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上海市《关于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增强科技创新中心策源能力的意见》等文件精神要求,进一步提升学校科研水平,充分调动全校教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有效促进学校科学研究和学科建设的健康发展,切实提高学校科研水平和学术地位,根据上海高校分类评价、科研实力提升、学科评估等方面的实际需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办法以卓越科研成果为导向,注重标志性成果创新、贡献和影响,加强高质量科研成果绩效奖励。
第二章 科研绩效卓越奖励原则
第三条 科研绩效卓越奖励总量根据学校每年的奖励分配额度确定,奖励绩点单位额度依据总量确定。
第四条 以奖励产出“三高”成果为导向,重点奖励“高水平、高层次、高质量”的标志性、原创性科研成果。
第三章 科研绩效卓越奖励对象和范围
第五条 本办法奖励对象为在科研成果上署名“上海应用技术大学”为完成单位的在编在岗教职工、退休人员、特聘人员及正式聘任的兼职人员。
第六条 对于高水平科研奖项:根据附件奖励范围,按照学校排名顺序给予一定比例的绩效。
第四章 科研绩效卓越奖励办法与程序
第七条 符合上述绩效范围和条件的科研成果,教师必须在规定的日期内在科研管理信息系统中登记,并上传获奖证书原件照片或扫描件等有关材料。
第八条 各学院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整理审核材料,汇总后报科学技术研究院审核。对于未署名学校、未经登记或认定的,不予奖励。
第九条 科研绩效卓越奖励工作按照本办法标准细则,当年进行综合计算。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科研绩效卓越奖励的收入所得税由个人承担。
第十一条 科研成果被举报有剽窃、抄袭、弄虚作假或其他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等行为的,由校学术道德与科技伦理委员会进行审议处理,被认定为学术不端的,必要时撤销其绩效卓越奖励并追回其所得收入。
第十二条 本办法中涉及的科研绩效卓越奖励对象如同时满足多个奖励标准,奖励标准就高认定,不重复奖励。
第十三条 对于由多人完成的成果,相关人员的卓越奖励由我校最先排序完成人或核心完成人(限教职工)分配。
第十四条 科研绩效卓越奖励过程中的争议事项及未尽事宜,由校科技发展委员会讨论审议并提出建议方案,提交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第十五条 自2024年1月1日(含)之后取得的科研成果参照本办法认定施行。2022年度正式发表的论文和2023年度高水平科研成果参照《上海应用技术大学科研绩效奖励办法》(上应科〔2023〕1号),执行“绩点计算、总量控制”。所有科研成果的认定以学校认定标准为依据。
第十六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科学技术研究院。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上海应用技术大学科研绩效奖励办法》(上应科〔2023〕1号)同时废止。