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应用技术大学
大学科技园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十八大”“十九大”提出的“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落实国务院“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精神,发挥知识产权对上海应用技术大学(以下简称“学校”)自主创新能力提升的支撑作用,鼓励师生员工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实施和运用工作,加强科技成果转化的管理,规范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维护学校和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和上海市《关于完善本市科研人员双向流动的实施意见》、《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实施意见》等的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科技成果,是指通过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成果。职务科技成果,是指执行学校的工作任务或主要利用学校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科技成果。
本管理办法所称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所属单位是指以学校作为主管单位的二级学院、研究院、所和直属单位。
第四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师生员工,是指在学校及其所属单位工作的专任教师、劳务派遣人员,以及在校学习的研究生、本科生和进修人员。
第五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是指对职务科技成果及转移转化做出创造性贡献的师生员工。
第六条 学校允许在校学生进行自主创新创业活动,为学生创新创业提供有利条件。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上海应技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是学校大学科技园的管理和经营单位,具有市场运作独立法人和企业性质,学校技术转移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作为学校指定的技术转移部门,挂靠公司,承担学校技术转移工作。
第八条 科技处负责办理知识产权申请、登记、备案等与科技成果形成有关的事务,并协助中心及有关部门建立和完善学校科技成果转化体系。
第九条 中心对社会企业开展技术成果转移的市场化、企业化运作,如技术秘密和知识产权转让、授权许可、作价入股等科技成果转移工作及相关合同的审批,努力实现科技成果转移的最大经济和社会效益。
第十条 中心对学校内部承担科技成果的行政性管理的职能,开展科技成果的收集,整理、筛选、技术转移平台的管理和开展产学研合作事宜,整合学校产学研优质资源,凝聚力量,推进学校技术转移工作。
第十一条 人事处负责建立符合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特点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岗位管理和考核评价制度,完善收入分配的激励机制。
第三章 职务科技成果的管理
第十二条 职务科技成果的范围包括:
(一)在本职工作中完成的科技成果;
(二)履行学校分配在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完成的科技成果;
(三)退休、调离原岗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一年内做出的,与其在原岗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学校原来分配的任务有关的科技成果;
(四)主要利用学校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繁殖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科技成果,但约定返还资金或者支付使用费,或者仅在完成后利用学校的物质技术条件验证或者测试的除外。
第十三条 学校支持师生员工为科技成果转移提供技术集成、共性技术研究开发、中间试验和工业性试验、科技成果系统化和工程化开发、技术推广与示范等服务
第十四条 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归学校,未经学校授权,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转移活动。
第十五条 科技成果完成人依法享有相关署名权及相关知识产权,对成果的财产权益由学校依据相关法律和政策规定以及本管理办法予以确认。
第四章 职务科技成果转移
第十六条 学校加强对科技成果转移的管理、组织和协调,促进科技成果转移队伍建设,优化科技成果转移流程。
第十七条 学校鼓励采取技术转移或其它方式开展科技成果转移工作,强化以技术许可方式开展科技成果转移,有条件采取作价入股方式转移。
第十八条 学校可以自主决定科技成果交易方式,其定价形式包括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通过协议定价的,应当在学校公示科技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
第十九条 科技成果转移的方式
(一)科技成果转让。即学校用职务科技成果,以一定的价格一次性地将其全部(或部分)转让给受让方的行为。
(二)科技成果投资入股。即学校用职务科技成果作为无形资产,依法设立公司或与他人共同设立公司或参股他人已有公司的行为。
(三)科技成果产权许可。即学校用职务科技成果,与他人签订合同将相关权利许可给他人实施的行为。
第五章 科技成果作价入股
第二十条 公司作为持股通道,负责科技成果转移的受让企业的管理和运作工作。
第二十一条 科技成果作价低于500万元(人民币,下同)的由公司自行处理;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由上海应翔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处理,1000万元以上的(包括1000万元)由校资产经营管理委员会处理,所有处理过程及纪要在公示前,报送主管校领导。
第二十二条 由中心商请上海应翔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委派董事和监事进入作价入股成立的项目公司,所派董事和监事应勤勉、忠实、诚信,维护学校和科技成果完成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 技术转移中心、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与成果需求单位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提出股权激励方案及相关资料,由上海应翔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审批。
第二十四条 实行协议定价的,应当在校内公示成果名称拟交易价格,时间不少于15日,如有异议,应召开有关会议,并在公示日结束后,14个工作日内给出答复。
第六章 科技成果转化资金管理及收益分配
第二十五条 学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用于科研团队和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的奖励和激励支出部分,不纳入工资总额基数。
第二十六条 学校(不含所属单位)正职领导,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移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规定获得现金奖励,但不得获取股权激励。其他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属科技成果主要完成人或对科技成果转移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获得现金、股份或者出资比例的奖励和报酬。
第二十七条 科技成果以转移或许可方式获得的科技成果转移效益,科技成果完成人获得的奖励不低于转移收益的70%,奖励可以采取奖酬金的方式支付,个人所得税自理。
第二十八条 科技成果完成人为2人或2人以上时,由完成人员自行协商约定奖励方案,并以书面形式报中心。
第二十九条 对科技成果完成人依据本管理办法所获得的各种收益,应按照税务规定和财务制度缴纳税收和相关费用。
第七章 科技成果保护及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科技成果完成人涉及抄袭、窃取、篡改、非法占用、假冒他人知识产权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不履行约定配合科技成果转移工作,可责令其限期改正,并退还非法所得,情节严重者,按有关规定另行处理。
第三十一条 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未经学校同意,擅自转让、许可他人实施或以其它方式转移学校的科技成果,损害学校权益的,根据情节和造成的损失,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赔偿,情节严重者,触犯法律,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学校知识产权权属纠纷,合同纠纷、侵权纠纷等,在办公室调解无果的情况下,交学校法务室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上海应用技术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上应科〔2016〕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