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应用技术大学章程
(2015年11月18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核准通过 根据2023年8月22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同意上海应用技术大学章程修正案的批复》修正)
上海应用技术大学办学肇始于1954年,现为上海市重点建设的高水平地方大学,是一所具有学士、硕士和博士培养层次的、特色鲜明的应用创新型大学。2000年,学校由上海冶金高等专科学校、上海轻工业高等专科学校和上海化工高等专科学校三所全国示范性普通高等工程专科重点建设学校,合并组建成上海应用技术学院。2006年,原国家轻工业部所属上海香料研究所并入学校。2016年,学校更名为“上海应用技术大学”。2021年,学校获批博士学位授予单位,并入选上海高水平地方大学重点建设单位。
长期以来,学校坚定扎根中国大地办大学,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应用导向、技术创新”的特色定位,秉承“依产业而兴、托科技而强”的办学理念,凸显“协同创新、共创价值”的创新文化,追求“卓而独特、越而胜己”的价值取向,弘扬“厚德精技、砥砺知行”的大学精神,践行“明德、明学、明事”的大学校训,致力于建设具有国际影响力的高水平应用创新型大学。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建立完善的现代大学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上海市高等教育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中文名称为“上海应用技术大学”,简称为“上应大”;英文名称为“SHANGHAI INSTITUTE OF TECHNOLOGY”,缩写为“SIT”。学校互联网主页地址为https://www.sit.edu.cn。
第三条 学校法定住所为上海市徐汇区漕宝路120号。学校设有徐汇校区、奉贤校区等。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学校可设立或调整校区。
第四条 学校由上海市人民政府举办,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主管。学校举办者对学校的办学活动依法进行宏观指导和监督,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等重要事项,提供必备的办学条件和必要的政策支持,支持学校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章程自主办学,保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学校为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六条 学校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弘扬伟大建党精神,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进一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的初心和使命,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七条 学校遵循高等教育发展规律,充分把握教育、科技、人才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中的基础性、战略性支撑地位,围绕建设教育强国、科技强国、人才强国的目标任务,聚焦“应用型、创新性、国际化”应用创新型高校发展的核心内涵,以高素质应用创新型人才培养为根本,以高水平科技创新和服务国家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为使命,以高水平创新团队和“双师型”师资队伍为支撑,以全方位开放合作和数字赋能为路径,以现代大学治理体系为保障,推进创新发展、特色发展和高质量发展,自觉融入中国式现代化建设大局,努力建设具有国际影响力的高水平应用创新型大学。
第八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着力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提升科学研究水平,增强社会服务能力,推进文化传承创新,加强国际交流合作。
第九条 学校学科专业设置以工学、理学、管理学为主,协同发展经济学、文学、法学、农学、艺术学等其他学科。根据国家战略与区域经济社会和行业产业发展需求,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布局。
第十条 学校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学历教育,适当开展非全日制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学历教育以全日制本科教育为主,并构建学士—硕士—博士完整的学位授予体系和应用创新型人才培养体系。根据国家教育方针政策和社会需求,依法调整和优化办学层次、结构和规模。
第十一条 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按照不同培养层次、培养类型和学科专业要求,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各学科、专业招生比例,依法依规招收学生,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 学校坚持为党育人、为国育才的初心和使命,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以教育教学为中心工作,推动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致力于培养具有理想信念、家国情怀、过硬本领和勇担责任的以卓越工程师为主的高素质应用创新型人才。
第十三条 学校抓住“厚德”和“精技”两个关键点,以培养学生创造性解决复杂工程问题的能力为核心,将主动学习、创新精神与批判性思维、创造性解决问题等“爱科技”九大关键能力贯穿于应用创新型人才培养全过程,推动协同创新、协同育人“双协同”为途径的应用创新型人才培养模式改革,落实思教融合、产教融合、科教融合等“六融合”应用创新型人才培养理念。
第十四条 学校牢牢掌握党对意识形态工作领导权,全面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坚持把思想政治工作贯穿教育教学全过程,遵循思想政治工作规律,结合应用创新型人才培养特色和应用型学科专业特点,统筹课程思政与思政课程建设,创新教育方式方法,不断完善思想政治工作体系。
第十五条 学校根据应用创新型人才培养目标、规格和要求,深化协同育人,强化实践教学,通过自主制定和优化人才培养方案,分层分类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推动产业需求融入应用创新型人才培养全过程,促进教育链、人才链与产业链、创新链全方位融合,加强教材建设和管理,建立健全以课程评价为核心的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和以产教融合为导向的教学质量评价制度,着力提高应用创新型人才培养质量。
第十六条 学校根据实际需要,依法确定和调整各类教育的修业年限,实行学分制;制定学业证书颁发办法和学位授予办法,对符合毕业(结业)条件的学生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或其他学业证书,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授予学士、硕士或博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第十七条 学校坚持从科技第一生产力、人才第一资源、创新第一动力中找到结合点、切入点和发力点,聚焦国家战略及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主战场,主动对接重点产业发展现实需求,持续推动香料香精化妆品与绿色化工、功能新材料与智能制造、设计文创与创新管理等特色学科建设,全面优化学科结构布局,促进学科专业联动,加强学科交叉、渗透、融合和新兴学科建设,开辟发展新领域、新赛道,推动学科高质量创新发展,塑造发展新动能、新优势。
第十八条 学校积极对接科教兴国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围绕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目标,建立有组织科研与自由探索研究相结合的学术研究机制,聚焦重点领域、重点产业的关键、共性和重大技术问题开展应用基础研究、技术开发和成果转移转化,以高水平学术研究支撑高质量人才培养。
第十九条 学校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社会伦理与学术道德,鼓励和保护学术探索和科学研究,扩大和保障科研机构和研究人员享有相应的科研自主权;对不同学科或不同类型的教师和研究人员提供相应的研究资源,增强创新活力,推动科技进步。
第二十条 学校充分发挥学科专业特色、人才培养优势和高水平智库作用,坚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构建“政产学研用”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机制,主动服务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以高水平创新策源引领、支撑和服务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与行业企业技术创新。
第二十一条 学校坚定历史自信、文化自信,坚持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继承发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弘扬伟大建党精神,深入开展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传承大学精神,恪守大学校训,培育创新文化,弘扬科学家精神,涵养优良学风,推动文化交流,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建立体现新时代主流舆论和应用创新型大学特色的校园文化体系。
第二十二条 学校坚持面向国际开放办学,依法自主与国际高水平大学开展全方位、多层次的交流,积极发展国际学生教育和多种形式的中外合作教育,培养具有国际视野的学生,引育具有全球竞争力的学者;构建国际化科研合作创新体系,与国际高水平大学、科研机构、头部企业联合开展科研活动,通过高水平教育对外开放不断提升学校国际影响力和竞争力。
第二十三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上海应用技术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
第二十四条 学校党委全面领导学校工作,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全面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和党的历史,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突出干部选拔任用的政治标准,建设忠诚、干净、有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
(五)坚持党管人才原则,深入实施人才强国战略。讨论决定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加强对人才的政治引领和政治吸纳,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优化人才成长环境,健全学校作为用人主体的自我约束机制,把各方面优秀人才集聚到党和学校事业中来;
(六)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坚持和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以党的政治建设统领党的建设各项工作。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加强学校各级党组织建设,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七)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接受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和同级纪委的监督,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监察机构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
(八)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九)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十)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第二十五条 学校党委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必须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研究决定。
党委书记主持学校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支持校长开展工作。
第二十六条 学校党委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学校党委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学校党委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由常务委员会行使其职权,履行职责。
学校党委依法依规制定党委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的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
第二十七条 中国共产党上海应用技术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专责机关,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学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保障和促进学校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十八条 学校设立党委教师工作委员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党委教师工作委员会研究审议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建设重大事项,指导相关部门开展工作。党委教师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党委教师工作部,代表学校党委履行党管教师工作的职能,统筹协调相关工作。
第二十九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全面负责教学、科研、学科、师资队伍和行政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应用创新型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五)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六)持续加强高水平学科建设,开展有组织的科学研究,完善政产学研用深度融合与协同创新机制,推动高质量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七)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八)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九)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是校长行使行政职权的基本形式,校长办公会议依其议事规则履行职责。
第三十一条 学校依法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的最高学术机构,依据其规程行使对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审议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三)审议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四)审定教学科研成果、教师职务聘任和岗位聘任的学术评价标准;
(五)评定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的学术水平、学校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等;
(六)对学校学术相关的重要发展规划和改革事项提出咨询意见;
(七)按照有关规定及学校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八)处理学校授权或委托学术委员会处理的其他学术事项。
学术委员会可根据需要设立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教学指导、学术道德等若干专门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学院(部)设置学术分委员会,接受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二条 学校依法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学位事务的决策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定学校学位授予规则、学位教育招生标准、培养方案及授予学位标准等;
(二)审定授予及撤销学士、硕士、博士学位名单;
(三)审定教师招收和指导研究生资格标准;
(四)制定学科、专业人才培养及学位授予质量评估标准;审定学位点新增调整方案;
(五)审议和审定与学位培养和授予相关的其他重要事项;
学位评定委员会可根据学科领域设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接受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三条 学校依法设立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是学校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事务的议事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定学校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方案;
(二)审定学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及聘任办法;
(三)审定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人选;
(四)处理其他需要聘任委员会完成的工作。
第三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形式。学校尊重和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落实教职工代表大会有关决议和提案。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员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员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员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学校工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学校在学院(部)、机关、直属部门等校属单位建立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三十五条 校内各民主党派和工会、妇委会、共青团、学生会、研究生会等群众组织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六条 学校根据工作需要,可依法依规设立常设和非常设机构及议事协调组织,协助党委和校长处理有关事务。
第三十七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和学科建设等需要设置若干学院或学院建制的教学部〔以下简称“学院(部)”〕。
学院(部)可根据需要和有关规定,设置若干系、教研室、实验室及其他内设机构。
第三十八条 学院(部)是学校履行各项办学功能的主要实施机构。学院(部)接受学校党委和行政的领导,学校赋予其履行职能所需的自主权,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订学院(部)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人才培养方案、专业教学计划和相关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国际交流合作和学生教育与管理;
(三)组织实施学科与专业建设、人才队伍建设,按规定负责学院(部)人事聘任和管理;
(四)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负责学院(部)资产和财务管理;
(五)学校赋予的其他自主权。
第三十九条 学院(部)党组织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全面负责学院(部)党的建设,强化政治功能,履行政治责任,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支持学院(部)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开展工作,健全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
第四十条 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部)议事决策的主要形式。党政联席会议按照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讨论和决定学院(部)工作中的重要事项。有关党的建设,包括干部选拔任用、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等工作,由学院(部)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的,由党组织会议先行把关,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第四十一条 院长(主任)是学院(部)的行政负责人,全面负责学院(部)的学科与专业建设、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师资队伍建设及其他行政管理事务。
第四十二条 学校根据学科发展规划和有组织科研等需要,建立协同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各级各类研究机构;根据协同创新和产学研合作需要,建立大学科技园、研究院、专家智库等各类技术创新和成果孵化平台,并按照相关规定和学校授权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第四十三条 学校按照学科建设需要设置若干学部。学部一般由学科性质相近的教学科研机构组成,并依据学校授权开展工作。
第四十四条 学校图书馆是学校的文献信息资源中心,是为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服务的学术性机构,依法承担教育和信息服务等职能。
第四十五条 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统一、高效的原则,设立、变更或撤销学校内部各类组织机构,并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调整其职能。
第四十六条 教职员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四十七条 教职员工是学校办学的主体力量,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学校规定,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从事教育教学活动,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交流合作等工作,按工作职责和有关规定申请及合理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按岗位任务和工作绩效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和学校规定的福利待遇,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三)公平获得职业发展和职务晋升的机会和条件;
(四)在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就学校有关处理或者处分等事项提出异议和申诉;
(七)法律、法规、规章、学校规定及聘用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八条 教职员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规定,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二)遵守师德规范,尊重和爱护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三)遵守教学规范,完成岗位聘任所要求的教学任务,不断提高教学质量;
(四)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追求高水平学术研究和科技创新;
(五)法律、法规、规章、学校规定及聘用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九条 学校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教职员工实行聘用制度和人事管理制度。学校按照人事管理制度和聘用合同约定对教职员工定期进行考核,鼓励和促进各类人员各司其职、各展其长。
第五十条 学校积极对接人才强国战略,坚持以人为本、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引进、培养、造就学科领军人才和高水平创新团队、优秀青年科技人才,深化“双师型”队伍建设,实施积极、开放、有效的人才政策,为教职员工教育教学、学术创新和个人成长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构建真心爱才、悉心育才、倾心引才和精心用才的人才发展环境。
第五十一条 学校建立与国家、学校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教职员工薪酬与福利制度。
第五十二条 学校建立教职员工荣誉体系,对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员工给予表彰、奖励,对违法、违纪、违规的教职员工做出相应处理。
第五十三条 学校建立健全教职工权益救济机制,依法受理和处理教职工提出的异议和申诉,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四条 离退休教职员工是学校的宝贵财富。学校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离退休人员政策,关心关爱离退休教职员工生活,充分发挥离退休教职员工在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关心教育青年一代中的重要作用。
第五十五条 特聘教授、讲座教授、外聘导师、外籍教师等在学校从事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的人员,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规定与聘任合同,享受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第五十六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对于不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其权利义务由受教育者与学校依法依规另行约定。
第五十七条 学校坚持以学生为本,学生在校期间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八条 学生在校期间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九条 学生(研究生)代表大会是学生依法依规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治理的机构。学生(研究生)代表大会的主要职权是:
(一)制定或修订学生会(研究生会)章程,监督章程实施;
(二)听取、审议上一届学生会(研究生会)的工作报告;
(三)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会(研究生会)主席团成员;
(四)选举产生新一届常任代表;
(五)选举产生出席上海市学生代表大会的代表;
(六)征求学生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合理有序表达和维护学生正当权益;
(七)讨论和决定应当由学生(研究生)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十条 学校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建立学生权利保护机制,保障、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关怀在学习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为其健康成长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六十一条 学校落实就业优先战略,积极为学生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坚持创新引领创业、创业带动就业,提升人力资源素质,实现学生高质量充分就业。
第六十二条 学校经费来源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学校积极拓展资金来源渠道,多元化地筹措各项办学经费。
学校收入应合法合规,各项收费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各项收入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六十三条 学校坚持勤俭办学,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统筹兼顾、保证重点、讲求绩效”的原则,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源使用效益。
第六十四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学校严格按照国家财经法规管理财务工作,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经济责任制和内部审计制度,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学校及校内各部门(单位)的经济行为,防控各类经济风险,保障资金运行安全。
第六十五条 学校所有资产为国有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学校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以及依法认定为学校所有的其他权益。
学校依法依规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管理。
第六十六条 学校规范和加强资产管理,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制度,推进大型设备等国有资产共享共用,有序开展国有资产绩效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实现资产保值增值,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与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六十七条 学校成立专门机构开展产业经营,代表学校经营和管理国有经营性资产,依法行使学校授予的各项权利。
第六十八条 学校依法保护并合理利用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校有数据、网络虚拟财产和其他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
第六十九条 学校加强信息化建设工作,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理、数据共享制度,构建数据驱动的教育治理模式,为教职工和学生提供完善的信息服务,以数字技术赋能学校改革与发展。
第七十条 学校不断构建绿色、节约、开放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完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为学校事业发展、学生与教职员工提供保障服务。
第七十一条 学校科学规划、合理利用校园土地与资源,开展基本建设,优化校区功能布局,改善办学条件,促进各校区协调发展。
第七十二条 学校紧密对接国家战略与地方经济社会建设需要和行业产业发展需求,积极发展与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各类科研院所、头部企业、行业组织、社会团体的合作关系,推动协同创新。
第七十三条 学校建立企业家和企业科研人员到本校兼职制度。鼓励行业企业专家参与学校应用创新型人才培养,促进产教融合、协同育人。
第七十四条 校友是学校声誉的重要体现者,是学校持续发展的宝贵资源。凡在学校及其前身学习过的学生(学员)及工作过的教职工,均是学校的校友。
学校依法设置校友会,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鼓励校友参与学校建设发展,凝聚校友力量,拓展办学资源。
学校鼓励和支持校友在当地有关部门指导与规范下,成立具有地域、行业、院系、届别等特点的校友分会。各校友分会在校友会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七十五条 学校依法设立上海应用技术大学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理事会由学校、政府、企事业、校友、社会知名人士等各方代表组成。学校充分发挥理事会与社会沟通联络的桥梁作用,拓宽合作途径,积极募集办学资源。学校理事会依据其章程组建并开展活动。
第七十六条 学校依法设立上海应用技术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接受各类社会捐赠,支持和推动学校教育事业发展。对校友及社会各界人士的捐赠,学校本着节俭高效的原则加以使用,确保捐赠目的的实现。基金会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及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七十七条 学校依法开展信息公开工作,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十八条 学校校徽以绿色为基础色。校徽轮廓由两个同心圆构成,外圆上方为“上海应用技术大学”校名,下方为学校英文名称。校徽中心“应用”二字紧接内圆,呈现“鼎”的造型,寓意学校汇聚八方力量,共谋创新发展。
第七十九条 学校校歌是《为着上应的荣光》,集体作词,左翼建作曲。
第八十条 学校建立视觉形象标识系统,规范学校校徽、标准字、校徽组合方式、标准色及辅助色等的使用。
第八十一条 学校校庆日为每年的4月25日。
第八十二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订,需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审议、学校党委会审定后,由校长签发,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核准。经核准后生效的章程文本以学校名义向学校和社会公布。
第八十三条 学校师生员工、社会各界人士对章程执行拥有监督权、建议权,教职工代表大会定期评议章程执行情况,党政办公室负责受理、协调处理对违反章程的管理行为、办学活动的举报和投诉。
第八十四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八十五条 本章程自学校主管部门核准发布之日起生效实施。本章程生效后,学校或学校各机构原有规章制度与本章程规定不一致的,均以本章程的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