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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应用技术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试行)

索取号:G022-1902000-2024-3848    发布时间:2024-09-19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升上海应用技术大学(以下简称“学校”)自主创新能力,鼓励师生员工开展科技成果转化相关工作,加强过程管理,规范转化活动,维护学校和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规定》和上海市《关于完善本市科研人员双向流动的实施意见》、《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实施意见》《上海市科技成果转化创新改革试点实施方案》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是指通过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成果。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所属单位是指以学校作为主管单位的二级学院(部)、直属单位研究院、所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师生员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人员:学校任职的教职工、临时聘用人员、实习人员;以学校名义从事科研活动的在校学生、访问学者和进修人员;离退休的教职工和柔性引进双聘的聘期内人才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是指对职务科技成果做出创造性和实质性贡献的师生员工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学校科技成果转化领导小组全面负责、统筹协调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由科学技术研究院(技术转移中心)(以下简称“科研院”)具体落实。

  科研院具体负责学校各类科技成果管理及转化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制定学校有关科技成果转化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

(二)负责梳理学校科技成果,对有潜在转化价值的科技成果进行管理、使用和处置;

(三)负责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相关文书归档保存,建立合同台账,加强合同监管,委派专人定期与财务对账;

(四)负责组织科技成果转化方案的可行性论证和评估、按要求公示拟转化科技成果信息等;

(五)负责科技成果转化平台及网络建设,主要用于校内科技成果信息和社会需求信息的收集、整理、沟通、服务等;

(六)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开展与科技成果转化相关的其他工作。

  学校资产经营公司依照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负责科技成果作价入股项目方案的论证,出资入股事宜报校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审议。学校资产经营公司代表学校持有科技成果作价入股企业的相应股份,参与企业的管理和运作工作

第九条  财务处负责科技成果相关的财务管理、资金核算、科技成果相关无形资产的账务管理、及科技成果转化收益使用的管理,包括经费入账、收益分配、个税备案等事宜。

第十条  人事处负责建立符合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特点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岗位管理和考核评价制度,完善收入分配的激励机制,以及赋权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教职工兼职和在职离岗创业行为的管理

第十一条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科技成果相关无形资产的资产账管理。具体参见《上海应用技术大学科技成果单列管理试点实施细则(试行)》。

第三章  职务科技成果的管理

第十  职务科技成果的范围包括

(一)在本职工作中完成的科技成果

(二)履行学校分配在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完成的科技成果

(三)退休、调离原岗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一年内做出的,与其在原岗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学校原来分配的任务有关的科技成果

(四)主要利用学校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试验场地、育种资源、繁殖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科技成果,但约定返还资金或者支付使用费仅在完成后利用学校的物质技术条件验证或者测试的除外。

第十  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归学校,未经学校授权,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转化活动。

第四章  职务科技成果转化

第十四条  学校鼓励采取多种方式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尤其是着力推动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工作,具体参见《上海应用技术大学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实施办法(试行)》。

第十五条  科技成果转化的方式

(一)科技成果转让。学校的职务科技成果,以一定的价格一次性地将其全部(或部分)转让给受让方的行为。

(二)科技成果转让加技术开发、技术服务及技术咨询。科技成果转让工作如果包含实施指导以及后续改进服务的,可以把技术开发、服务及咨询等合并于同一合同,合同金额包含转让价格及其他技术合同价格。受让方支付完转让金额,即可办理转让手续。

(三)科技成果许可。学校的职务科技成果,与被许可方签订合同,以多种许可方式实施的行为。

(四)科技成果许可加技术开发、技术服务及技术咨询。科技成果许可工作如果包含实施指导以及后续改进服务的,可以把所有的技术开发、服务及咨询合并于同一合同,合同金额包含许可价格及其他技术合同价格。

(五)科技成果作价入股。学校的职务科技成果作为无形资产,依法设立公司或与他人共同设立公司或参股他人已有公司的行为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作价入股方式。

(六)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其它方式。

第十六条  学校可以自主决定科技成果交易方式、自主决定是否进行资产评估,其定价形式可以从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法律法规允许的各种方式中选取一种。通过协议定价的,应当在学校校园网公示15个自然日,公示内容包括科技成果名称、交易双方单位名称、拟交易价格。其中,以协议定价成交金额大于等于50万的(人民币,下同),必须再经过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拍卖等方式中选取一种方式后可确定最终价格。如进行资产评估,由以上方式确定的成交价格不得低于评估价格。

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存在关联交易情况的,必须经过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拍卖、第三方评估等方式中选取一种方式可确定价格。存在关联交易情况的,需要对关联交易的具体信息包括科技成果名称、交易双方单位名称、拟交易价格、定价依据、关联信息等在学校校园网公示。

关联交易是指职务科技成果向如下人员或企业转化的情形:完成人及团队成员;完成人及团队成员的近亲属;完成人及团队成员创办、参办或参股的企业;完成人及团队成员实际控制的企业;完成人及团队人员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企业。

第十七条  科技成果转让和许可,合同金额小于等于50万的由科研院审批;合同金额大于50万,小于等于300万的,科研院初审、科技成果转化领导小组审议后,报校长办公会审定;合同金额大于300万的,经科研院初审、科技成果转化领导小组研究、校长办公会审议后,报校党委常委会审定。

第十八条  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由科技成果完成人提出申请,经学校资产经营公司初审并在科研院备案、科技成果转化领导小组研究、校长办公会审议后,由资产经营公司报请校党委常委会审定并上报上级主管单位备案。

第十九条  由学校资产经营公司委派董事和监事进入作价入股成立的项目公司,所派董事和监事应勤勉、忠实、诚信,维护学校和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  通过作价入股单独设立、共同设立、参股等多种方式成立公司前,由学校资产经营公司代表学校、成果完成人(团队)、技术经纪人等学校相关利益方参与谈判,并最大限度地争取学校相关利益方的权益。

第五章  科技成果转化资金管理及收益分配

第二十一条  科技成果转化取得的收益即转化实际到账金额,纳入学校财务进行统一管理和分配。

第二十二条  科技成果转化的净收益是指转化实际到账金额扣除前期学校出资申请、授权和维护中所支出的费用,以及成果转化过程中所缴纳的税费、评估费和交易费等相关成本后获得的收入。所扣除的前期学校出资申请、授权和维护中所支出的费用计入学校知识产权管理与运营基金。

第二十三条  学校校级正职领导干部,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规定获得奖酬金奖励,原则上不得获取股权激励;学校校级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所属学院(部)、所属企业和内设机构领导人员的科技成果转化,可以获得奖酬金奖励或股权激励,但获得股权激励的领导人员不得利用职权为所持股权的企业谋取利益。

第二十四条  科技成果转化净收益分配标准按转化收益(到账金额)划分为两档:

科技成果转化到账金额

(万元)

成果完成人(团队)

%)

知识产权管理与运营基金

%)

学校统筹管理

%)

20

95

2.5

2.5

20

97

1.5

1.5

奖励给成果完成人(团队)部分可以采取领取奖酬金或者按横向项目经费入账用于支持科研团队后续科技成果的研发两种方式。

学校知识产权管理与运营基金在科研院设立单独账户,根据学校年度工作计划专款专用。

第二十五条  学校鼓励校内外有资质的技术经纪人参与科技成果的转化工作。中介费用采取转化成功后付费的方式,费用比例由双方协议约定,由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承担。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可以根据实际贡献情况对转化过程有贡献的其他人给予奖励。

第二十六条  科技成果完成人为2人及以上时,由完成人员自行协商约定分配方案,并填写《科技成果转化经费分配表》,所有完成人签字后提交科研院。

第二十七条  建立针对学院和个人的科技成果转化考核机制,科技成果转化实际到账金额可作为学院和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当年年度考核、个人职称晋升的依据。

第二十八条  对即将失效的知识产权类科技成果,在距离失效期满前三个月,征得发明人同意后,学校可以对该职务科技成果进行运营,保护国有资产。转化净收益按照学校和发明人1:1分配。

第二十九条  对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依据本办法所获得的各种收益,须按照规定缴纳相关税费。

第六章  科技成果保护及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涉及抄袭、窃取、篡改、非法占用、假冒他人成果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不履行约定配合科技成果转化工作,责令其限期改正,并退还非法所得,情节严重者,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  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虚构技术成熟度和技术水平,致使投资失败造成损失的,其责任由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承担;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违反保密协议和竞业禁止协议,泄露技术成果相关内容,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合作企业同类的业务,给企业或学校造成损失的,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应承担违约责任和法律责任,学校不对此承担任何责任。

第三十二条  在推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学校各级管理人员按照法律法规、内控制度、规范流程开展工作且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视为勤勉尽责。具体参见《上海应用技术大学科技成果转化尽职免责管理试点办法(试行)》。

第三十三条  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未经学校同意,擅自转让、许可他人实施或以其它方式转化学校的科技成果,损害学校权益的,根据情节和造成的损失,须进行经济赔偿并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学校科技成果权属纠纷、合同纠纷、侵权纠纷等,由学校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科研院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上海应用技术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试行)》(上应科〔2022〕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