行认真考核并给出客观评价后报人事处。面试主要测试岗位专业知识、业务能力、综合素质和心理健康情况,分别由学院(部)思想品德考察组、教育教学考察组与学术技术评议组组织实施。各考察评议组由5人及以上组成,包括学院班子成员、教学及学术委员会成员、系(教研室)主任、1-2名教授以及其他相关学科领域的教师。面试根据岗位实际需要,可采取试讲、情景模拟、实际操作等多种方式进行。学院(部)党政联席会议对各考察评议组结果进行审议,将通过人员的相关材料提交人事处;特殊人才或具有正高职称的人员需要分管人事工作的校领导进行面试。

第十二条学校对于管理岗举行集中招聘。应聘管理岗人员首先要经过学校组织的统一考试,通过之后由学校引进人才工作小组进行面试,拟定岗位人选,上报校长办公会审定。

第十三条 对于学校急需引进的特殊人才或高层次人才,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进行引进。高层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动议并商相关学院,经考察通过后报校长办公会审定。

第五章  聘用

第十四条 各部门将通过面试的应聘者材料(申请录用教师情况表、引进人员信息表、个人简历、部门考核情况等)报学校人事处审核,人事处根据学校的总体规划、各学科(专业)的发展需要和学校确定的各部门编制,对拟引进人才的材料进行审核整理,提出审核意见和待遇标准建议,经学校引进人才工作小组讨论通过后,上报校长办公室会议讨论决定,择优确定拟聘用人员名单。

引进人员信息表主要包括推荐表、身份证复印件、学信网认证的最高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最高专业技术职务复印件、荣誉奖项复印件、科研论文复印件及重要检索证明材料、科研项目证明材料等。

第十五条对拟聘用人员在校园网和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对拟聘用人员有异议的,由人事处或招聘部门及其它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根据查实的内容、结果确定是否聘用。

第十六条 对学校拟录用人员,在公示的同时,到二级甲等及以上医疗机构进行体检,并向学校人事处提交医疗机构出具的有明确体检结论的体检表。对体检合格人员方可向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公开招聘公示和登记备案。

第十七条经公示确定的拟聘人员,签订聘用(劳动)合同,办理正式录用手续。

第六章  待遇与管理

第十八条 待遇

(一)住房补贴和科研启动经费

学校为引进的博士或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的专任教师提供住房补贴。住房补贴标准根据各学科(专业)的人才紧缺程度确定,每位拟引进人才的住房补贴由校长办公会讨论确定。住房补贴可用于引进人才购房或租房。

  1. 高层次人才。两院院士、已入选国家重大人才计划者,住房补贴和科研启动经费一人一议;其他高层次人才按照《上海应用技术大学上应学者计划实施办法》执行。

  2. 未入选上应学者计划的正高职称且具有博士学位的专任教师,住房补贴50万元、科研启动经费20万元(人文社科类科研启动费减半);未入选上应学者计划的副高职称且具有博士学位的专任教师,住房补贴30万元、科研启动经费10万元(人文社科类科研启动费减半)。

  3. 校长办公会同意以绿色通道竞聘教授任职资格引进且通过的人才,住房补贴50万元、科研启动经费20万元(人文社科类科研启动费减半);校长办公会同意以绿色通道竞聘副教授任职资格引进且通过的人才,住房补贴30万元、科研启动经费10万元(人文社科类科研启动费减半)

  4. 校长办公会同意以校聘研究员引进的人才,住房补贴30万元、科研启动经费15万元(人文社科类科研启动费减半);校长办公会同意以校聘副研究员引进的人才,住房补贴25万元、科研启动经费8万元(人文社科类科研启动费减半)

  5. 博士,住房补贴20万元、科研启动经费5万元(人文社科类科研启动费减半)。

(二)博士津贴

40周岁以下博士中级职称专任教师,可享受三年每月800元的博士津贴。

第十九条 管理办法

(一)享受住房补贴的引进人才与学校签定协议书后,方可享受住房补贴,试用期内不兑现住房补贴。

(二)享受住房补贴的引进人才需为学校工作至少十年(总额20万以上)或八年(总额20万元及以下),违约者按学校有关规定和协议书有关条款处理。

(三)住房补贴的发放

1)只有在购房后、且产权证上属有本人姓名方可以申请一次性提取住房补贴。

2)凡住房补贴金额在20万元以上,由学校采用借款方式首付住房补贴总款的80%,余款根据协议分十年逐月支付或在支取第一笔住房补贴满三年和满六年分别支取剩余金额的50%

3)凡住房补贴金额在20万元及以下,采用借款方式一次性发放住房补贴款或分八年逐月支付。

4)享受住房补贴政策的专任教师,无上海住房、需要租房(学校单身教师公寓或者校外)者,经个人申请并提供属实的租房证明,由所在学院(部)负责人审核盖章,人事处核定给予补贴。租房补贴从其住房补贴中按月支取,每月最高额度3000元。购房后支取住房补贴余额。

5)学校在编在岗的引进人才,引进时经校长办公会讨论确定由学校提供一定额度的住房补贴;且本人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男性及正高级职称女性退休年龄以60周岁计,副高级及以下职称女性退休年龄以55周岁计)。可按《引进人才住房补贴支取补充办法》(上应人〔20245号)执行。


第七章  纪律与监督

第二十条招聘工作要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接受社会及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学校公开招聘工作适用回避制度。凡与学校及聘用部门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应聘人员,不得应聘学校人事、财务、纪检监察岗位,以及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聘用单位负责人员和招聘工作人员在办理聘用事项时,涉及与本人有上述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也应当回避。

第二十二条招聘部门按照学校批准的聘用计划和学校规定的程序做好聘用工作,保证年度聘用计划切实得到实施。

第二十三条 对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等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聘用人员,视情节轻重取消面试、考试或聘用资格;对违反本规定招聘的受聘人员,一经查实,应当解除聘用合同,予以辞退。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未涉及的相关问题,按国家和上海市的相关要求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原《上海应用技术大学公开招聘工作实施细则》(上应人﹝2019﹞32号)、原《上海应用技术大学教师租房补贴支取操作细则》(上应人〔20177号)同时废止。






























上海应用技术大学党政办公室               2025312日印发直接箭头连接符 2直接箭头连接符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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